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

目录

  • 1 什么是合作社[1]
  • 2 合作社的历史发展[1]
  • 3 合作社的类型[2]
  • 4 合作社的层次[2]
  • 5 合作社的宗旨[3]
  • 6 合作社的原则[3]
  • 7 合作社的作用[3]
  • 8 参考文献

什么是合作社

  合作社是指劳动者在互助基础上,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其成员退社自由,对合作社的债务一般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社在法律上享有法人资格。根据2002年6月20日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合作社促进建议书>的规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尽管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企业的组织形态主要是公司,但是合作社仍然大量存在。仅仅欧盟目前就有大约13.2万个合作社,成员超过8 000万。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不仅仅从事经营活动,还包括从事教育和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活动。正如德国学者埃伯哈德·迪尔费尔所指出的,“合作社不仅仅是一种企业类型,而且也是特别敏感和有文化敏感性的微型社会体系。

合作社的历史发展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农村广泛实行合作化运动,农村和城镇也建立了大量的合作社组织,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我国合作社一般采取自愿联合的原则,这种联合是一种劳动者为了共同劳动或获取收益而组成的联合,并非资本的联合,这种联合所取得的成果由成员平等地分享,而并非根据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社的这种特点早在1950年7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的规定中便得到了确认。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们追求一大二公的模式,合作社也逐步向国有企业过渡,事实上变成了“小全民”。合作社也受NT国家过多的干预,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绝大多数合作社企业也已经找不到最初的出资人。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许多农村集体企业逐渐又呈现出向合作经济方向发展的趋势,而许多城镇集体企业也逐渐向股份合作制企业过渡,这就有必要在民法中对合作社的主体资格作出规定。

  从国外立法的情况看,德国的《合作社法》和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都要求标明合作社法人,并有专门的合作社登记档案。美国许多州立法规定合作社的成立要标明“合作社”字样,按合作社的原则和职能运行,禁止非合作社性质的公司使用“合作”字样。可见多数国家的立法是将公司与合作社区分开来的。在我国,尽管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不明确,应该赋予其法人地位,让其享有独立的权利义务,而依据社员章程和合同的约定完成资金交纳义务,以其出资对于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应当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作社的类型

  一、以生产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将合作社分为4类

  1.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 即从事推销、购买、运输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务合作社 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二、以合作社自身的功能为标准,合作社可分为两大类

  2.服务类合作社其内容与前述服务合作社相同。在服务类合作社中,常见的有:

  (1)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是指由消费者共同出资组成,主要通过经营生活消费品为社员自身服务的合作组织。消费领域的合作社是合作社运动最先涉及的领域,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即属于消费性质的合作社。其经营原则是:白筹资金,现金交易,不论股金多少股权一律平等,按交易额分配利润。这些原则被以后的许多消费合作社视为准则。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消费合作社虽然可以减少商业资本家的中间剥削,减轻社员的生活消费负担,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的经济地位。我国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在工人运动高涨的地方成立消费合作社,以此作为革命斗争的辅助手段,如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设立的工人消费合作社,广东汕头的米业消费合作社等。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城市和一些工矿、学校中也曾建立消费合作社,为职工生活提供消费服务。1953年以后,我国的消费合作社相继并人国营商业系统。

  (2)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是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社员,同时销售社员的产品,以满足其生产上各种需要的合作社,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在美国,全部出口农产品的大约70%,都是由农产品销售合作社经办的。在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是合作社性质的组织,通过覆盖全国的组织系统,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垄断组织体系,垄断了整个农村市场,有效地阻止了商业资本对农民的盘剥,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供销合作社经营的业务主要集中于各种农业生产资料,以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农用机械、燃料等为主。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专营供给业务,二是兼营农产品运销或日用工业品销售等业务。

  (3)运销合作社。运销合作社是指从事社员生产的商品联合推销业务的合作社,有时兼营产品的分级、包装、加工等业务。运销合作社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农产品运销方面,源于大机器工业生产条件下,工业品主要通过各种大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基于其自然特点,供应不能十分均衡,价格变化较大,通过组织合作社专门销售,可以尽量避免经济上的风险。目前,世界各国的运销合作社主要采取三种不同的运销制度:一是收购运销制,即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后再行销售,销售盈利与社员无关;二是委托运销制,即合作社代理销售,销售款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全部交给社员,盈亏由社员承担;三是合作运销制,即合作社将社员所交的同级产品混合销售,社员取得平均收入

  (4)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指个体劳动者业主、职工联合起来,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采取互助方式,以社员为保险对象而经营保险事业的合作社。这种保险组织,由社员交纳保险费,社员自己经营与管理,共同负担灾害损失,维护社员的自身利益。保险合作社主要有三类:一是消费者保险合作社,以人身保险为主;二是劳动者保险合作社,以失业保险和意外保险为主;三是农业保险合作社,以农业生产和收获保险为主.

