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Shifting of Taxation),也称税收转嫁

目录

  • 1 税负转嫁概念
  • 2 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
  • 3 税负转嫁的方式
  • 4 税负转嫁的一般规则
  • 5 税负转嫁与商品供求弹性
  • 6 税负转嫁与市场结构
  • 7 税负转嫁与成本变动
  • 8 税负转嫁与课税制度
  • 9 关于税负转嫁的不同观点
    • 9.1 一、绝对说
    • 9.2 二、相对说

税负转嫁概念

  税负转嫁是指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人将自己所缴纳的税款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例如:汽车制造商通过提高价格的办法,将所缴纳的税款向前转嫁给消费者;棉布制造商通过压低棉花收购价格的方法将所缴纳的税款向后转嫁给生产者;雇主采用削减工资的办法将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雇员负担等。

  税负转嫁的数量,取决于不同性质的税种、征税的经济环境以及纳税人在利用转嫁可能性时所采用的手段。

  转嫁税负的主要途径,就是纳税人改变所买卖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单纯的对个人征收的直接税不易转嫁,例如个人所得税等不易转嫁。对特殊的征税对象所征税收也不易转嫁,例如对资本收益的征税。市场是税负转嫁的场所。供应弹性大、需求弹性小的商品的课税易于转嫁;而供应弹性小、需求弹性大的商品的课税不易转嫁。课税范围广的税种其税负容易转嫁;而课税范围窄的税种的税负则不易转嫁。当税负转嫁与纳税人追求利润的目标相矛盾时,纳税人有可能自愿放弃税负转嫁。因为,欲转嫁税负,必须提高商品售价,而售价提高就会影响商品销量,进而影响经营利润。此时,纳税人必须在税负转嫁与销量减少之间权衡。若由于税负转嫁引起利润下降造成的损失大于税负转嫁所获利润时,纳税人就会宁愿不进行税负转嫁。税负转嫁的方式主要有前转、后转、混转、税负资本化等,通过税负转嫁方式,纳税人可以补偿税收负担。

  税负可以完全转嫁也可以部分转嫁。完全转嫁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负担税款的全部转嫁给他人负担,而部分转嫁则是纳税人将自己应负担税款的一部分转嫁给他人负担,余下部分则由自己负担。就上面卖酒的例子来说,情况(2)为税的完全转嫁,而情况(3)则是税的部分转嫁。

  纳税人要想把税负转嫁出去,交易一方(可能是买方或卖方)就要改变其交易的条件,就象卖酒者要想把税负转嫁出去,就要改变酒价。一般来讲,转嫁成功与否是通过价格变化来实现的。      税负转嫁体现为税收负担再分配。税收负担的全部运动过程包括税负冲击、税负转嫁和税负归宿三个环节。在税负转嫁这一环节中,纳税人将所纳税款转移给他人负担,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进行再分配,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由多到少、由有到无,负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由无到有、由少到多。

  准确理解税负转嫁概念应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税负转嫁是税收负担的再分配。其经济实质是每个人所占有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没有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构成税收负担的转嫁。

  2、税负转嫁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运动过程。其中不包括任何感情因素。至于纳税人是主动去提高或降低价格,还是被动地接受价格的涨落,是与税负转嫁无关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阶级对立关系,还是交换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也是与税负转嫁无关的。

  3、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变化实现的。这里所说的价格,不仅包括产出的价格,而且包括要素的价格。这里所说的价格变化,不仅包括直接地提价和降价,而且包括变相地提价和降价。没有价格变化,不构成税负转嫁。

  对于税负转嫁,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

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

  一般地说,税负转嫁的存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条件:

  一、商品经济的存在

  税负转嫁是在商品交换中通过商品价格的变动实现的。没有商品交换的存在,就不会有税收负担的转嫁。因此,商品经济是税负转嫁的经济前提。从历史上看,在以自给自足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社会里,产品一般不经过市场交换,直接从生产领域进人消费领域。在这个时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国家征税主要是课自于土地及土地生产物的税收,这部分税收只能由土地所有者负担,纳税人不能实现税负转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的价值都通过货币形式表现为价格,商品交换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而大规模地发展起来,为商品和商品流转额的征税开辟了广阔的场所,同时也为商品课税豹转嫁提供了可能,商品课税也迂回地或间接地通过价格助变动实现转嫁。

