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industrial-commercial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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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是对一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和经营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966年四月起,根据“合并税种、简化征收”的方针,对国营企业征税探索过简化税制的办法。经过试点,国务院于1972年3月31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要求各地在1972年扩大试点,做好准备工作,1973年全面推行。1973年,在全国推行工商税,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普遍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仍执行原税制。1979年以后,由于贯彻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重视了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过于简化的工商税制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也突出起来。改革工商税的税制,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当时工商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道道征税、重复征税”。这种税制,造成同一商品的税收负担的不平,不利于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生产的扩大。
(3)批发环节不课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税制,不利于外企在相同条件下的竞争。因此,从1979年起,开展了各种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到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工商税划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三种税,盐税仍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与第二步利改税同时进行的一次工商税制的全面性改革。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经济,调整和完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并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调动企业和职工搞好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在批转了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同时,发布了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屠宰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以及奖金税等,仍按原规定征收”。
这次税制改革是将原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这样,在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个税种。
上述几种税均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保留税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后来也陆续开征。这样,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税制的面貌。由原来适应产品经济的单一税制,转向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发挥调节作用的复税制;由原来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向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从而使中国的工商税制步入新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