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state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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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是指国家财政运用价值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两个阶段及其基本形式,即国家财政资金的筹集(组织收入)和供应(安排拨付支出)。亦称岁入与岁出。它包含财政分配的各种形式和内容。
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依据国家权力从社会产品分配中所筹集的财政资金。它是社会产品分配中归国家占有和支配的部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性质不同,财政收入所体现的分配关系的性质及收入的构成和内容也不同。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是税收,通常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它一部分来自国家参与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取得的收入;一部分来自对劳动者的薪金和消费品的课征,是国家对劳动者收入的强制性剥夺。其次是债务收入,即国家为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公债或举借外债取得的收入。但国债最终要依靠增税来偿还。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财政收入是国家有计划地对社会产品主要是社会纯收入的分配。它包括国家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其中国家预算收入是主导部分。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税收和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其次是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公债和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收入,等等。在中国,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国营企业的缴纳,其次是集体经济的缴纳。它们体现着社会产品分配中全局与局部之间,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从价值构成上看,主要是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归国家支配的纯收入,此外,少量是来自补偿基金即国营企业上缴的基本折旧基金,以及消费基金如居民购买的公债。从收入的部门结构看,主要是来自工业部门,其次是来自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商业、服务业。随着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财政收入中来自工业的比重不断提高。
从发展经济来增加财政收入,是社会主义财政的基本方针。只有经济繁荣,才能财源茂盛。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同提高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是开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基本途径。
财政支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根据既定的政策、制度,把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于不同的方面。财政支出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国家的性质、职能不同,决定着财政支出具有不同的使用方向和内容。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各种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资本家私人的事业,国家不具有组织经济的职能,只是运用行政或经济的手段干预经济。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支出的大部分是用于军事支出和国家机构的开支,其次是用于国家债务的还本付息。只有少量是用于经济开发和智力投资等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支出。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具有组织经济的职能。国家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教卫生方面,其次是国防和国家管理方面。此外,还有偿还债务、对外援助等支出。这些支出按经济性质可分为:
①直接生产性支出。即直接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能力的各项支出,如基本建设投资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支农支出等。
②间接生产性支出。即虽不直接用于生产,但能够提高劳动力的素质、改进生产手段、增加潜在的生产能力,如文教、科学研究等支出。
③非生产性支出。如国防和行政管理等支出。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需要与可能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为了正确处理这个矛盾,使国家建设规模同物力财力相适应,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财政支出管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①量力而行。在支出安排的总量上按照年度财政收入规模安排支出。
②先维持,后发展。在支出安排的顺序上,是在保证维持上年消费水平和生产规模的前提下,根据财力可能安排扩大再生产投资和提高人民消费的支出。
③有计划安排各类支出的比例。在支出结构上安排好积累性支出与消费性支出及其各自内部的比例关系。
④厉行节约。在支出的使用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财政分配活动中,财政收入与支出既是各自相对独立,又具有内在联系。财政收支平衡、财政结余、财政赤字,是财政收支关系在量上的不同表现。
在一定时期(通常指一个财政年度)国家通过财政分配所形成的国家财政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在总量上的平衡。其实质是在社会产品分配中,国家财政当年掌握的社会产品和安排使用的社会产品之间在价值量上的相互协调。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说,财政收支平衡是使国民收入生产额与使用额之间相适应,从而实现社会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协调平衡,以及保证社会购买力与商品可供量之间的协调平衡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财政收入与支出的相互关系来说,收入是支出的前提和资金来源,有收才能有支,收入规模制约着支出的规模。如果支出超过收入,则表明国民收入通过财政分配的部分出现了超额分配。所以,在正常的情况下,社会再生产的发展和财政收支本身都要求在进行财政分配时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但是财政收支作为资金运动其平衡是相对的。不论在年度执行过程中或是年度终了,往往不是收大于支,就是支大于收。所以,在经济工作中,财政收支平衡的含义不是要求财政收支在数量上的绝对相等和机械平衡,而应是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做到在年度计划中基本平衡,在执行中力争收大于支、略有结余。
国家财政年度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在中国,包括国家预算结余和预算外资金结余。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要求国家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应当量力而行,做到收支平衡、留有余地;而财政收支执行的结果,在正常的情况下,由于各部门努力发展生产,扩大流通,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节约开支,是能够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
