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成本(Cost of Circulation / Circulation C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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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讲来,“流通成本”并不是一个足够严谨的定义,在传统概念中,“成本”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费的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和劳动者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耗费的资金总和,可表示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c+v,即商品价值中的补偿部分。因此,在不创造价值的流通过程中所发生的耗费补偿,不能称之为“成本”,只能归入“费用”的范畴。所谓“费用”,可定义为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这里所涵盖的内容要比“成本”广泛,既可以包括生产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一定产品而发生的生产费用,又可以包括流通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马克思在研究有关流通过程中的耗费补偿时,就采用了“费用”概念,提出了流通费用理论。
不过,经济学理论产生于对一定时代背景下实践活动的总结当中,必然又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下指导实践的需要,关于流通过程消耗补偿的研究也是一样。虽然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就在《国富论》中以制针工人为例,说明了经济增长的源泉是专业化分工,并且马克思本身也对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和不分工的协作、商业中的分工和生产中的分工、市场上的分工和企业内的分工进行过详细区分(卡尔·马克思,1867),但是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里,专业化分工的深入远远没有达到今天的深度,流通企业从来没有在分工后形成的供应链中占据有今天这样重要的地位,也即流通过程中的费用与作为生产费用的成本相比,所占总耗费的比重不高,对生产经营方式以及消费者的选择起不了决定性的影响,所以流通费用的相关研究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当中只是附属理论。事实上,正如很多经济学家一致认为经济学研究从重商主义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才是现代经济学开端一样,马克思时代里的流通企业并不具有真正的独立地位,只是实现“货币—商品—货币”循环中的一个非必要环节,因为在当时生产企业主导流通渠道大环境下,很多商品向消费者的流通都由生产企业内部化来完成。而在现代社会里,随着专业化分工的日益深化,流通企业在供应链中的连接作用也日益明显,被用来克服供给与需求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矛盾。同时我们要注意到技术进步的重要影响:一方面使得生产企业难以维持稳固的寡头垄断地位,产品的小数量多品种定制化生产势在必行;另一方面又使得消费者的需求比起刚刚进入工业时代之时,真正实现了偏好的个性化与多样化。因此,现代社会的商品流通不再是由生产者向消费者的需求“推动”,而是由消费者的需求向生产者的“拉动”,这个 “拉动”的中介者就是流通产业,它以组织形式成为了流通过程的主要载体。
综上所述,可以将现代流通成本概念形成的依据阐述如下:流通产业在专业化分工的不断深化中产生、发展,直到现在成为支撑生产企业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虽然没有实物产品的生产,但提供了使流通过程可以顺畅进行的服务。这种服务一样由劳动凝结而成,不能改变商品的使用价值,却可以创造出商品的价值增加,具体表现在传统流通费用理论中原定为没有价值增加的买卖时间当中。这里的“买卖”可以广义表现为流通产业向生产者的“买”和向消费者的“卖”,将二者统一为一个顺畅的流通过程就是流通产业在买卖时间里所提供的服务,这里的价值增加直接表示为商品货币价格的上升。流通产业因为向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的连接服务而耗费的人力物力可视为生产资料消耗,同时也获取一定收益,不再仅仅只是对生产收益的分成。以流通产业的“买卖”作为流通过程的实现,以流通产业的服务作为商品价值的增加,现代流通成本的概念即由此而来。
在西方经济学体系当中,也存在着类似于马克思流通费用理论的研究。不过针对的是“交易”(transacfion)范畴,由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康芒斯在 1934年提出(马克思也曾用过“交易”一词,但专指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买卖行为,例如“从形态W-G变化到G-W,是买者和卖者之间进行的交易”(注: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47.)),认为“交易”是与生产相对应的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交换,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取得,一切取决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注: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73.)。