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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进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将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做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装运货物后,从船运公司取回正本提单,并制作其他单据。
(7)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8)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9)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10)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1)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在买方付款后交单。
(12)(13)买方凭单据向船运公司提供货物。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
一.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三.信用证业务只是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无关。
银行信用的运作过程是:
第一阶段,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
第二阶段,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开证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信用证定金,或请第三方有资格的公司担保。
第三阶段,开证银行按申请书中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收益人的信用证,再通过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卖方接到信用证后,经过核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符合,确认信用证合格后发货。
第四阶段,卖方在发货后,取得货物装船的有关单据,可以按照信用证规定,向所在地银行办理议付货款。
第五阶段,议付银行核验信用证和有关单据合格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
第六阶段,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寄给开证银行收账,开证银行收到汇票和有关单据后,通知买方付款。
第七阶段,买方接到开证银行的通知后,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赎单是指向开证银行交付除预交开证定金后的信用证余额货款。
银行信用证的作用有多种:
一是担保付款的作用:由于一国的卖方不了解另一国家的买方的信誉和支付能力,只有在先付货款,或有银行信用证的条件下才会发货。因为买方银行的信用提供了担保。
二是融资作用:卖方在信用证到期前急需用款时,可以将该信用证质押从第三人处(或者银行)取得贷款。买方也可以申请银行垫款,提出信用。
三是便利作用:除了信用证有担保付款和提供融资的服务外,还对买卖双方有便利的作用。双方的资信调查,对担保登记或质押办理,付款的安排等都被信用证简化了。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还提供担保作用。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会在合同条款中选择采用信用证的方法作为支付手段。通常买方向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在信用证担保关系中,买方称为“开证人”或“申请人”,银行称为“开证银行”,而卖方称为“受益人”。由于信用证是银行提供的,所以,银行从中提供了担保作用:银行一定会向卖方付款的。卖方发货后,取得单证。卖方在开证银行收到货款,及时将单证交给银行,银行再将单证的货权转让给买方。买方在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时,向银行交付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买方收到货物时就要向银行交付剩余的款额。所以,从上述运作过程中,可以看出银行提供了信用,信用证也是一种保证的合约。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 多。
五.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未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未经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在没有保兑的情况下,若开证行不能如期兑付汇票,则受益人不能收回货款。这时,受益人只有两种方法可以采取:一为向开证银行的国家进行法律起诉;二为受益人能查明开证银行在本国有资产,向本国法院起诉。这些对受益人都较为被动,不如加以保兑有利。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 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 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 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 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 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 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 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 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 用证。
十一.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 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 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 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 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国实际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 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 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十二.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 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 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 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 额约略相等。
十三.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 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 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 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十四.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 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 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 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 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一般包括以下的内容:
1.“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汇票上应明确标明“Bill of Exchange”(汇票)字样。
2.汇票的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
出票条款又称为出票依据。它是说明汇票是依据某个信用证的指示而开发,是说明信用证开证行将对汇票履行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汇票的出票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3.汇票期限(Tenor)
汇票上必须明确表明是即期付款还是远期付款,即汇票的付款时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否则,汇票本身是无效的。
汇票上一般应有“At____Sight”的字样。如果是即期汇票则为“At Sight”,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填写远期天数;例如,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是60天远期,则应表示为“At 60 Days Sight”。
汇票的期限一般有以下几种:
(1)At sight[即期付款]
(2)At 30(60,90,180...)Day after Sight [见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3)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Issue[出票后30(60,90,180...)天付款];
(4)At 30(60,90,18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单的出单日期后30(60,90,180...)天付款]