  (5)利用合作社。利用合作社是由合作社置办各种与生产有关的公共设备或生产资料,以供社员分别使用的一种合作社。目前,在世界各国比较普遍的利用合作社有:农业机械利用合作社、种畜利用合作社(利用良种、繁殖家畜)、电气利用合作社、仓库利用合作社、水利利用合作社、土地利用合作社等。

  (6)医疗合作社。医疗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的一种形式。通过置办医疗设备,聘请医务人员,对社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合作社。由于服务的范围不同,具体形式也有区别:有的创设独立的医院,有的只设简单的诊所,有的只设为社员提供廉价药品的药房。

  (7)公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是置办各种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设备以供社员使用的合作社。它与消费合作社不同的是,它所置办的设备为合作社所有,仅供社员使用,非向社员出售;它与利用合作社不同,它所置办的设备为生活所需,而非为生产所需。公用合作社的业务种类很多,比较普遍的有食堂、理发厅、浴池、洗衣、托儿所、图书馆、茶馆、剧场等。目前在欧美等国特别流行的住宅合作社和医疗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中最发达的两种形式。

  (8)劳务合作社。劳务合作社是由合作社承包业务,社员使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劳动工具并提供劳动力,共同进行劳动的合作社。社员除得到应得工资外,对年终盈余,有权再按社员提供的劳务参与分配。劳务合作社经营的业务,大多属于劳动工具比较简单,工作时间相对较短而工作场所分散或易变的各种劳务,如建筑、运输装卸、修理、采伐等方面的工作。

  三、以合作社是否发行股票为标准,合作社可分为股份合作社与非股份合作社

  1.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是国外一种发行股票的合作社,它与非股份合作社相对应。股票的持有人就是合作社的股东和所有者,股票是股东股份所有权证明,可以买卖、转让或继承。股份合作社成员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过出售其所有的股票的办法与合作社脱离关系。实质上,股份合作社只不过是以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其他方面仍与一般合作社无异。

  2.非股份合作社非股份合作社是指不发行股票,而通过发给社员入股证书以证明他们在合作社中权利的合作社的总称。

合作社的层次

  以合作社的纵向层次为标准,合作社可分为4个层次:

  1.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国际性的合作联合组织,是一个非官方的国际组织,189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现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其主要成员是各国合作运动的全国合作社联社、合作社联社的全国协会、设有全国性组织的地区性合作社联社组织。在消费领域有供销、保险、住宅、银行等类型的组织;在生产领域有手工业、工业、农业、渔业等类型的组织。一些国际性合作社组织也加入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是向全世界宣传合作思想和合作社的原则与方法,推动各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保护各种形式合作社的利益,保持各成员国组织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各种形式的合作社间的经济交流,帮助和促进各国人民的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发展,致力于建立持久的和平与安全。


  2.全国总社(有的国家称为“中央联社”) 即一个国家的总社(或称“联合社”),如日本的全国农业协同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全农”)、韩国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等。

  3.地方联社指地方一级所建立的联合社,如省(直辖市、自治区)合作社联合社、县合作社联合作社等。

  4.基层合作社主要指在最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以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在自愿基础上按合作制原则组建起来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社。

合作社的宗旨

  为社员服务是合作社始终不变的宗旨。社员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合作社的惠顾者,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个人或少数人发财致富,而是为了通过互助合作和自我服务实现共同富裕。它不仅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而且是一个社会团体。它的发展,对于避免社会产生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合作社的经济与社会双重性使它与单纯为了追求利润的一般企业区别开来。

合作社的原则

  1.自愿与社员资格开放原则

  (1)自愿原则。是合作社的组织原则,也是在长期互助合作的历史实践中最成功的经验。自愿原则包括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两方面。

  入社自愿是由于劳动者在其自身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合作共营的要求。这种合作共营的要求产生于劳动者发展生产的客观需要,而不是来自于自身以外的任何行政干预与压力。遵守入社自愿原则,社员才能自觉地发挥集体协作力,发展那些确为经济发展所需要而劳动者个人却无力经营的项目。因此自愿原则是合作社组建、发展和完善的基础。自愿原则在各项合作社原则中居于首要地位。退社自由指社员有权利要求退出合作社,并且带走他人社时所交股金和土地,但不能要求带走合作社的公共积累资金。社员的退社手续应按合作社章程中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如,社员要求退社必须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审查同意,股金和土地也要在年终结算后退还。当然坚持退社自由原则绝不等于消极等待,甚至放任自流。

  退社自由原则除了能保障社员的自愿权利以外,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对于改善合作社的经营具有制衡性质,是一种约束机制。当一个合作社由于经营不善有部分社员要求退社时,实际上就是社员对理事会工作“以脚投票”要求退出,这将对理事会形成巨大的压力,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甚至通过社员大会改变经营方针、调整所经营的项目罢免及改选理事等。

  (2)社员资格开放原则。合作社是劳动者劳动联合的经济联合体。根据行业、地区及经营项目等不同,而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及模式。在社员入社资格方面,除了申请入社者必须是劳动者这一基本要求以外,在其他人社条件上均实行开放原则。