可具体区分为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将市场、企业与政府都纳入其分析框架之中,对这些不同形态的交易活动下所发生费用的研究,就构成了交易费用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交易费用理论的概念不断得到泛化:科斯在1937年《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费用就是利用市场价格机制时存在的成本,因此可以“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以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注:科斯.企业、市场和法律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即将企业作为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在20世纪70年代,交易费用的概念开始引起经济学界的重视,主要从交易活动是构成经济制度的基本单位的角度出发,将交易费用定义为“经济体系运行的费用”,同时威廉姆森又根据交易和契约的孪生性,将交易费用分为事前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契约的成本,和事后退出契约、改变价格、续约的成本这两种形式;在此之后,诺斯等人又进一步扩大了交易费用的概念范围,由“理性人”的根本原则出发,认为不同的市场经济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追逐目标和利益实现方式,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始终存在有经济利益上的分歧,那么“交易费用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督管理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注:E G Furuboth and R. Richer.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 Assessment, The New Instituional Economics[J]. A Collection of Articles from the Joumal of Institution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1991,(8):8.),即所有发生在直接生产过程之外不计入生产成本的费用,都可包括在交易费用的范围之内。
通常意义下,不断泛化概念的交易费用要比流通费用涵盖更多的研究对象,但同时也导致了交易费用内涵和外延的模糊(杨波,2004),相反研究范围的具体使得马克思流通费用理论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纯粹流通费用与生产性流通费用,但仅仅只考虑交易主体运用市场价格机制进行的以商品或劳务为载体的交易客体之间的交换,流通费用与交易费用的交集也正产生于这一点。
在马克思流通费用理论中,使用的是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为基础的整体分析方法(刘向东,2004),即忽略了在个人选择和行动时会出现的自由意志,虽然不是机械的整体论,却主要在社会历史条件对个人选择和行动的制约下,从交换主体的整体性上研究资本和商品的流通过程。这也是因为在马克思的时代里,作为经济学基本假设的“理性人”被认定是完全理性的,有限理性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还没有被认识到,每个交易个体都被认为是无差异的掌握了所有信息,因此当时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交易关系是和谐的,交易过程是确定的,只需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生产领域之中。后来制度经济学则对此做出一定修正,认为交易主体都是在与理想制度有一定距离的现实制度下进行交易的,并且现实中有限的理性使得交易主体难以掌握完全信息,在搜寻所需信息时必然会付出相应成本,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机行为,会使交易个体在利益冲突之中有可能违背契约,其机会成本表示为内生交易费用,为预防投机行为出现而发生的耗费表示为外生交易费用。虽然还存在着诸如一个研究价值的实现,一个研究产权的交换之类的区别,但整体经济理性与个体有限理性之间的差别,就是马克思流通费用理论与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理论之间产生区别的关键(刘向东,2004),这也是两种经济学理论体系间的碰撞。
综上所述,现代流通成本的内涵即可表示为:在有限理性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商品从供应链上游向下游运动时,为选择流通过程载体和流通方式,以及保证此流通方式得到执行而发生的劳动与资本的耗费。一般理解之下,就可以看作是考虑个体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流通费用与交易费用的交集,这不是简单的概念累加,而是建立在比较基础之上的概念互补。