   二、自由定价体制的存在

  税负转嫁是和价格运动直接联系的,一般是通过提高铭货的售价率压低进货的购价来实现的。其中,有些税种的税负可以直席通淳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有些税种的税负是通过资本投向的改变,影响商品供求关系间接地通过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无论采取哪种转嫁形式,都依赖于价格的变动。因此,自由定价制度是税负转嫁存在的基本条件。

  自由定价制度是指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行定价的价格制度。价格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政府指令性计划价格制度、浮动价格制度和自由价格制度。在政府指令性计划价格制度下,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没有自己的定价权,价格直接由政府控制,纳税人不能通过价格变动实现税负转嫁。在浮动价格制度下,政府确定商品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有一定的自由定价权,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现税负转嫁。在自由定价制度下,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由定价,税负可以实现转嫁。

  通过对税负转嫁存在条件的分析,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下,基本上不存在税负转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客观上存在着税负转嫁。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这种体制下,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各有独立的物质利益。盈利成为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动机,实现税负转嫁成为各类纳税人的主观动机和愿望。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价格大部分放开,企业已有很大的自由定价权,以自由价格为基础的自由定价制度已基本形成,税负转嫁的客现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在商品经济中客观存在的税负转嫁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也必然客观存在。

税负转嫁的方式

  税负转嫁方式主要有向前转嫁向后转嫁混合转嫁、旁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方式。

  一、向前转嫁

  向前转嫁指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顺着商品流转方向,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前面所举卖酒的例子,就是这一形式的转嫁。前转是卖方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负担,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办法来实现。在这里,卖方可能是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买方也可能是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但税负最终主要转嫁给消费者负担。由于前转是顺着商品流转顺序从生产到零售再到消费的,因而也叫顺转。前转的过程可能是一次,也可能经过多次,例如对棉纱制造商征收的棉纱税,棉纱制造商通过提高棉纱出厂价格将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棉布制造商,棉布制造商又以同样的方式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同样方式把税负转嫁给零售商,零售商也以同样方式把税负转嫁于消费者身上。前转顺利与否要受到商品供求弹性的制约。税负前转实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课税商品的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当需求弹性大时,转嫁较难进行;供给弹性大时,转嫁容易进行。

  二、向后转嫁

  向后转嫁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逆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购进商品价格的办法,向后转移给商品的提供者。例如对某种商品在零售环节征税,零售商将所纳税款通过压低进货价格,把税负逆转给批发商,批发商又以同样的方式把税负逆转给制造商,制造商再以同样方式压低生产要素价格把税负逆转于生产要素供应者负担。税负后转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供给方提供的商品需求弹性较大,而供给弹性较小。在有些情况下,尽管巳实现了税负前转,但也仍会再发生后转的现象。

  三、混合转嫁

  混合转嫁又叫散转嫁,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缴纳的税款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混转是在税款不能完全向前顺转,又不能完全向后逆转时采用。例如织布厂将税负一部分用提高布匹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印染厂,一部分用压低棉纱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纱厂,一部分则用降低工资的办法转嫁给本厂职工等。严格地说,混转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负转嫁方式,而是前转与后转等的结合。

  四、旁转

  旁转是指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者和供应者以外的其他人负担。例如纳税人用压低运输价格的办法将某课税对象的税负转嫁给运输者负担。

  五、消转

  消转是指纳税人用降低课税品成本的办法使税负在新增利润中求得抵补的转嫁方式。即纳税人在不提高售价的前提下,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将所缴纳的税款在所增利润中求得补偿。因为它既不是提高价格的前转,也不是压低价格的后转,而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措施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使税负从中得到抵消,所以称之为消转。有合法消转和非法消转两种形式。前者指采用改进技术、节约原材料等方法,从而降低成本求得补偿;后者指采用降低工资、增加工时、增大劳动强度等方法,从而降低成本求得补偿。采用第二种形式一般遭到雇员的反对,所以纳税人一般采用第一种形式。但消转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生产成本能递减、商品销量能扩大、生产技术与方法有发展与改善的余地、物价有上涨趋势以及税负不重等。

