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效率原则(Efficiency Principle of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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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是西方财政经济学界所倡导的税收原则之一。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税收效率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1)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费用最少;
(2)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
(3)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两个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经济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要使税收超额负担最小化和尽量增加税收的额外收益。这是因为,税收在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部门过程中,亦可能在两方面给社会带来超额负担。
一是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征税一方面人部门支出,另一方面又增加政府部门收入。如果征税导致私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征税增加的社会经济利益。就发生了税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
二是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如果征税对市场经济运行发生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最佳决策,同时相对价格和个人行为方式随之变更,就发生税收在经济机制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超额负担的发生通常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降低税收超额负担,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经济效率,便成为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重心。要提高税收经济效率,必须在有利于国民经济有效运转的前提下,一方面尽可能压低税收的征收数额,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度;另一方面,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并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将税收作为调节杠杆加以有效纠正。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是指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检验税收本身效率的标准在于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在征税过程中,一般总会发生两类费用一是管理费用,亦称“税务行政费用”。即政府部门在实施各种税收计划、征管各个税种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和奖金支出;税务机关办公用具和设施支出;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因实施或采取各种方法、措施支付的费用以及进行及适应税制改革而付出之费用及由其他政府部门提供而无需支付的各种劳务等等。二是执行费用,亦称“奉行纳税费用”。即纳税单位和人在按税法纳税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纳税人花申报税收方面的时间(机会成本);纳税人为避税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等。管理费用相对容易计算,即使数字不明显,也可用管理费用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来估算。执行费用则相对不易计算,特别是纳税人所花时间、心理支出更无法用金钱来计算,也无精确指标加以衡量,也有人将其称之“税收隐蔽费用”。
提高税收本身效率的途径有三种,
一是运用先进科学方法管理税务,以节省管理费用;
二是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掌握,以压低执行费用;
三是尽可能将执行费用转化为管理费用,以减少纳税人负担或费用分布的不公,增加税务支出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