财政结余是国家财政取得收入后没有支用的资金。在中国,由于国家银行代理国家金库业务,所以这部分结余资金表现为银行的金库存款余额。从资金与物资的关系上说,财政结余是一笔尚未通过财政支出形成购买力的资金,因而,亦相应地有一部分商品物资没有能够实现销售而停留在工商部门,表现为物资库存增加。随着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在客观上需要适当增加商品物资的周转性储备,工商部门为增加这部分储备需要相应占用一笔流动资金,银行便将财政结余资金作为信贷资金的来源,贷放给工商部门。这样,在财政、银行、企业之间保持了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的协调一致。因此,上年财政结余是否能作为计划年度财政收入来源安排支出,既要考虑到国家财政的需要,亦要考虑到财政、信贷、物资的综合平衡。
由于年度财政收支执行的结果不可能是收支绝对相等,为了实现收支平衡,要求做到略有结余。但是,如果结余过多,则意味着一部分资金和物资没有得到充分运用,这也是不利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财政赤字亦称预算赤字。财政年度国家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在会计处理上用红字填写,故称赤字。财政赤字实质上是当年由财政分配使用的国民收入超过当年财政所能集中支配的国民收入。这种国民收入的过头分配,从资金上说,是一种没有收入来源的支出;从资金与物资的关系上说,是一种没有物资保证的支出。国家财政赤字如果没有以前年度财政结余弥补,就要向银行透支。如果不能通过信贷回笼加以调节,则将造成财政性发行,使纸币发行量超过市场商品流通的需要量,即通货膨胀。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财政赤字形成的原因和国家所持的政策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方面是经济危机造成税源萎缩,财政收入锐减;另一方面是政治经济矛盾的激化,使国家为实行反危机措施和强化资产阶级暴力机构,特别是扩军备战,造成财政支出剧增。尤其是奉行凯恩斯主义赤字财政政策的国家,为了刺激社会有效需求,扩大政府开支,在国家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赤字。这种赤字是靠借债、增税和财政性发行来弥补的,实际上是通过财政分配将经济危机转嫁给广大群众。经常的巨额财政赤字不仅没有能够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所造成的经济危机,相反地酿成恶性的通货膨胀,使资本主义陷入“滞胀”(见停滞膨胀)的窘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必然产生财政赤字的社会经济条件。但是,由于工作失误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也会产生财政赤字。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在组织财政分配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和掌握客观规律,坚持量力而行,有计划按比例地分配资金,使国家建设同国家的物力财力相适应,使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同生产发展、国民收入增长的水平相适应。财政收支必须在努力实现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基础上做到瞻前顾后、统筹安排、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避免出现赤字。同时,在财政分配中还必须有计划地建立一定数量的财政后备。
国家财政为了应付意外支出的需要,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而设置的后备基金。在中国,财政后备包括:
①年度后备。即国家预算的预备费,是为了解决某些临时性的急需和事先难以预料的开支而设置的后备基金。各级预算按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需要,通过规定的动用批准程序用于安排支出。年终如未动用即转作财政结余。
②周转性后备。即各级预算的周转金,是为了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生产经营上的季节性或其他原因,使财政收支在时间上出现脱节,造成预算资金调度的困难。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可以用预算周转资金临时垫支,年度终了前必须归还。
③历年财政结余。即国家财政历年结存的资金,从性质上说可作为财政后备,在年度之间以有余补不足。但是,在中国,财政结余表现为银行的金库存款余额,已充作信贷资金来源用于发放贷款。因而,动用历年财政结余,既要根据国家财政的需要,又要考虑到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和物资的供储情况。
④国家财政用于建立国家物资储备的资金。这既是形成国家战略性物资后备的财力保证,同时也是国家财政的长期后备。因为在发生需要动用物资后备的情况下,一方面是这些物资可以投入流通,用于满足消费;另一方面是物资的价款形成收入,可由国家财政分配使用。
《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6〕25号)文,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下达的审计通知书标题要写明是财政收支或者是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书要分别按照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表述不同的救济途径。
第一,要结合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定义来理解
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再分配社会产品的理论概括。凡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资金活动,都称之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从部门、企业、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凡是与财政部门无直接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资金活动,习惯上人们称之为财务收支。
第二,要结合《审计法》、《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 条例》等有关规定来理解
《审计法》第二条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作了原则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实际上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财政收支审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这里的本级人民政府是指下达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与财政部门有直接缴、拨款关系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是有联系、有交叉的,划分起来仍有难度。不能仅仅以是国家机关就认为是财政收支,有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也有的是财政收支。这是因为这些单位可能既有财政收支、又有财务收支;同样是一笔资金,国家预算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从国家的角度看是财政收支,而从单位的角度看,人们习惯上把它们称之为财务收支。由此可见,确定一个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属于财政收支行为,还是财务收支行为还是比较困难的。
第三,要结合《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6〕25号)文的规定来理解
审计署〔2006〕25号第七点规定,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包括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党组织和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确定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总的原则是:
一,只要他们是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部门,不论单位性质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上述单位只要与财政部门存在直接的缴款、拨款关系(只有间接关系的是财务收支),且审计机关对他们的审计,是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的,统称为审计法律上的财政收支。
二、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收支为主的是财政收支,以财务收支为主的是财务收支。
三、除一、二之情况外的,统称为财务收支。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