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流通是与生产相对应的过程、阶段与领域,它是社会产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运动过程中的基本环节,由此流通费用则是商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运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消耗的货币表现。马克思将流通费用按其经济性质分为两类:一是生产性流通费用,二是纯粹流通费用。生产性流通费用是与商品使用价值在流通领域中的运动有关的费用,包括运输费、保管费、包装和加工等。这些流通费用是为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所付出的劳动的货币表现。纯粹流通费用是指纯粹为商品买卖活动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簿记费、商业人员工资、资金使用费等。这部分费用是属于商品形态变换和实现商品价值有关的非生产性劳动,虽不会增大商品的价值,但是为社会所必要,其货币支出形成纯粹流通费用,从劳动者为社会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中得到补偿。马克思关于流通、流通费用的理论观点曾经为前苏联、中国等国家采用,但实际上,流通领域中继续生产的过程与实现商品价值的过程有机地交织着,因而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也是融合在一起,不可能完全分割开来,而是作用统一的流通费用而出现。自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80年代,我国贸易经济教科书和实际的流通费用测算基本上是引进和使用前苏联的一套体系。一份1940年苏联国营贸易和合作社贸易的资料表明了当时流通费用的科目划分:运费、工资和社会保险提成、房屋设备和家具维护费、商品的整理、分类和包装费及包装物费、商品损失、利息支出、其他流通费用。
马克思关于流通费用结构、流通费用效用的理论和分析方法至今仍是我们认识这一问题的基础,但也需要根据100多年以来变化了的世界经济特别是流通领域的现实创新和丰富发展马克思的流通费用理论。
西方经济学中没有流通成本这一概念,与此大致对应、联系紧密的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西方经济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些经济学家把整个经济分为生产部门和交易部门,交易部门(transaction sector)大致对应于“流通业”。这里的流通是大流通,银行、保险业都包含在这一部门内,是一种将全社会的资本周转和资金运动包括在内的流通。由交易部门引出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对交易成本不同角度的研究而形成的交易成本理论,构成了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框架。
“新古典学派”认为交易成本是市场经济交换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成本,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而引起,是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它包括运输费用,佣金,谈判所花费的时间,各种税收等等。于尔格·尼汉斯对交易成本作了较为详细描述,指出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一样,是对异质的各种投入品聚合所需费用的一种统称,并指出交易成本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交易者之间必须相互寻找交易伙伴,传达交易信息,签订契约;咨询律师;转移所有权;强制执行合同等等。杨小凯把交易成本分为外生交易费用与内生交易费用。其中,外生交易费用是指交易双方在决策前就知道其水平的交易费用,它包括运输费用、贮藏商品腐化造成的费用,交货不及时造成的费用,执行交易时的各种费用,甚至税收等。内生交易费用指交易水平在决策的交互作用发生后才能得到的,它由交易次数与每一个交易的费用之积决定。
新制度经济学派则从人类制度的角度来阐释交易成本,这一学派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又译为交易费用)等同于制度成本(institutional cost)。诺斯指出交易成本是执行交易功能的资源耗费;维纳区分了经济交易成本与政治交易成本;张五常则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归纳了交易成本,指出它“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克鲁索经济中的成本”,这里的交易成本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总之包括“一切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也可以把交易成本视为“看得见的手”的成本。张五常进一步分析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是人们理性的无知或缺乏信息,以及人们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普遍存在。按这种交易成本的定义,沃利斯(J.Wallis)和诺斯在考察1870-1970年间的美国经济时发现,交易成本的总和占GDP的比例由开始时的约25%增加到100年后的45%,而在当今美国和世界上其它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已超过50%。张五常更估测香港的交易成本至小占其GDP的80%。
很明显,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交易成本的定义非常宽泛,与下面将要界定的流通成本的内涵与外延相去甚远,但仍然对我们从理论与实践、宏观与微观的层面上探讨流通成本问题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这些国家和组织使用的相关概念包括distribution、transaction、logistics、 supply chain等等。distribution可译为分销或流通,是指生产制成品自生产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的全过程。20世纪50年代以前欧美的流通成本(distribution cost)研究主要是进行微观的企业层面上的资产损益分析,而迄今为止,我国绝大多数流通企业实行的仍然是这种流通成本分析、核算方式,即会计核算体系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自从物流(logistics)从理论到实践得到重视以后,流通成本这一问题在欧美其实几乎等同于物流成本问题了。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供应链逐渐成为物流问题的重心,降低流通成本是供应链管理(SCM)的核心任务和目标。供应链包括与物品的流动和转换相联结的一切活动,从原材料阶段直到终端用户,一般从托载着物流、信息流的“产品”和贯穿于供应链条的“关系”两方面考察。原料和信息在供应链上上下流动,供应链管理注重总的物流成本(从原材料到最终产成品的费用)与用户服务水平之间的关系,为此要把供应链各个企业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供应链整体的力量。