4.汇票的金额(Amount)
汇票上的金额必须有小写和大写两种表示。金额为整数时,大写金额未尾处必须加打“Only”字样,以防涂改。小写金额必须与大写金额完全一致。
汇票金额的币种应和信用证金额的币种完全一致。
有时,信用证中规定了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关系,如汇票的金额是发票的金额的90%。
5.利息条款(Interest terms)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有汇票利息条款,则汇票上必须明确反映出来,汇票上的利息条款文句一般包括得率和计息起讫日期等内容。
6.汇票的抬头(Payee)
汇票的抬头人就是汇票的收款人,抬头可以做成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人或来人抬头。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抬头人经常被做成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议付行(例如我行)或其指定人。
如果做成受益人(出口公司)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
如果做成议付行或其指定人抬头,受益人向银行交单时则不需要将汇票背书。
一般情况下,汇票的抬头有以下四种:
(1)、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
(2)、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
(3)、Pay to the order of ***BANK(付给***银行的指定人)
(4)、Pay to ***BANK or order(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
7.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
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但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最后交单期。
汇票的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公司的所在地。
8.汇票的付款人( Drawee)
汇票的付款就是向汇票的指定收款人(抬头人)付款的人,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偿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开证行。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则应视开证行为付款人。
9.汇票的出票人(Drawer)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出票人的名称一般写在汇票的右下角,并且有授权人签名或公司印章。
10.汇票的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指定人)”或“Pay to China Export Company (The Beneficiary) or order(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应由出票人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也作背书。
如果汇票的抬头是“Pay to the order of
(付给***银行或其指定人)”,而汇票是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具的,出票人不应作背书,而议付银行寄单索汇时作背书。
信用证单据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项下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 for Payment/Acceptance/Negotiation)一般应理解为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是一种权力的转让。
1. 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
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 首文部分
首文部分应列明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
[1] 发票名称
发票上应有“Invoice”(发票)字样。一般情况下应按信用证对发票的具体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则发票的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字样,否则发票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
[2] 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是出口商制作发票的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3] 合同号码
发票中应反映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的号码。信用证中经常规定要示在发票上加注合同号码。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加注的合同号码与实际合同号码不符并且来不及修改时,发票上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加注错误的合同号码。不过,可在错误的合同号码后面注明“正确的合同号码应为......”。
有时,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的号码,则应将其加注在发票上。
[4] 发票的日期和地点
发票的日期就是发票的制作日期,也应理解为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情况下,发票的日期应略早于汇票日期,同时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发票的制作地点一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单地点,在发票上应有反映。
发票的日期应在运输单的出单日期之前。
[5] 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6] 运输工具
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
收货人就是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包括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
[8] 发货人(Consignor)
发货人一般为发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其名称和地址一般打印在发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证中有特别规定,则按信用证的具体要示输,一般情况下,发货人的名称和地直等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完全一致。
另外,发货人(即信用证的常驻益人)应在发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称并签字或盖章。
(2) 本文部分
发票的本文主要包括唛头、商品名称、货物数量、规格、单价、总价、毛重/净重等内容。
[1] 唛头(Shipping Mark)
唛头是货物装的标记。发票上的唛头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完全一致。
[2] 商品名称
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有错误或漏字等并且未来得及修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也应将错就错,以保证发票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不过,可在错误的名称后面加注正确的名称。
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商品名称的表面性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称的简写或繁写或同义词或同义名称等。
[3] 货物数量和重量
发票中列明的货物的数量(件、个、条等)和重量应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数量和重量完全一致,并与提单等基本单据中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一致。
[4] 规格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出口商交货的标准,发票上一般应标明所装货物的品质规格情况。
[5] 商品的单价和总价
发票的单价一般包括计价单位、计价货币、价格条件和单价金额等内容。发票的单价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单价一致。
发票的总价不是货物总金额、总价值,也就是货物数量与货物单价之积。发票的总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3) 结文部分
发票的结文一般包括信用证中要求加注的特别条款或文句。
发票的结文还包括发票的出票人签字。发票的出票人签字一般在发票的右下角,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出口商的名称(信用证的受益人),二是出口公司经理或其他授权人的手签,有时也可用手签图章代替手签。
但是,有些国家规定,写在签署人签字以下的文字内容无效。因此,应特别注意,发票的各项内容应列在签署人签字之上。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要求,发票可以没有签字。
海运提单(以下简称“提单”)是在海上运输(主要是班轮运输)方式下,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确认已经到(或已装船)某种货物,并且承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交与提单持有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1.提单的基本内容
