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business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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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国家对工商营利事业按营业额征收的税。属于流转课税的一类。营业税起源甚早,如中国明代的门摊、课铁,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税,皆属营业税性质,惟未名营业税。欧洲中世纪政府对营业商户每年征收一定金额始准营业,称为许可金。后因许可金不论营业商户营业规模之大小均无区别,负担不均,1791年法国始改许可金为营业税,以税其营业额大小征收。其后,各国相继仿效。1931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制定营业税法,开征此税。新中国成立后,废止旧的营业税,于1950 年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均应按营业额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营业税。1958年至1984年,营业税不作为独立税种,而在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及后来试行的工商税中设置若干税目征收。1984年恢复征收营业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随着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将逐步增长。
(二)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简便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三者统称为营业额), 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收入比较稳定。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
(三)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即行业相同,税目、税率相同;行业不同,税目、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较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对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按照不同营业行为,在综合分类基础上,采取正列举办法分别设计的。对列举税目范围内的行为征税,没有列举的不征税。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有9个,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每个税目下又设有若干个子目。
应纳营业税税额与营业收入的比例。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营业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经营业务,按照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程度、基本保持原总体税负水平、简便的原则进行设计的。具体税率分为4档: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业、文化体育业4个税目的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 (1997年调为8%,2001年减为7%,2002年减为6%,2003年及以后减为5%);
(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3个税目的税率为5%;
(4)娱乐业税目的税率为5%至2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营业税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营业税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单位中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中还包括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国人。
营业税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规定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和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或视同有偿转让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征税。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既提供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又从事应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行为,为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
(2)通过正列举,规定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扣除。如广告公司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门票、交通费等费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减征或者免征营业税,是对某些应税行为或纳税人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通过减免税措施,可以把营业税的统一规定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更好地执行税法。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减税免税权集中在国务院,除此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税免税。同时,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的以下应税行为,免征营业税:
(1)纳税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
(2)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4)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5)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6)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厂。
(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8)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旅店、饮食业和娱乐业除外);
(9)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业(广告业除外)劳务;
(10)保险公司提供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11)个人转让著作权;
(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及农业生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缴纳营业税行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同时有下列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