  六、税收资本化

  税收资本化亦称“赋税折入资本”、“赋税资本化”、“税负资本化”。它是税负转嫁的一种特殊方式。即纳税人以压低资本品购买价格的方法将所购资本品可预见的未来应纳税款,从所购资本品的价格中作一次扣除,从而将未来应纳税款全部或部分转嫁给资本品出卖者。比如某一工业资本家甲向另一资本家乙购买一幢房屋,该房屋价值50万元,使用期限预计为10年,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每年应纳房产税1万元。甲在购买之际将该房屋今后10 年应纳的房产税10万元从房屋购价中作一次扣除,实际支付买价40万元。对甲来说,房屋价值50万元,而实际支付40万元,其中的10万元是甲购买乙的房屋从而“购买”了乙的纳税义务,由乙付给甲以后代乙缴纳的税款。实际上,甲在第一年只须缴纳1万元的房产税,其余的9万元就成为甲的创业资本。这就是税收资本化。它一般表现为课税资本品价格的下降。赋税折入资本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课税对象必须是资财,每年均有相同的税负;另有不予课税或轻税的资财可购;课税品必须具有资本价值等。

税负转嫁的一般规则

  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以及如何转嫁,决定于多种因素。理论和实践往往不一致。有时理论上认为可以转嫁,而在具体情况下却不能转嫁或较难转嫁;有时理论上认为不易转嫁,而实际中却实现了转嫁。在各种不同类别的税收中,税负能否转嫁以及转嫁的难易程度也是不同的。但税负转嫁作为税收负担的运动,总是有其最一般的规则。认识税负转嫁的规则,有助于税负转嫁成功。

  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变动而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对工资收入者所课征的税收不能转嫁外,其他各种税收均与价格存在一定关系,均可不同程度地转嫁出去,尤其是对商品课征的税最易转嫁。

  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状况、供需弹性、成本变化、税收种类、有无未实现盈利以及政治管辖范围等因素。税负转嫁的一般规则是同这些因素相联系的。

  一、税负转嫁与价格自由变动的规则

  价格自由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前提条件。税负转嫁涉及到课税商品价格的构成问题,税负转嫁后存在于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课税不会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也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由卖方自己负担。课税以后,若价格增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若价格增加少于税额,则税负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若价格增加多于税额,则不仅税负转嫁,卖方还可以获得额外收益。因此可以说,没有价格自由波动,就不存在税负转嫁。

  二、税负转嫁与供求弹性法则

  供需弹性是影响税负转嫁最直接的因素。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课税商品价格能否增高,不是供给一方或需求一方愿意与否的问题,而是市场上供需弹性的压力问题。一般说来,对商品课征的税收往往向没有弹性的方向转嫁,税负转嫁与供需弹性存在方向相反的关系。需求弹性越大,税负越向供给者转嫁;供给弹性越大,税负越向需求者转嫁。此即为税负转嫁的一般法则。

  三、税负转嫁与成本变动规则

  在成本固定、递增和递减三种场合,税负转嫁有不同规则。成本固定的商品,所课之税有全部转嫁买方的可能;成本递增商品,所课之税转嫁于买方的金额可能少于所课税款额;成本递减商品,不仅所课之税可以完全转嫁给买方,还可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

  四、税负转嫁与课税制度的关系

  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如对人的所得课税,较难转嫁;而对于商品课征的消费税等,则较易转嫁。课税范围广的,即课税能遍及同一性质所有或大部分商品的,转嫁易,反之则难转嫁。如茶和咖啡同属饮用商品,如果课税于茶而咖啡免税,当茶价增加时,饮茶者改饮咖啡,以致茶的消费减少。此时茶商则不敢把全部税款加于茶价之内,也即转嫁较难。

税负转嫁与商品供求弹性

  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价格的变动而实现。课税如不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就由卖方自己承担;课税之后,若价格提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究竟税负如何分配,要视买卖双方的反应而定。并且这种反应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商品课税后价格能否增高,不是供给一方或需求一方愿意与否的问题,而是市场上供求弹性的压力问题。下面从需求弹性与供给弹性两方面分析税负转嫁。

  一、税负转嫁与需求弹性的关系

  需求弹性是指需求量对价格的升降所作出的反应程度。它用弹性系数来表示:

  需求弹性系数=需求变化百分比/价格变化百分比

  其绝对值大于1,为富有弹性(弹性大或高);小于1为缺乏弹性(弹性小或低);等于1为有弹性;等于0为完全无弹性。

  一般来说,税负能否转嫁及转嫁多少,要看商品需求弹性如何,需求数量对价格变化越是敏感,则通过提高卖价把税负向前转嫁就越困难;反之,需求数量对价格变化不敏感或无弹性,则税负越有可能向前转嫁。准确地说,需求弹性大,则税负转嫁就很困难,且向前转给消费者的少,向后转给原供应者的多;需求弹性小,则税负容易转嫁,且向前转给消费者的多,向后转给原供应者的少;需求完全无弹性,税负可能全部向前转嫁给消费者;需求完全有弹性,税负可能全部向后转嫁给原供应者。需求弹性越大,转嫁的可能性越小;需求弹性越小,转嫁的可能快越大,税负转嫁与需求弹性成反比。

  二、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的关系

  供给弹性是供给量对价格变动所作出反应的程度,即供给量变动的百分比对价格变动的百分比的比率。弹性系数表示如下:

  供给弹性系数=供给变化百分比/价格变坳百分比

  如果供给弹性系数绝对值大于1,为富有弹性;小于1为缺乏弹性;等于1为有弹性;等于0为完全无弹性。

  从供给弹性方面看,产品供给弹性越大,其税负越不容易转嫁,且向前转嫁给消费者的大,向后转嫁给原供应者或生产要素者的小;供给弹性小,其税负则易于转嫁,且向前转给购买者或消费者的小,向后转给原供应者或生产者要素者的大;供给完全无弹性,其税负只能向后转给原供应者或生产要素者;供给完全有弹性,税负可以通过涨价向前全部转嫁给购买者。供给弹快越大,税负转嫁的可能性越大;供给弹性越小,税负转嫁的可能性越小。税负转嫁与供给弹性成正比。

  当某种商品的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时,说明当某种商品由于政府征税而价格变动时,其需求量的变动幅度大于供给量的变动幅度。在这种情况下,税负前转较困难,会更多地向后转嫁或不能转嫁,税负会更多地由生产要素提供者或生产者自己承担。

  当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时,说明当某种商品由于政府征税而引起价格变动时,其需求量的变动幅度小于供给量的变动幅度。在这种情况下,税负前转比较容易,会更多地由消费者(购买者)承担。

  总之,商品的供求弹性是制约税负转嫁的形式及规模的关键因素。税负通常是一部分通过提价形式向前转给消费者,一部分通过成本减少(或压价)向后转给原供应或生产要素者。究竞转嫁比例如何,根据供需弹性而定。

税负转嫁与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成为制约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是有差别的,由此决定了在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税负转嫁情况也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结构一般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竞争和完全垄断。下面分别分析在这些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一、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完全竞争指的是一种竞争完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任何单个厂商都无力控制价格,市场价格是由整个行业的供求关系所决定,价格一旦决定之后,对于每一个生产者而言,这一价格便是既定的。因而在政府征税以后,任何个别厂商都不能把商品价格提高若干而把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只有通过该工业体系在短期内部分地利用提价的办法转嫁给消费者。但在长期里,在供应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各个厂商在整个工业体系下会形成一股进提价力量,则税负可以完全转嫁给消费者。

  二、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垄断竞争指的是一种既有垄断又有竞争,既不是完全竞争又不是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商品的差异性是这一市场结构的重要性内容。在这种市场结构下,同一种商品可由为数众多的生产厂商共同生产,各生产厂商对市场的控制力都不大;同种产品在不同厂商间,其质量、包装、牌号、销售条件等存在较大差异,不同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又有替代性,各种有差别的产品之间便形成了竞争。在垄断竞争条件下,单个厂商可以利用自己产品的差异性对价格作出适当调整,借以把税负部分地向前转嫁给消费者。但由于没有形成垄断市场,不能完全转嫁出去保留垄断利润,因此只能实现部分税负转嫁。