供应链背景下的成本分析要考虑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一般分为直接成本、作业成本和交易成本(注意这里的交易成本和上面提到的经济学家视野中的交易成本的内涵和外延大不相同)。直接成本由某单一产品之生产引起,包括原材料、劳动力和机器;作业成本(activity-based costs,通常简称为ABC)主要由不能与产品直接相联的活动引起,由行政性的活动引起,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和将产品运送给顾客,这些成本产生于企业的组织结构。交易成本包括所有处置信息的活动,以及与供应商和顾客的沟通与联系。
这种比较科学和先进的物流成本核算方法目前在欧美相对普及,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则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甚至流通产业非常发达的日本亦如此。日本的消费品交易价格普遍采取“建值制度”,即以货到付款为条件,物流费用包含在交易价格中,这种制度一般不能明确流通----物流的相关成本。为了提高物流成本的透明度,实现流通-----物流成本的可视化,日本经济产业省和国土交通省倡导企业在设定交易价格时,将商品原则与物流服务的相关费用分离,采用ABC和ABM(Activity Based Management)方法计算成本,进行成本管理。在国际供应链管理方面,为了减轻企业的流通成本,努力实现国内流通体系与国际流通体系间的无障碍连接。
在宏观物流成本上,欧美国家一般是把社会物流总成本划分为运输成本、保管成本和管理成本三部分。美国的宏观物流成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存货持有成本,包括仓储成本、残损、人力费用及保险和税收费用,占压资金利息;二是运输成本;三是物流行政管理费用,由专家按一个固定比例,倍数以存货持有成本和运输成本的总和得出,包括订单处理及IT成本、市场预测、计划制定及相关财务人员发生的管理费用。欧洲的宏观物流成本核算并没有把管理费用单列,而是将其分散在仓储和包装、搬运等各个方面。日本则由每年公布的就业统计和库存统计等各种数据来推算出总体物流费用,具体核算时,则分为运送费、保管费、物流管理费。
我国长期以来对流通费用的界定是以马克思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采用现有的会计核算体系,即主要通过两个主要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分别反映的是企业在特定时点上的财务状况,计算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收入及费用成本。但正如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只是企业流通或物流成本的一部分显性成本。另一类隐性成本,如库存降价处理,库存呆滞产品、回程空载、产品损耗、退货、缺货损失等,都未计入。国外的作业成本法等与物流现代化和供应链管理有关的方式方法在我国尚未得到应用。至于宏观流通成本或物流成本的测算则比较混乱。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成本课题研究组的核算体系中,采用国际通行的方法,也将宏观物流成本分为运输、保管和管理成本三部分。
根据我国流通业发展的历史、现状,结合我国现阶段流通成本测算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现行的流通及物流成本界定及测算的方式、方法,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的流通和流通成本应作如下界定。
流通是指在实体经济范畴内,由商品流通直接引起或由商品流通派生并直接为其服务的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总和或总称。商流是指在实体经济中,由商品所有权转移引起的所有商务交易活动;物流是指在实体经济中,由商品实体空间位移所引起的所有经济活动;资金流是指在实体经济中,由商流和物流所引起的资金运动的全过程;信息流是在实体经济中,由商流、物流和资金流引起的相关信息的交互运动。
流通成本是流通主体为了完成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的转移进行的资源总投入,表现为在不同流通阶段(运输、仓储、包装、加工、配送等)或在不同流通内容(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上的费用支出总和。从外延上看,流通成本既包括流通主体的内部经营管理成本,又涵盖该流通主体与其它流通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以及同样需要支付的税收、工商管理费等外部性成本,具体的流通成本结构参见下表。需要指出的是,流通过程中的资金流与信息流虽然很重要且有相对独立性,但归根结底,它们是从属于商流与物流的,是商品流通的辅助手段,是工具类的“用”而非实质性的“体”,因而在流通成本分析与测算中应将这方面的费用分摊和附着于商流与物流之中。