(1)建筑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3)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时,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境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地点。一般是纳税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土地和不动产的所在地。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中央铁路运营业收人的纳税地点在铁道部机构所在地。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该土地或不动产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6)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但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集中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其省级以下机构建立前,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于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之大小核定,可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但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征税对象不同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具体包括:(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纳税人不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计税依据和税率不同
一般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多为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税率多为13%、17%。
征收管理方法不一样
营业税为地方税务局管理,增值税为国家税务局管理。至于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税制要素也不相同。
亦称一般营业税。对营业行为和收益所征收的一种税。特种营业税的对称。中国营业税起源甚早,如西周的关市之征中的市税、明代的门摊与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皆属于营业税性质。普通营业税是指1931年2月国民政府开征的营业税。1927年,国民政府开始整理财政,裁撤厘金,兴办全国统一征收的营业税。因营业税列为地方税,各省自行制定办法,税负轻重不一。1942年9月,营业税法经第一次修正,取消以纯益额为课税标准,并缩小税率差距。1942年,实行战时财政政策,第二次修正税法,将营业税归入国家财政系统,统一各省征税办法。1942年7月颁布的营业税法规定;课税范围包括买卖业、运输业、堆栈业、租赁业、旅宿业、娱乐业、保险业、修理业、代理业、信托业等28个行业。税率分为四类:第一类以营业总收人额为课征标准,税率为1%~3%;第二类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税率为2%~4%;第三类牙行业,按营业总收入额征收6%;第四类典当业,按营业资本额征收4%。营业税征收采用申报查定法,住商按月或按季征收,行商按次征收。1946年8月,营业税法再行修正,1947年以后划归地方征收。
对从事特种生产经营、服务业所获收益而课征的一种税。普通营业税的对称。1947年,国民政府把营业税分为特种营业税和普通营业税,规定对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交易所、进口商、跨省及国际交通运输业等的收益征收特种营业税。按营业收人额计征的,税率为1.5%;按营业收益额计征的,税率为4%。全年分四季征收。
对临时经营征收营业税所作的规定。对临时经营者征税,在不同历史时期有过不同的名称和规定,50年代实行工商业税时,称为“临时商业税”(简称“临商税”),是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时,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订临时商业税征税办法。1973年实行工商税时,改为工商税的一个“临时经营”税目。1984年开征营业税时,沿用了工商税的办法,设置“临时经营”税目。该税的征税范围是:
(1)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而从事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经营取得收入的。
(2)固定业户到外地销售商品或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务,没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
(3)农村的集体和个人到外地销售农副产品,没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明的。临时经营税目的适用营业税税率为 5%~10%的幅度税率,各地根据不同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在幅度内规定具体税率。
临时营业税的征收方法一般有5种:
(1)现场查账。在临时经营集中的场所,由税务机关派员查征。
(2)规定临时经营者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清算。逾期不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3)规定临时经营者提供纳税保证人,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由保证人负责缴纳。
(4)代扣代缴。
(5)设置检查站(组)稽查征收。税务机关报经批准,可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交通要道设置检查站(组),执行税收稽查征收。
以工商业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工商业税。工商业税分别依照工商业户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依照营业额计算的部分简称营业税。由于它是工商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称为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营业税按工商业的营业行为多环节征收,具有征收面广、入库及时的特点。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税源日益丰裕,而且税率较低,税负均衡,征收简便,易被接受,所以它发挥了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作用。《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公布后,1953年和1956年有过两次重大变动。
1953年税制修正,对工商业营业税税制的变动主要有:
(1)根据简化税制的原则,将工商业书立的发货票、银钱收据等凭证应完纳的印花税和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内,相应调整了营业税的税率。
(2)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对筵席、冷食、旅馆、舞厅征收的特种消费行为税均并入营业税。
(3)试行商品流通税后,对经营卷烟、酒、麦粉、棉纱等22项54目应征商品流通税的工商业,无论产制、批发还是零售,均不再缴纳营业税。
(4)修改了对经营工业品者在其发生营业行为后征税的原则。即对工业品实行“产制、批发、零售”缴纳三道营业税、两次课征的原则。
1956年前后的税制修正,其中与工商业营业税有关的主要内容有:
(1)私营商业和小商小贩接受国营、合作社委托代购、代销、代批商品,可不作进销货处理,仅 就手续费用自报核实征收营业税,以减轻其税负。
(2)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一年内一律按小型工业的规定只缴纳一道营业税,并减征20%~50%。