  三、寡头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寡头垄断指的是少数几个生产者供给某种商品的大部分,这几个生产者的产量在该行业的总产量中各占有较大的份额,从而可对市场的价格和产量发挥重要影响的一种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结构下,每个生产厂商在其商品价格和产量的变化都会影响整个市场和其他竞争对手的行动,因此每个生产厂商在作出价格和产量的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其自身的成本、利润情况,而且需考虑对市场的影响及竞争对手可能采取的决策。寡头竞争的价格波动不象一般竞争工业那样大,他们总是互相勾结,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对价格升降采取一致行动。因此,如果对某产品征收一种新税或提高某种税的税率,各寡头厂商就会按早巳达成的协议或默契来在各家成本同时增加的情况下,自动按某一公式各自提高价格,而把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负担(除非该产品需求弹性大,或差异性大)。寡头是指西方少数几家企业供应市场某种工业产品的大部分,各家都占市场供应量的一定比重。他们的产品是一致的,或稍有差别。

  四、完全垄断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完全垄断指的是一种整个行业的市场完全被一家厂商所控制的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结构下,生产厂商实际上是自行定价,以达到最大利润或超额利润的目的。如果某袭断产品为绝对必要品,且需求无弹性,又无其他竞争性的代用品,则垄断者可随意提价,不会影响销售量,税负就会全部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如果需求有弹性,垄断厂商不能把税额全部向前转嫁给消费者,而只能是部分前转,部分后转。因为如全部前转,可能引起价格太高,消费减少,得不到最大利润。但不管怎样,在完全垄断市场结构下,垄断厂商可以随时改变价格,把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

税负转嫁与成本变动

  税负转嫁同成本变动有关。在成本固定、递增和递减三种场合,税负转嫁有不同的特点。成本固定的商品,税负可能全部转嫁给买方负担。因为固定成本的商品不随生产数量的多寡而增减其单位成本,此时,如需求无弹性,税款可加入价格,实现转嫁。

  成本递增的商品,税负只能部分转嫁。因为这种商品单位成本随产量增加而增加,课税后商品价格提高会影响销路,卖方为维持销路,只好减产以求降低产品成本,这样税额就不能全部转嫁出去。

  成本递减的商品,税负全部可以转嫁给买方。因为这种商品的单位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课税商品如无需求弹性,税款即可加于价格之中转嫁出去。在某种情况下,税款不仅可以全部转嫁出去,甚至还可以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

税负转嫁与课税制度

  课税制度中税种设置及其各要素的设计差异,诸如课税范围的宽窄、税率的形式和高低、课税方法等都对税负转嫁有一定的影响。

  一、间接税直接税

  商品交易行为是税负转嫁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只[[有对市场交易行为或活动课征的间接税才能转嫁,而与市场交易行为无关的对人课征的直接税则不能或很难转稼。如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一般认为是间接税,税负可由最初纳税人转嫁给消费者,这类税的税负还可以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者承担。而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薪工税财产税等一般认为是直接税,税负不能或很难转嫁。

  间接税可以转嫁并不是意味着税负转嫁与市场供求存在一种绝对的因果性必然联系和近似机械性转变过程。这里生产者决策和生产经营偏好,对转嫁与否及转嫁程度也有很大影响。税负转嫁常常是生产经营者决策、偏好及市场作用的共同结果。在许多种情况下,生产者经营决策是一回事,市场作用是另一回事。市场需求弹性大的商品,经营者未必不愿意经营,生产者未必不愿意生产,反之亦然。例如当课征一种新的商品税时,往往造成征税商品的价格上涨。如果物价不上涨,生产和经营这种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就无利可图。反之,若该商品课税后价格上涨超过一定水平,比如说超过所纳税额,它还会在不久的将来回归到与所征税额导致价格上涨的相同水平。但是倘若生产经营者不做出生产经营这种商品的决策,或生产经营偏好转移到别的商品上去了,那么上述这些变化也就不可能实现。因此间接税的转嫁也还是有条件的。

  二、课税范围

  1、课税商品范围广的,税负容易转嫁;课税商品范围窄的,税负转嫁较困难。

  2、就不同课税商品而言,对生产资料课税,税负转嫁次数多,转嫁速度快;对生活资料课税,税负转嫁次数少,转嫁速度慢。

  3、就同类商品而言,对其全部课税税负易于转嫁;只就其中部分或其一种商品课税,税负不易转嫁。

  4、就消费品而言,对生活必需品课税,由于消费是必不可少的,故消费基础广,税负易于转嫁;对奢侈品课税,由于消费可有可无,故消费基础窄,税负不易转嫁。

  三、课税方法

  从量课税,负税者容易感觉,课税加价,消费者可能少买或不买高价商品,或采用代用品,因而税负转嫁趋势较弱。而从价课税,一般昂贵商品税重,廉价商品税轻,课税加价,负税者不易觉察,因而税负转嫁趋势较强。