流通成本概念的形成,与流通过程在供给与需求之间起到的连接作用是否显著有关,并且与作为流通过程载体的流通产业在供应链中所处的地位有关。可以参照交易成本宏观与微观的分类方法——即宏观交易费用与规模收益递增有关,反映了一国经济的繁荣程度,而微观交易费用产生于各经济主体的交易,反映了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卢现祥,1997),将流通成本也分作宏观与微观两类:宏观流通成本的增长代表着整条供应链上流通领域的活跃和流通产业连接性作用的增强;微观流通成本的减少代表着经济主体间商品和劳务流通过程的通畅与便利。表面上似乎矛盾,但其内在却保持一致,流通环节重要性日益明显下的流通过程增加,必然会从总体上增加宏观流通成本,但作为流通过程载体的流通产业却因此发展的更加完善,自然会减少每一次流通过程中发生的微观成本。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处于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没有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进行的商品流通,而是由政府统一规定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进行看似规律,实则严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商品定额供给。这是出于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机械套用的结果,因为按照马克思的流通费用理论,纯粹流通费用源自于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又来自于私有产权,那么只要消灭私有产权这一源头,以公有制下的商品分配代替商品交换,流通费用便会在连锁效应下大大减少, “用现代语言表达就是:只要消除了私有产权边界,交易费用将会趋向于零”。(朱延福,1996)以“计划”代替“市场”虽然在消除市场流通过程的同时,强行同一了经济主体间有差异的利益,在表面上消除了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的流通成本,但却由此产生了更加巨大的行政机构组织、管理和监督这些制度费用。
在改革开放以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使我国的商品流通逐渐走上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运行的轨道,但从宏观流通成本和微观流通成本所处的水平上看来,还存在一些非正常现象:其一是宏观流通成本过低,这是受到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制约,在专业化分工不够深入而导致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不高的情况下,作为流通过程载体的流通产业便难以有大的发展,也就是尚不足以达到形成规模经济的地步;其二是微观流通成本过高,实际上这也是宏观上第三产业不发达的后果之一——流通企业缺乏必要的现代技术和管理经营手段,同时还受到转轨时期市场秩序混乱和信用缺失影响,难以便利通畅的完成一次商品流通过程,另外信息产业的不发达和信息搜寻成本太大也是导致微观流通成本增加的重要原因。其实这些所谓的“非正常现象”也只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必然面临的“正常现象”,只能依靠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深化改革去克服。
2004年12月11日,以分销领域正式全面对外开放为标志,我国进入了“后WTO时代”,这也对流通成本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就业内竞争、就业创造、零售倾销等方面展开的分析认为,外资在流通领域的进入产生了引进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激发国内流通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零售业态创新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均有利于宏观流通成本因规模经济而上升,以及微观流通成本因效率提高而下降的。但是,我们不能孤立地看问题,流通产业只是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有着流通过程载体和连接供给需求的作用,因此就更应当考虑到外资进入流通领域对产业链上游制造业所产生的影响(荆林波,2005),这也表现在宏观流通成本与微观流通成本之上。一方面,外资流通产业的确给国内制造业带来了打开国际销售通路的机遇,但另一方面这又往往是以价格控制为前提的,也即国内制造业为了通过外资流通企业的渠道销售产品,不得不接受较低的销售价格,减少自身的销售利润,而销售利润的减少,便是销售成本的增加,这种以流通产业为中介的销售成本的增加,也就是流通成本的增加。这样看来,所谓商品向国外市场流通更加便利而导致的微观流通成本减少,只是一种“伪减少”而已。另外,外资流通企业对国内销售渠道的控制,与地方政府所给予的“超国民待遇”有着密切关系,这实际上形成了对本国流通产业的歧视。这种以外资流通产业挤占本国流通产业市场的行为,并不利于民族流通产业形成规模经济下的发展,表现为宏观流通成本过低。
(一)对与流通成本有关的几个因素的认识
1、流通渠道和流通环节。流通渠道是指商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转移路径,流通环节则是构成商品流通过程和商品流通渠道的基本要素,它体现了流通过程中相邻经营主体之间的纵向交换联系,一个个行使流通职能的经营主体构成一个个纵向联系的流通环节。
流通渠道和流通环节是决定商品流通成本和效率高低的重要因素。尽管通常认为“多渠道、少环节”是降低流通成本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流通领域所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流通经济过程极其复杂,事实上不能简单地以“多渠道、少环节”为优化渠道的原则,不能一味地追求渠道的“多”和环节的“少”,不能一味地追求增大规模,而应是规模和数量适度,结构合理。