  2.民主控制原则

  民主控制原则是合作社的管理原则。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在合作社权力机构的选举和议事准则上形成一条极为成功的经验,即“一人一票表决权”的民主平等原则。根据这项原则,凡是入社的社员,不论投入多少股份,在管理权上人人都有一律平等的权利。这与股份公司股东拥有的股票数量决定表决权的票数有根本性的不同,从而体现出合作社为劳动联合、股份公司为资本联合的本质区别。民主控制原则要求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应该由社员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制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应该由社员代表大会按规定选举、任命及罢免。管理人员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基层合作社选举和表决,每个社员都有“一人一票”同等的权利参与决策活动。非基层的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必须以民主方式组建及运作。合作社在民主控制原则的基础上,采用可行的形式进行民主管理,并形成章程和制度:各国政府也应制定《合作社法》给予法律保障。因此,民主控制原则是在合作社这种微观经济组织中人本主义的体现,即以劳动者为主体的民主管理性质。

  3.社员经济参与原则

  社员经济参与原则是合作社的互利原则。农民组建合作社的目的是合作共营,通过扩大再生产来增加经济收益。因此,社员经济参与要体现在收益分配的两个层次上:

  (1)合作社的收益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进行分配。在合作社收益分配的第一层次中,应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兼顾的原则。第一,合作社应按规定向国家依法缴纳税金。第二,应按有关财会制度及社章规定提留公共积累(公积金公益金)。公共积累是属于全体社员集体所有的共同财产。公共积累只能作为扩大再生产和发展社员公共福利事业的基金。公共积累是不可分割的,任何人人社时不需补交,退出时不能分走,每一个社员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它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共有中的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

  (2)合作社第二层次的分配,涉及社员之间的互利问题。社员之间的互利在分配上主要是体现为以按劳分配为主,基本上是按成员的劳动贡献来分配的。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所确立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合作社社员的股本不等于资本,它只是为了业务运行而垫付的周转资金生产要素。因此,社员的股本一般只能取得一定的利息,而不能参与盈利分配,即社员的股本只能得到有限的回报。但是在社会生产力较低的国家,由于资本的欠缺,盈余全部按劳分配是有困难的,所以在收益分配中必须兼顾股本的报酬,即社员作为投资者,应得到股金分红股息。合作社是劳动、资金股本技术和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结合,一般均按劳动、股本、技能三方面来分配

  4.自治和独立原则

  合作社是一个自治和独立的企业法人。合作社与政府及其他组织达成任何协议,或者通过社外渠道筹集资金,都不应该使社员的民主控制及合作社自治和独立原则受到损害。

  5.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原则

  合作社为其社员、选出的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使他们能有效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应使公众(尤其是青年和民意领导人)广泛了解合作社的本质和优越性。

  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

  合作社要最有效地为其社员服务,并通过地方、地区、国家和国际的组织结构通力协作,以加强合作运动。

  7.关心社区发展原则

  合作社根据社员批准的政策来促进其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合作社的作用

  合作社之所以能在世界各地普遍发展和取得成功,与这种经济组织的独特作用密不可分。

  1.满足了弱者的需求。纵观各种合作社,其成员都是某行业领域或社会角色中的弱者。在合作的各领域,单个社员自身无法解决其面I临的共同问题,需要以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形成群体力量,才能满足成员共同的需求。这也是现代社会大生产需要分工与协作的客观要求。

  2.有助于培养社员的民主意识。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最根本的区别是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无论职务高低,能力多强,入股多少,大家的表决权原则上是平等的,充分显示了合作社是一所培养民主意识的大学校。

  3.可以从制度上弥补市场缺陷政府调控作用的不足。市场经济体制通过竞争机制价格形成机制配置资源,实现优胜劣汰,讲求效率第一。因而,资源总是向优势产业和强势群体流动和集中,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市场机制边缘化。尽管有时政府会采取一些调控措施予以干预,但在遵守市场规则和客观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政府的调控作用有时也是软弱无力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劣势行业和弱势群体通过自助联合,可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和政府调控的不足,使劣势行业和弱势群体增强竞争力改善谈判地位,从而保障社会和谐与平衡。

  4.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它可以生产资料集体占有,但更多情况下是在保持生产资料社员私人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流通或某个环节的合作,给社员以很大的自由空间,做到宣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

  5.合作社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越来越大。合作社不仅关注社员的经济利益,而且关心所在社区的发展,这是由合作社的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所决定的,特别是在减少贫困,创造充分有效率的就业机会,以及促进公平的、在政治上可接受的社会发展方面的潜力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和开发合作社在达到社会发展目标方面的潜力和贡献。

参考文献

  1. 1.0 1.1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
  2. 2.0 2.1 毕美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教材.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6.
  3. 3.0 3.1 3.2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农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初级(2007年版).辽宁人民出版社,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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