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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亦称“课税依据”、“课税基数”,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它是税制构成要素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国家在设计税制时都规定了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存在十分紧密的关系。因为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数量表现。如中国的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则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反映的都是课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在确定了课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有些税种,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一致,如对商业企业征收的营业税,课税对象是营业额,计税依据也是营业额。但多数税税的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同,如企业所得税,课税对象是企业所得额,但并不是所有的所得额都要征税,国家可选择部分所得额来课税,这部分所得额就是计税依据。又如中国的农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则是征税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再如中国的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应税房产,计税依据则有两种,一种是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30% 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拉来划分,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课税对象的价值即货币单位计算,称为从价计征,如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和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二是按照课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称为从量计征,如中国的屠宰税以屠宰应税性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采用从价计征还是从价计征,除和课税对象的特殊性质有关联外,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一般采用从量计征;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把不同品种、规格、质量的商品或财产按统一的货币单位确定计税依据,有利于平衡税收负担和简化征收手续。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的量化表现。计税依据可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数量作为依据。计税依据的两种类型划分,可以简化税收计算程序,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
计税单位亦称“课税单位”,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一般可分为以货币量度为计税单位和以实物量度为计税单位。前者是以某种本位币的货币单位计算计税依据,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如中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各种所得税等。后者是以某一实物的自然量度单位计算计税依据,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中国现行的资源税以“吨”或“立方米”为计税单位,车船使用税以“辆”或“吨位”为计税单位等。
计税标准是计税依据的特定计量标准,也可以说是课税对象的计算征收标准。如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又如原房地产税的“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标准租金”,原货物税的“市场平均批价”、“国营批发牌价”等。计税标准与计税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时一致。如中国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税标准都是营业额,体现二者的一致性。但农业税的计税标准是单位面积农作物的常年产量,而计税依据则是按常年产量和土地面积确定的计税农业收入。
计税价格是课税对象在计算应征税额时使用的价格。如消费税以出卖产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价格,进口关税以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等。计税价格是流转税的计税基础。流转税通常都是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所以流转税中计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多少有密切关系。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计税价格越大,应纳税额越多,反之越少。
计税价格有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两种形式。
含税价格是包含税金在内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它是采用较多的一种计税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含税价格中的税金是在企业为产品或劳务定价时,事先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并将其嵌入价格之中的。当产品或劳务销售取得销售收入后,国家一般以含税价格为计税基础,含税价格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税金。若作为计税基础的价格应该含税而实际并未含税时,应按一定方法组成含税价格。如果一种商品或劳务是以含税价格对外销售或提供,则取得该商品或劳务销售收入的企业或个人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包含在销售价格中的税金就一同实现了,该税金就应及时交给税务机关。
不含税价格是不包含税金在内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即价格由成本和利润两部分组成而不包含税金。它也是一种计税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一种商品销售价格中不含税,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国家规定对该产品不征税;二是国家对该产品免税;三是实行价外税制度。前两种一般适用于除增值税以外的流转税,第三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增值税或从量定额计征的税种。
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价格转化为符合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是税收制度规定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商品的价格并不符合计税价格的要求,因而要通过计算增加或减少一定价格部分,使其成为计税价格。如税法规定要以含税价格计税,当产品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就应按规定换算成含税价格。如果已知产品的成本和利润,组成计税价格中则应增加税金的内容,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一般是将不含税价格转化为含税价格。但如果一种产品的销售价格中已含税,而税法规定必须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金,则须将含税价格转换为不含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一般地说,从价计算的税收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从量计算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面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计税标准,一是指划分征税对象适用税目、税率所依据的标准;二是与计税依据同义。
计税单位是计税依据的计量单位,亦称“课税单位”。包括从价计征单位和从量计征单位两种:①从价计征单位,是以价值形式作为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例如,以货币形式计算的商品销售收入、企业利润、个人收入等等。②从量计算单位,即按数量形式如台、个、吨、米的定额税率为计算单位。
课税基础又称税基,税基的概念可从三个不同的层次来理解:
广义的税基是从宏观的角度来理解的税收的经济基础。从宏观的角度考察,税基包括国民收入、国民消费和国民财富,因此税收从宏观的角度可划分为国民收人型、国民消费型和国民财富型三种。
中义的税基是指具体税种的课税基础,也称为征税对象。是从微观角度考察的税收基础。它是一种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标志。从具体税种涉及的课税对象看,包括以下几种类型:①商品销售额;②商品增值额;③个人收入;④企业经营利润;⑤财产价值额。以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一般称为商品税或流转税,而以个人收入和企业利润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则称为所得税,以财产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就是财产税。税制中明确课税对象的方法主要有列举法和概括法(例如各国的关税制度中对应征关税的各种商品进行了一一列举,形成了关税的各个税目,这是用列举法来明确课税对象),用列举法可做到明确无误,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列举法不能适用,就采取概括法,即用文字概括应征税商品或所得的特征,凡具有此特征的商品或所得就应被征税,采用这种方法可做到简明扼要,但往往不能对某些特殊情况进行预料并加以说明,因此在税制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解释性的法规或文件加以补充说明。
狭义的税基是指计算税额时应用的计税的基础,又称计税依据,它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直接的影响。相对于中义的税基而言,狭义的税基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要小得多,这是因为现代税收制度中对征税对象实行了许多的扣除。因此狭义的税基,即计税依据是指课税对象中扣除掉不征税的部分后的剩余额,例如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的应税收入,但并不是全部的收入都要征税,只是对各应税收入扣除一些必要的项目后的余额进行课税,这些扣除项目包括必要的生活支出、获取收入所必需的成本等。在此,个人收入是征税对象,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是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