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学(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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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学研究国际结算领域中一般规律的科学。从性质上看,属专业业务学科。它是对国家间的货币清算行为进行的概括,归纳和总结,得出一般的规律性,用以指导国际结算的实践.并对国际结算的趋势作出预测。
国际结算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各种结算方式:(1)汇款。指付款方通过银行利用电汇、信汇、票汇等将款项付给国外的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这是最基本的结算方式。在贸易项下主要用:厂预付贷款。(2)托收。指债权人提供有关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的债务人收款的结算方式。属商业信用。(3)信用证。是在汇款和托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是目前结算中使用最多、也是最为复杂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向出口商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银行在开证前后将为买卖双方在资金方面、支付时间方面提供方便,还可凭有关货物项下的单据进行抵押放款、办理资金单据的承兑和贴现业务,即所谓的进出口押汇或贸易融资。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买卖双方被提供的是银行信用,较为安全和有利。(4)保函。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或无条件的书面保证文件。银行在文件中保证被保证人向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受益人的有关损失。(5)其它结算方式。如地方易货贸易的结算等。对以上几种结算方式,本学科分别从理论和实务处理两个环节加以研究。如汇款的定义,当事人、种类、操作程序、头寸调拨、退汇处理等;托收的定义、当事人、处理程序、利弊。由于信用证的处理较为复杂,是学习的重点,除对其有关的内容、种类分析外,对信用证的结算程序,如开证、通知、审汇、审单、不符单据的处理、索汇等做了详尽的介绍。
2.国际结算中使用的单据。单据是指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证明文件,在国际结算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卖方用合格的单据来证明它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买方通过单据可以对货物进行全面的了解,以判断货物是否符合要求,从而决定是否付款。它不仅是合同的证明、记帐,报关完税的依据,也是物权凭证,即代表着货物本身,单据的转移就是货物的转移。银行之所以能介入国际贸易中从事结算、担保、资金融通等,就是以贷物的单据化为前提的。
按不同的用途,将单据划分为几大类:(1)商业单据。主要指那些描述货物的品质或证明其状况的单据,包括各种商业发票、包装单、重量单、规格明细单等。(2)官方单据。某些国家、政府根据法令或需要对进出口货物所要求的必须缴验的单证。包括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发票、领事发票、普惠制单据、厂商发票、黑名单证书等,(3)运输单据。是证明货物载运的安居,由承运人签发给出口商,证明货物已发运或已装船或已由承运人监管。包括海运提单、空运单、邮包收据,铁路运单,公路货运单等。(4)金融单据即通常所称的票据。它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可以转让流通的单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5)保险单据。是保险公司承保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承保证明等。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出发,本学科对以上单据,除介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外,着重从实务上研究其具体的应用以及对单据出现的不符点的处理。
国际结算的原理和国内结算大同小异,都是通过银行用各种方式结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只不过由于地理位置的差异.货币制度的不同,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入而使国际结算更为复杂、风险更大,加上各国的法律、习惯不同,使国际结算具有国际性、权益性及政治性的特点。在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本门学科作为国际金融专业的专业业务课是为已掌握货币银行学、国际贸易学、国际金融学的学生开设的。国际结算学并不是孤立的学科,它不仅需以货币银行学、国际贸易学、国际金融学为基础,还要涉及到许多领域,如国际运输和保险、法律、通讯技术、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等。
国际结算学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法律的演进,特别是国际货币、银行信用、国际运输、国际保险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当前,国际结算学已成为一门新兴的国际经济学科,同它相关的学科有国际法学、票据法学、外汇学、银行学、国际金融学、国际贸易学等学科。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国际结算学在促进世界经济贸易、货币金融发展方面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和日趋完善。但迄今为止,国际结算学还缺乏一个比较完整而明确的概念。为了反映国际结算学的全貌,可以给予如下的表述:
国际结算学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通过国际结算,使国际间的货币收付及时实现,债权债务按期清结,资金流动得以顺利进行,对促进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的合作、交流和发展,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国际结算学正在国际经济学中形成一门新兴的、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应用学科。它专门研究评价各种结算方式,如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保理等方式的信用基础的不同,保证性质的不同,及其使用时在安全保障、手续便利和成本费用上的差异。国际结算的运作是由法律、法规、惯例、规则所规范。国际结算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方当事人为付款人,另一方当事人为收款人。收款人为债权人,付款人为债务人。国家、政府机关、法人、自然人或国际组织,都可作为主体。国际结算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特定数量的某国货币。其内容是付和收两种行为。国际结算的运作,按照信用证、托收指示、协议或合同的规定严格执行,以维护各有关方面的权益。各种结算方式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以及可能发生的签订合同的企业间的违约、诈骗或不可抗力事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
国际金融学和国际法学是现代国际结算学的理论基础,国际间的条约、惯例和规章制度,则规定了国际结算方式和国际结算工具的运作规范,及其在运作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1930年国际商会制定《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nion Regulations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以来,先后已经修订了六次。最后一次修订即第六次修订是在1993年5月进行的。国际商会1993年以第500号出版物公布并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500号惯例》。其内容日臻完善,已获得世界上160多个国家的认可和接受,承认这个“惯例”具有法律准则的作用。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已成为现代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另外,国际商会于1995年又修订了《托收统一规则》,以522号出版物公布了《522号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ICC Publication No.522),简称《522号托收规则》。托收方式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是一种应谨慎使用的国际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