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税

行为税(tax on behavior/action tax)

目录

  • 1 行为税概述
  • 2 行为税的征税对象
  • 3 行为税的特点
  • 4 行为税的发展沿革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为税

行为税概述

  行为税(亦称:行为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种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行为课税的最大特点是征纳行为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或一次性。属于行为课税的税种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筵席税

  因此,在按征税对象税收分类时,凡不能归入流转额课税所得额课税财产额课税资源占用课税等种类的税种均属于行为税范畴。国家课征行为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某些行为加以特别鼓励或特别限制。

行为税的征税对象

  行为税的征税对象,是国家税法规定的,除商品流转、劳务收入、收益、所得、财产占有、特定目的、资源开采和占用等行为之外的其他各种应税行为。如我国现行的屠宰税、印花税、筵席税等。行为税包括的税种较多,各个税种的具体课征对象差异甚大,所以此类税收中各税种的课征制度也不大相同。由于行为税中很多税种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大部分是为了限制某种特定的行为而开征的,因此,除屠宰税、印花税等税负转交轻、长期征收的税种之外,税负都较重,税源都不很稳定。加之征收范围有限,税源零星,征收管理难度较大,又多为地方税,在税制体系中此类税收一般作为辅助税种存在。

行为税的特点

  行为税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当某种行为的调节已达到预定的目的时即可取消。

  (2)收入的不稳定性。往往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收入不稳定。

  (3)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征收面比较分散,征收标准也较难掌握,征收管理较复杂。

  (4)调节及时。能有效地配合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寓禁于征”,有利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向,针对性强,可弥补其他税种调节的不足。

  行为课税具有较长的历史。欧洲在中世纪就有国家对铸造金银货币的行为课征铸造税。我国在战国时期,就对牲畜交易行为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规定设立了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等4种行为税。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行为课税的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

行为税的发展沿革

  欧洲早在中世纪就有行为税。有的国家对铸造金银货币的行为课征铸造税。1624年始于荷兰的印花税,广泛课及纳税人书立、领受经济凭证的各种行为俄国彼得一世时期征收的胡须税,德国和日本等国的登记税,美国的赌博税,瑞典的彩票税,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征收的狩猎税、养狗税等,均属此类。

中国特定的行为征税历史悠久,早在战国时期,楚国等就对牲畜交易行为征税。此后历代对行为征税的税种散见于工商税收和各类杂税中,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交易行为征收的“估税”,唐代的“除陌钱”,宋代商税中的住税”、“印契税”,清朝的“落地税”等。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效法西方,于1912年公布了《印花税法》,1913年首先在北京开征,以后陆续推行至各省。地方割据势力对行为征税的名目更多。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1934年以及迁都重庆后的1941年曾先后三次改革与调整税制。其统一后的工商税制,在中央税中属于行为税的有印花税,在地方税中属于行为税的则有屠宰税、筵席税及娱乐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为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各地一度曾沿用旧税制。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的 14种税中,属于行为税的有: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4个税种。印花税,以书立、领受的商事、产权等凭证为征税对象。交易税,对药材、棉花、土布、粮食、牲畜5项产品的交易行为课征。屠宰税,对屠宰猪、牛、羊等牲畜的行为征税。列入特种消费行为税征税范围的则有筵席、冷饮、旅馆、舞厅、电影戏剧及娱乐 5个税目,采取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自1953年修正税制至1973年简并税制期间,行为税系结构及内容发生了变化。主要是:

  ①将交易税征税项目中的土布、粮食改征货物税;将棉花改征商品流通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将余下的“牲畜”一项改为牲畜交易税。

  ②废止特别消费行为税。将原征税项目中的筵席、冷饮、旅馆、舞厅 4个税目并入营业税;将“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作为一个单独税种征税(1966年停征)。

  ③1958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印花税随之消失。

  ④1962年,为适应农村集贸市场恢复和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试行规定》对征税范围提出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列举若干大类产品,对其交易行为征税⑤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盐税及企业缴纳的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简并为工商税。保留屠宰税的税种,但征税范围已经大为缩小。这样中国对行为的课税,就演变为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和集市交易税三种。

1979年以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针的贯彻执行,中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趋于复杂。为了适应变化后的新情况,在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8年8月6日和 9月22日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使纳入行为税系列的税种由3个增至5个,即牲畜交易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印花税、筵席税。

中国行为课税的主要特点是:

  ①针对性和目的性较强。如牲畜交易税只对牛、马、骡、驴、骆驼 5种大牲畜的交易行为征税,目的在于使牧区取得财政收入。屠宰税只对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的屠宰行为征税,除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目的外,还寓有制约宰杀耕畜之意。开征筵席税在于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新风尚。

  ②保障合法权益。如牲畜交易税由买方纳税后取得合法凭证,借以证明牲畜的正当来源商事凭证如合同、产权契据等在完纳印花税后,可借以增强法律效力。

  ③收入划归地方财政,保证其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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