(3)原则上废除工商业税的民主评议、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会计制度健全的改为查账计征;会计制度不 健全或无账户,其经营业务与国、合企业有一定联系的,改为核算征收。
(4)公私合营工厂并厂以后统一核算盈亏的,由总厂纳税;公私合营商业批发工业品不纳税;合作商店(小组)和小商小贩的营业税税率,凡原来是5%以下的(除婚丧服务外)都改为3%;原来是6%的,改为5%;原来是7%以上的,都改为7%;并一律废除民主评议的征收方法。
(5)公私合营企业可以比照国营企业相互调拨原物料、器材不纳营业税的规定办理。工业部门的供应机构供给所属公私合营企业使用的物资可以比照供给本部门国营企业,不纳营业税。
中国台湾目前实行的具有增值税性质的税收。在1986年以前,营业税是对境内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的事业,以及机关团体或其他业组织有对外营业者,自制造、批发以至零售各阶段发生的营业行为,所课征的多阶段销售税。为消除其缺 陷,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加值型营业税”(即增值税), 1985年当局修正公布了《营业税法》,自1986年4月 工日起实行,此后又进行过多次修正。为便于与旧税法区分,将修正后的税法称为“新制营业税法”。 按照《营业税法》规定,凡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 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分为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适用税率及特种税额计算营业 人适用税率两种。
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指按加值 额(增值额)征税的营业人;
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指按营业总额征税的营业人。
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适用税率,税法规定最低为5%,最高为10%,具体由 “行政院”核定,实施初期,核定征收率为5%;
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适用税率: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 资业、证券业、短期票券业及典当业,税率为5% 。 但保险业的再保费收入为1%;夜总会、有娱乐节目 的餐饮店,税率为15%;酒家及有女性陪侍的茶室。 咖啡厅、酒吧等,税率为 25%;小规模营业人及其他 经“财政部”核定免予申报销售额的营业人,税率为 1%;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承销人及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营业人,税率为0.1%。
下列货物或劳务的营业税税率为零:出口货物;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劳务,或在境内提供而在境外使用的劳务;依法设立的免税商店销售给过境或出境旅客的货物;销售给免税出口区内的外销事业、科学工业园区内的园区事业、海关管理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的机器设备、原料。物料、燃料、半制品;国际间运输等。税法对于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列举了32项免税规定,当营业人认为免税对其不利时,可申请“财政部”核准放弃使用免税规定,经核准后3年内不得变更。进口国际运输用的船舶、航空器、远洋渔船及金条、金块、金锭、金币等,本国的古物,免征营业税。
按加值额课税的营业人,每月的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余额为正数时,即为应纳税额;余额为负数时,即为溢付税额。当期发生溢付税额,采用退税和留抵两种方法处理。凡是适用零税率,购买固定资产,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所发生的溢付税额,均以退税方式处理。其余溢付税额,均采用留抵次期应纳税额,如仍有余额,可在以后各期继续留抵。累积留抵的溢付税额过大,情形特殊者,也可申请核准先予退税。按营业总额课税的营业人,以其每月的销售额乘以规定的征收率,即为应纳税额。小规模营业人,由稽征机关按规定方法查定销售额,再以规定征收率计算应纳o 额。为鼓励小规模营业人进货取得统一发票,税法 特别 规定,可就其取得的发票上的进项税额的 10%,扣减所查定的应纳税额,超过查定税额的,次期可继续扣减。配合营业税的实施,台湾实行统一 发票制度。
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使用的统一发票有 4种。三联式统一发票,专供营业人向其他营业人 销售货物或劳务时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立人 保存;第二联为扣抵联,交付买受人作为申报扣抵或扣减税额之用;第三联为收执联,交付买受人作为记 账凭证。二联式统一发票,专供营业人向非营业人 销售货物或劳务时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立人保存;第二联为收执联,交付买受人收执。收银机统 一发票,专供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并以收银机开 立统一发票时使用。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专供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立发票的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 使用,也分为存根联、扣低联和收执联。
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使用的统一发票有2种,即特种统一发票和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都分为由开立人保存的存根联和交付买受人收执的收执联。营业税报缴期限为2个月报缴一次。营业人每逢单月的15日前报缴其上两个月的销售额与应纳或溢付税额。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适用零税率的,可向稽征机关申请以每月为一期,于次月15 日前申报其上月销售额及应纳或溢付税额。每期申报销售额时,应填报统一发票明细表。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填写缴款书限期向公库缴纳,并将收据、申报书与有关证明文件向稽征机关申报。无应纳税额者,只需填妥申报书检同有关证明文件向稽征机夫申报。外销适用零税率申请退税者,也只需填妥申报书、零税率销售额清单检同有关证明文件向稽征机关申报。申报时应检附进项凭证及有关文件,包括:统一发票扣抵联、收银机统一发票收执联影印件、其他收据凭证、销货退回及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单、零税率销售额清单及证明文件等。
中国澳门对个人或团体经营工业、商业及其他工商业性质的活动课征的税收,俗称“公钞”。
营业税采用固定税额,税额随不同行业、规模大小分别规定。税额从低到高依次为:从事公共运输、出租汽车、客车、货车、教练车业者,从事非特定的一般行业者,从事针织、制衣、建筑工程、地质探测、酒店、保险、房产代理、物业、不动产交易者,从事货物寄售及代理进出口业务者,从事银行代理或办事处者,投资银行和其他银行,离岸银行。
营业税免税范围包括:不牟利的中小学及技术教育学校;公开表演、游艺会、音乐会,其举办经许可且将取得的纯收益全部供文化、教育、慈善及救济用途的;报纸、杂志的出版人;由营业者本人、配偶、儿女及最多有4名亲属工作的家庭小型工场。
任何个人或团体欲在澳门从事工商业活动,必须先进行营业税登记,缴纳营业税后,申请行业牌照,才能开业。纳税人在开业前30日内向稽征机关递缴纳税申报书,稽征机关根据申报资料评定等级,发出初步评定通知书,限期缴纳。纳税人缴纳首期税款后,即可进行工商业活动。稽征机关在其开始经营60日内核定申报书资料,由稽查机关和纳税人代表组成的评定委员会根据申报和稽查资料进行确定评定。
如确定评定与初步评定有差异,应退回或补征其差额。除开业时缴纳营业税外,每年初还需一次性缴纳营业税。如发生更改名称、营业地址、营业项目的情况或结束业务,均需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