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tax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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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种的设计、各个税种的具体内容,如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
广义的税收制度还包括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一个国家制定什么样的税收制度,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管理体制以及税收应发挥的作用决定的。不同社会制度或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税收制度是不相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税收制度对生产力的发展可以起促进作用,而违反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税收制度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税收制度的建立,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兼顾与可能的原则。
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税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保证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税收收入却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时期税源的制约,这就要求对二者合理兼顾,以求得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平衡。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国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条件。
二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则。税收分配的对象来自社会再生产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只有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速度持续增长,税源才会越来越充裕。相反,如果经济不发展,生产不增长,税源就会枯竭。所以,国家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的建立、征税对象的确定和税率的设计等,只有着眼于经济发展,才能壮大国家的物质基础。
三是公平税负,区别对待的原则。公平税负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对同部分、同行业内部的不同生产者课以同等的税收,做到公平税负,借以强化价值规律的作用,促进竞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降低劳动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区别对待则是指国家根据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部门、不同产品在税收上采取的某种差别待遇。一般说来,凡是国家政策需要加以鼓励或照顾的,税收征管就应该轻一些,凡是国家政策需要加以限制或特殊调节的,税收征课就应该一些。公平税负与区别对待辩证统一的关系。只讲公平税负,不讲区别对待,也就无从体现政策;只讲区别对待,不讲公平税,则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要求。只有在公平税负基础上区别对待,才能更好促进经济发展。
四是简化税原则。国家税收制度的建立,必须注意适当简化税制。如果把税种搞得过于复杂,把稽征和缴纳手续定得过于繁琐,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不利于经济核算,而且也会使政府的征收费用增加,但是,税制的简化也要适当,要以不削弱税收促进经济发展,调节各方面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作用为前提,不能为简化而简化。否则,也将给经济带来不良后果。
1.课税对象的定义: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
课税对象的分类:商品或劳务;收益额;财产;资源;人身。
2.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具体地规定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度。
税目的两种设置方法:
(1)列举法
(2)概括法
3.计税依据:是指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分为:
(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形态为计税单位。
1.定义: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3.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定义: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体现了征 税的深度。
(1)比例税率定义:是指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等比关系。
比例税率的分类: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定义:是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
累进税率的分类:
(3)定额税率定义:对单位征税对 象规定一个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一个征收比例。
定额税率的分类:
1.纳税环节定义:指对处于运动种的课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2.纳税环节的分类: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多次课征制
1.纳税期限定义:是税法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2.纳税期限的两个具体规定:
(1)按期纳税
(2)按次纳税
1.减免税定义:是税收制度中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规定。
2.减免税包括:减免税规定;起征点规定;免征额规定。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罚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是保证税法正确贯彻执行、严肃纳税纪律的重要手段。
1.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
2.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活动的实施的规定或办法。其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3.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4.税务行政规范:是对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除税务规章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多表现为税务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说明及阐述,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含义、界限以及税务行政中具体应用相关法律规范所做的说明。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法的主要特征:
1.税与法的共存性
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4.税法结构的综和性
任何税制都必须经过立法,得到国家和政府的确认、保护和推动,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两者的关系:税制决定税法,税法税制服务。
(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
1.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
2.是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
3.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准绳
4.是国际交往中,贯彻平等互利、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
1.税法的指引作用
2.税法的评价作用
3.税法的强制作用
4.税法的教育作用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而另一方可以是不同的自然人和法人
(2)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无偿转移的性质
(4)税收法律关系更为直接地体现国家的意识
(二 )税收法律关系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1)实物
(2)货币
(3)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制国家通过行政、法律的手段,保证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指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二)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为保护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的,用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税收处罚法
税收处罚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范,是禁止性规范的一种。
处罚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四)税收争讼法
1.税收争议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制定、认可的,用来调整怎样与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税收诉讼法:
(1)税收行政诉讼法
(2)税收刑事诉讼法
税制体系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设置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主体税种明确,辅助税种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种体系。
主要因素: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国家政策取向
(三)税收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