2、流通时间。这里的流通时间指商品实体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所需要的时间,包括在途时间、整理加工时间、待售时间等。以时间消灭空间,尽可能地缩短流通时间是降低流通成本的重要途径。
3、如何看待降低流通成本
“流通是有成本的,如果流通的成本太高,把本来双方可以得到的利益吃掉了,这笔交换就做不成了。所以降低流通成本对于帮助交换获利至关重要”。流通成本是评估一个企业经营好坏、赢利能力和竞争实力高低的核心指标,是考察一个国家和地区流通设施和市场环境优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下的重要尺度。世界各国都很注重降低流通成本。日本平成13年(2001年)制定的“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明确规定实行综合的物流政策,到平成17年实现“降低成本、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平成17年这一目标基本实现,日本的物流成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比美国的水平略低。在此基础上,日本又制定了2005年-2009年综合物流施政大纲,提出建立高速的、顺畅的、成本低廉的国际、国内一体化的物流体系。
但需要指出的是,流通成本是流通过程中正常和必需的投入与支出。流通成本节约、降低的目标是尽可能提高流通效率和交换收益,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使成本本身等于零或近于零。这应是一种投入产出的比例关系,而不是一种绝对值的加减关系。流通成本作为人类流通领域的必要劳动,有其自身的必要劳动补偿规律。
(二)降低流通成本的几点对策建议
从前面的分析中看出,流通成本按其属性可以分为外部成本、内部经营成本,而影响这两类成本高低的因素一是社会环境性的,如法律政策原因、流通秩序和市场建设问题、基础设施投入问题,二是技术标准性的,如设备、储藏保鲜技术、信息网络手段等,三是流通企业自身方面的,如内部人工、经营费用的控制、管理。因此,降低流通成本也应从这几方面入手,多管齐下,分工协作,追踪流通的全过程,寻找降低流通成本的空间和路径,加快提高我国流通企业和流通产业的效率、效益。
对于主管流通的商务部门来讲,在降低流通成本方面所做的工作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构建规范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从而大大降低共性和外部性的交易成本,这是我国流通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首先要树立“大流通、大市场”的观念,打破地区和行业壁垒,形成真正统一的全国市场。例如在我国流通企业目前的成本构成中,运输成本是主要的成本之一,这些年运输成本特别是公路运输成本奇高的直接原因除了燃油价格上涨以外,就是收费关卡多、收费高,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概莫能外,一省甚至一县多次交费的现象很普遍,据统计这些关卡费(路桥费)高达全部运输成本的40%。除了关卡直接收费构成流通成本的一部分,还有关卡交费排队时间、等待检查时间等等,也造成不可估量的人力、物力的浪费,连同关卡设置的投入、关卡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其实都构成了总的流通成本。一些到农村开超市的流通企业的配送半径很小,很多就限制在50公里以内,就是因为超过了这一距离,配送成本就大大提高。这种为了地方、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而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妨碍我国“大市场、大流通”格局形成的现实确实到了应高度关注、尽早解决的时候了。不解决这一问题,物流一体化、统一大市场只能是一句空话,降低流通成本也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是规范流通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加快建立商业诚信体系。流通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流通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包括谈判、签约、诉讼、预防、监督、惩戒等行为直接引起的费用。新制度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威廉姆森则是把由交易困难、在交易中接受不利交易条件和交易不成造成的损失都视为交易成本,认为交易成本都是由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机会主义是研究交易成本的核心概念。机会主义的存在,使得交易各方对谈判过程中契约的达成要求更高的条件:更严格的商检标准、检验机构、索赔条款、抵押标准。深究起来,这些交易成本大部分与社会信用水平有关。体制完善、法规健全、信用良好的市场体系,流通主体支付的交易成本就低;反之,市场秩序混乱,欺诈盛行的市场,交易成本就会扭曲上升。据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的统计,每年都会发生若干起果蔬运输车途中被阻截,人、车、货物就地蒸发的所谓“越货事件”,直接损失十几万、几十万元,由此造成的间接损失和流通成本的抬高更是不可估量的,而由于调查取证、诉讼等交易成本过高,这些事件发生后往往不了了之。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也在《流通生财》一文中举了一个非常能说明问题的例子。他说在公路边上,常常可以看到利用回程空驶的卡车寻求装过货物的广告,但是真正能利用上的并不多,其原因就在于没有足够的信用保证。因此要想尽快改变我国流通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的状况,必须将营造规范的市场环境,提高流通中的信用水平放在重要的位置。
