税收(Revenue/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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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又称税赋、税金、税收、赋税、税捐、捐税、租税)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各国各地区税法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同,分类也不同,概念不尽一样。税的中文称呼,在中国各个朝代、各个中文地区对税的称呼也有差异。税制即指税收制度,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税种指税的种类,差异表现为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不同,税种总合构成“税制”。
税收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依法征税所具有的固定性。税收的特征反映了税收区别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从中也可以理解税收为什么能成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一)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参与社会物品的分配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即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关系。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说明,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回避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就具体的征税过程来说的,表现为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并不存在对纳税人的偿还问题。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问题,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特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的性质,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他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
(三)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纳税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也必须按预定标准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同样,对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以为标准确定后永远不能改变。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征税标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但这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而不是取消征收标准。所以,这与税收的固定性是并不矛盾的。
税收具有的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叫税收。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的无偿性,而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因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这样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税收的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上缴利润、国债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的基本标志。税收的特征反映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
税收的“三性”集中体现了税收的权威性。维护和强化税收的权威性,是我国当前税收征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税收原则包括: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适度原则、税收法治原则。
1、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其特点表现在:
2、所得税
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我国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等税种。其主要特点表现在:
3、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都属于财产税。财产税的主要功能:
4、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行为税的主要功能:
5、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资源税的主要功能:
1、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1、价内税
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价内税的优点:
2、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价外税的优点是:税价分离,税负透明,税额不受价格变动的限制,收入较稳定。
1、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1、实物税
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
2、货币税
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1、独立税
凡不需依附于其它税种而仅依自己的课税标准独立课征的税,为独立税,也称主税。多数税种均为独立税。
2、附加税
凡需附加于其它税种之上课征的税为附加税。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是附加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上的。
1、财政税
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调控税
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1、对人税
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2、对物税
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中国大陆自1994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改革,根据这次税制改革,形成共计23个税种。
农业税类
进出口税类
香港的税收,与其它国家、地区的税种相比,具有种类较少且大多为直接税,分为四大类即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和关税、行为税。
台湾在二次世界大战对日战争胜利后移植大陆国民政府时期税制,并经1950年、1958年、1968年、1986年四次改革,逐步形成直接税类和间接税类两大部分包括所得税、货物税、营业税为主体的现行复合税体系。根据财政收支与使用权限划分,国税、省税(直辖市税)和县税三级。
分类
三级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