  四、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价格与税负相辅相成,同种商品,价重税负多,价低税负少,税负易于转嫁。实行定额税率,价格与税负相背,同种商品,价高税负轻,价低税负重,因而高价商品税负容易转嫁,低价商品税负较难转嫁。

  五、税负轻重

  税负轻重是税收转嫁能否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种商品税负很重,出卖者试图转嫁全部税负就必须大幅度提高价格,势必导致销售减少,但为了保持销路,又不得不降低价格,其结果税负只能部分转嫁或不能转嫁。然而对于税负很轻的商品来说,课税后加价幅度较少,一般不致影响销路,全部税负能顺利地转嫁给购买者负担。

关于税负转嫁的不同观点

  税负转嫁是财税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国外自17世纪中叶以来,税负转嫁理论在经济学和财政学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众多的经济、财税学家基于一定的思想观点,提出了许多不同观点和见解。从各家提出的观点来看,大致可分为“绝对说”和“相对说”。

一、绝对说

  绝对说是指对税负转嫁问题做出绝对的结论,即一切税收都可以转嫁,或某种特定税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转嫁。这一观点包括“纯产品说”、“纯所得说”以及“均等分布说”。

  1、纯产品说

  税负转嫁的纯产品说是由重农学派的经济学家倡导的。在他们看来,对地租课税之外的所有税收都可转嫁,而且最终还是落在土地的所有人身上。

  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魁奈认为,只有土地能够增加国民收入,创造剩余价值或提供纯收益,所以赋税必定是土地的纯产品。“对于土地所有者,对于君主和全体国民来说,把赋税完全对土地收入直接征收,是有很大的利益的。因为所有其它的课税形式都是违反自然秩序的,都是对于再生产和赋税本身有害的,都是会在赋税之上加上赋税的”。这就是说,除土地收入税之外的所有其他税收,如向消费物品或劳动征收的赋税,实际上要附加到他们的生产的财富价格中,最终转嫁给纯产品的消费者。魁奈的税收转嫁思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除土地收入税之外的所有税收,都会转嫁;二是各种赋税的最终归宿是土地的纯产品。正因为如此,他主张实施单一土地税

  2、纯所得说

  税负转嫁的纯所得说是由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倡导的。在他们看来,一切租税皆来源于纯所得。纯所得包括地租、利润和工资。除地租税不转嫁之外,利润税工资税等所有税收都转嫁,而且最终都要由地主或消费者来承担。

  亚当·斯密是绝对转嫁论的先驱者。他曾区别不同税种,阐述了税收转嫁与归宿问题。(l)地租税。地租税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地租税,不能转嫁,由地主负担;二是土地生产物税,这种税起先由农民垫支,由农民再转嫁给地主,故地主是真正的纳税者。(2)利润税。斯密把全部利润分为利润和利息。对全部利润课税的转嫁与归宿分为两部分:一是由资本使用者以提高利润率的方式转嫁赋税,若被用作农业资本,则通过扣除地租,转嫁到地主身上;若被用作商业资本或制造业资本,则通过把赋税的份额加入,以抬高货物价格,把赋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二是对利息部分课税,因不能提高利息率,而不得不落在利息头上,最终由资本使用者负担。(3)劳动工资税。对劳动工资课税,将使劳动者要求提高工资,因而工资税转嫁到利润,再由利润转嫁给一般消费者,再转嫁到地租,这时因为地主无法再转嫁给其他人,结果就由地主来负担工资税。斯密的劳动工资税转嫁论是以工资等于最低生活费用为前提的。(4)消费品税。斯密把消费品分为必需品和奢侈品。他认为,对必需品课税必然会使商品的价格乃至劳动工资按课税的程度而上涨,最终由消费者或地主负担。对奢侈品课税,其税负最终由奢侈品的消费者承担。

