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税(tax in kind)
实物税为“货币税”的对称。是以纳税手段是实物还是货币为标准对各税种所进行的一种分类。指纳税人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收。税收最早是以实物形式缴纳的。
如中国奴隶社会的“贡”、“彻”、“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封建社会的“田赋”等,都属于实物税。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和1949年以后的35年内,农业税基本上也是采取征收实物(粮食)的办法。从1985年起,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起购价)计算。
实物税是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它使政府直接掌握实物形态的社会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社会供给,但却不便于税收的缴纳和征收管理。现在世界各国已极少或几乎不采用实物税。中国现行税制中,仅以牧业税(无统一立法)以征收实物(牲畜)为主,采用实物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