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收入(Penalty and Confiscatory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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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入是罚款与没收收入的统称,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罚没收入是对违章、违规行为实施的一种经济处罚,罚没收入比税收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是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与税收相比,罚没收入缺乏固定性,具有定向性、一次性的特征,对取得财政收入缺乏稳定可靠的保证。
根据《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罚没收入主要分为一般罚没收入、缉私罚没收入和缉毒罚没收入。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一律上缴国库,是指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对罚没收入的处理,只能缴入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对社会的管理职能时和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时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进行处罚所得的款项。这项收入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已有。上缴国家的处理原则,客观上体现出了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罚没权的公正性,从而消除了被罚没人对罚没权力的行使的曲解,同时也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有权行使罚没权的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擅自截留罚没收入的做法。可见,本条的立法宗旨在于杜绝那些因对罚没收入搞提成的错误做法而带来的乱罚滥罚现象的继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但是长期以来,罚没收入名为国家财政收入,但实际上确有一部分被截留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也有极少个别地方一度为了调动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打击违法活动的积极性,曾默许行政机关将罚没收入留成,个别税务机关的做法还很严重。从实践上看,这种做法有诸多弊端。有些基层税务行政机关,为了达到多留成的目的,在执法中违反罚没标准,造成乱罚、滥罚,甚至以罚代刑,损害了国家的声誉,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也给一些合法经营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坚持这种做法不利于保障国家税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强调罚没收入的处理原则,从法律上坚决制止了乱罚、滥罚,以罚代刑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不属于罚没收入,应当直接缴人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