  李嘉图发展了亚当·斯密的赋税转嫁和归宿理论。斯密认为,土地税由地主负担,工资税、利润税也全部都由地主负担,但是,李嘉图却认为,地主只负担了土地税中经济地租的部分,对土地的其他课征则转嫁了。简单来说,李嘉图的税收转嫁与归宿观点是:(l)地租税由地主负担,利润税和工资税由资本家负担。(2)什一税和农产品税虽然能够转嫁,但结果使工资上涨,利润下降,最终还是由雇主负担。(3)对消费品课税,如果是垄断商品,则由生产者负担;如果是奢侈品,则由富有者负担;如果是必需品,课税就会使工资上涨,最终由雇主负担。

  3、均等分布说

  均等分布说始于18世纪的欧洲国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沃里、英国的曼斯菲尔德等。持这种学说的人虽然都认为税收负担皆可转嫁,但有乐观者也有悲观者,故分为乐观派的观点和悲观派的观点。

  乐观派的学者认为,税收负担的转嫁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从纳税人转移至其商品的买主和卖主以及消费者,然后从此逐渐扩张于其他一切业务,最后扩张至一切方面,所有人都负一定的税,而每个人都有负税的感觉。

  可是,以普鲁东为首的悲观派则认为,无论何种税收,都要转嫁,而且最终都要由消费者来承担。消费者阶级大多属于穷人阶级,而穷人负担税收是不公平的。

二、相对说

  税负转嫁的相对说是对税收转嫁问题不作绝对的结论,认为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以及转嫁的程度如何,要根据税种、课税商品的性质、供求关系以及其他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异。有时可以转嫁,或完全转嫁,有时不能转嫁,或只能部分转嫁。相对转嫁说最先由德国经济学家劳提出,后由美国经济学家塞里格曼系统化,现代观点则基本上属于相对说。

  德国经济学家劳,虽然继承了古典经济学派的经济思想,但在税收转嫁理论方面,他首先开创了相对转嫁学说。他认为,对利润、工资、地租的课税,是否会发生变化,要根据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定。他指出,课征于所有阶级的所得税,一般不易发生转嫁;关税易于转嫁给消费者。

  后来,随着现代经济学的创立与发展,逐渐以数学方法来分析税收转嫁与归宿。最早对税收转嫁进行数理分析的经济学家是库诺 (Cournot)。他把价格分为垄断价格和竞争价格,通过分析某种课税商品的价格变化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影响,说明税负转嫁的形态。后来,西方经济学家又提出了规模收益不变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收益递减规律,并以此作为分析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工具。

  美国经济学家塞里格曼利用这些现代经济学分析工具,对税负转嫁与归宿提出了如下一般法则:

  日本财税学家小川乡太郎自称其转嫁理论属于“相对说”。他的主要观点是:(l) 税负转嫁实际上是课税物品和工资能否上涨的问题,也是转嫁者与被转嫁者的一种税负推让斗争,谁胜谁负取决于经济过程中各方的势力。(2)转嫁以交换流通为媒介,与流通无关的税无从转嫁。(3)转嫁的方向与程度取决于供求力量。(4)转嫁分为预期的转嫁和违反预期的转嫁,前者有利于税负公平,后者导致税负的不公平。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税负转嫁,最后负担都落在劳动人民身上,税负转嫁体现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关系。

  在我国,对于税负转嫁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首先、在我国是否存在税负转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税负转嫁是资本主义国家固有的经济现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因而我国不存在税负转嫁。这种观点在20世纪60至70年代比较流行,一直作为主流派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税负转嫁是否存在,必须根据我国经济特点作具体分析,从我国社会产品分配格局、价格的计划化、税收机制等方面来分析,认为我国税收在总体上不存在税负转嫁,但在计划价格之外的商品,则存在税负转嫁。这种观点在 80年代比较流行,成为主流派观点。自90年代以后,我国学者思想上进一步解放,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冲破了“姓社姓资”的禁区,正确认为到税负转嫁是商品经济的一种经济现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观点已成为目前的主流派观点。国家也认可这种观点,在国家制发的有关税收文件中,也常见“税负转嫁”的字眼。

  其次、在税负转嫁定义、内涵、运作等方面的不同观点和看法。例如在税负转嫁的税种上,有人认为只有流转税才转嫁,有人则认为所得税也存在税负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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