另一个紧要的问题是改进我国流通数据统计工作,强化流通成本核算分析。数据统计分析是准确判断流通产业发展状况,提出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实施有效的政策措施的基础。要参照国际标准并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一套科学、适用的流通产业数据统计体系;建立全国流通企业信息数据库,追踪其经营状况;引导企业建立现代化的成本核算体系,详细分析成本结构,强化成本控制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商品流通效率。
我们使用“流通成本”的概念对流通过程中发生的耗费进行定义,便意味着要在“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下对流通制度的建立、流通企业的组织规模与形式、流通过程中生产商与流通商之间的关系选择做出相应解释。就我国目前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以政府宏观调控为辅的经济转轨方式而言,其目标是在“自觉”改革与“自然”发展之间,求得流通成本最小化的均衡点(注意此均衡点可能并非是唯一的“最优点”,而是很多个可供选择的“次优点”)。但现实经济的运行,是在一条具体的供应链上进行的,即以供应链的主要组成环节——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流通成本的构成问题,并试图使其最小化。
这里所提到的供应链,已被简化为“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消费者”的组合(没有加入“原料供应者”的概念,是因为原料到达生产企业的流通过程也可用此组合描述),描述出商品流通的过程,而这种组合形式产生的依据,来自于衡量流通成本下的选择。在新古典经济理论当中,流通职能被“先天地”内部化在生产企业当中(夏春玉、张闯,2004),生产企业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直接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实现商品的流通,但是正如科斯所言,此时存在着很大的交易成本,因此斯普尔伯便在此观点之上,提出应当将流通环节从生产企业中独立出来,以专业化的交易者(流通企业)来承担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流通过程,使得生产企业得以面对数量有限的流通企业来取代面对无数的消费者。(注:斯普尔伯.市场的微观结构——中间层组织与厂商理论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不过,这种流通职能的“外包”需要建立在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间商品流通成本小于生产企业直接通过市场进行商品流通的成本的前提之下。因此,生产企业的流通成本,主要即为将流通职能“外包”后与流通产业间进行商品流通的成本,包括签订合作契约及修改和维护契约的相应耗费。
作为流通过程载体的流通企业承担着将“买”“卖”统一的任务,在个体有限理性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流通企业首先要付出的成本,就是在搜寻上游卖家和下游买家时产生的信息搜寻成本,并且包括在横向上比较卖家售出价与买家购进价,在纵向上比较售出价与购进价之间差额是否足以盈利的成本。其实就现代面向消费者进行流通渠道的建设看来(注:Stern L W, A I EI-Ansary. Markeing Channels[J]. Prentice-Hall, 1992,(4).),以大型零售业为典型业态的流通企业,在搜集消费者需求信息反馈于生产企业,拉动生产按需求进行这些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这也是信息搜寻成本作为流通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体现。
物流成本也是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流通成本的主要构成,不过本文中所指的物流成本发生在供应链的商品流通过程当中,所以不能单纯得以宏观物流政策成本或微观物流企业成本进行表述,而是属于宏观物流成本与微观物流成本的中间地带,在宏观与微观的区别和联系中得到定义,按照《中国物流成本前沿问题考察报告》一文所述,这也是未来物流成本研究发展的必然趋势(宋则、常东亮,2005)。
与流通企业直接相关的流通成本是流通企业的组织成本,即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耗费。如果组织成本小于流通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在将交易中介化视为市场创造和推动经济增长的“生产性努力”时,流通企业就有规模扩张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流通企业的规模扩张会对生产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即后向的纵向一体化—— 可以通过不同市场结构下的市场力量对比,来解释此时的流通渠道主导权为何掌握在流通企业手中,那么流通企业便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压低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使得两者处于不能共赢的“零和博弈”当中。而从整条供应链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上来看,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为了共同市场目标而组成的一个可促进“帕累托改进”的供应链动态联盟。由于生产企业的售价即为流通企业的成本,而流通企业的买价又通过生产企业的利润影响生产企业的成本,因此组成联盟的关键就是围绕着价格制定,使双方处于相互协商的合作博弈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