提单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但基本内容大相同,提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1) 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1] 托运人(Shipper or Consignor)
提单的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托运人一栏应详细列明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且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
[2] 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一栏应明确、详细列明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和地点。
[3]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即提单的抬头人。这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填制,作成记名抬头,指示性抬头或空白抬头。
[4]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提单的被通知人,则这一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详细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提单的被通知人,则一栏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同)名称。
(2)有关货物的内容
[1] 货物的标志(唛头)
如果信用证中对货物的唛头有明确规定,则提单的唛头应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另外,提单的唛头应与其他单据上的唛头完全一致。
[2] 货名
提单的货名即是托运货物的名称,如果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比较复杂,有时提单上不使用这种复杂的货名,而用统称或简写,也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与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有本质的冲突。另外,如果信用证中要求在提单上列明信用证号码或其他有关号码,也应在这一栏中有明确反映。
[3] 件数和包装
提单上货物的件数应以大、小写两种文字表示。对于无法计件的散装货,不仅注明“散装货”字样,并注明净重。
提单上应有对货物包装的描述,如散装、托盘装、集装箱装等,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货物包装的规定完全一致。
[4] 毛重
毛重是按重量吨计算运费的依据。如果信用证规定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净重,则也应列明在此栏内,但前面要注明“净重”字样。
[5] 尺码
货物的尺码是承运人按体积计算运费依据,一般以立方米表示,应与信用证中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
(3) 有关运输和其他内容
[1] 提单的号码
提单必须有承运人加注的号码,即提单的号码,如果信用证中规定其他单据中必须列明提单的号码,这时此号码必须与提单的号码完全一致。
[2] 船名
船名一栏必须有运输船舶的名称。如果是直达运输,则应有直达船的名称。如果是转船运输,则应有一程船的名称。
[3] 装货港
装货港一栏必须列明装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装货港的规定完全一致。
[4] 卸货港
卸货港一栏必须列明卸货港的名称,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卸货港的规定完全一致。如果属转运运输,卸货港一栏还应反映出中途转船的地点。
[5] 运费支付地点
运费支付地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的支付地点,特别是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时。
[6] 运费
运费一栏必须列明运费的支付方法,通常信用证中对此都有规定。运费的支付方法一般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A.“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
B.“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
C.“运费由租船人支付”(Freight Pay by Charter Party)
“运费已付”一般由托运人(出口公司)支付运费。“运费到付”一般由收货人(进口公司)支付运费。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时,一般应列明运费的金额。
[7] 提单的份数
提单的份数一般是指提单正本的份数。一般情况下,如果信用证对提单的份数有明确规定,提出单的份数应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未要求提单的份数,而只是要求提供“全套的提单”(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则提单的份数应依提单上的具体规定而定。
提单的签发人通常都规定了其所签发提单的份数。提单上列明的提单签发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即是“全套的提单”,出口公司向银行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全套的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8] 提单的签发地点和提单的签发日期
提单必须有签发地点,通常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营业地点。但是,不一定是装运港。
提单必须有签发日期。
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的日期,已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就是货物的装船日期。此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收妥备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日期。收妥备运提单如已转变为已装船提单,则“Shipped on Board”字样旁边的日期为装船日期,此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最迟装运期之内。
[9] 提单的签发人
提单只有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才能生效。通常,提单有以下四种签发人:
A.承运人;
B.代表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
C.船长;
D.代表船长的具名代理人。
(4) 有关提单正面契约文句的内容
提单的正面通常印有以下四种契约文句:
[1] 装船条款
说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并已装在指定的轮船上。
[2] 内容不知悉条款
声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核实,而对于托运人在提单上填写的货物的价值等内容不知悉,承运人只负责在目的地交付表面状况与提单描述相等的货物。
[3] 承认接受条款
说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接受提单即认为同意接受提单背面印定的各种法律和责任条款。
[4] 签署条款
声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了若干份正本提单(即“全套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的自动失效。
1.保险单据的基本内容
保险单据的种类很多,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保险单据名称
保险单据一般应有“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名称等字样。
(2) 保险单据号码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据时,一般应打印上完整的编号。
(3)保险人名称(Name of the Insurer)
保险单据上必须有保险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4) 被保险人名称或其代理投保人的名称(Name of the Assured or of some person who effects the insurance on his behalf)。
被保险人的名称应符合信用证的具体要求。信用证中对于被保险人通常有如下三种形式之一的规定:
[1] 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公司)为被保险人;
[2] 某一商号为被保险人;
[3] 银行的指定人为被保险人;
(5) 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单据上一般只标准货物(标的物)的货名、货物的数量(件数)和唛头三项内容。但有的保险单据上只注明根据某发票或某提单出具以表明保险的标的物。
(6) 保险金额(The Sum Insured)和币别(Currency Code)
保险金额一栏内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般按信用证要求投保的比例投保。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按货物价值的110%投保。但是,保险金额最高不应超过货物价值的130%。
保险的币别应和信用证的币别一致。
(7) 保险费(Premium)
保险单据上一般不列明保险费的金额或只列明“Paid as arranged“(根据约定已付)。
(8) 承保险别
保险单据上应明确列明承保的险别,并且应与信用证上要求投保的险别完全一致。
(9) 赔付地点
赔付地点是发生货损时进行理赔的地点,一般应按信用证上的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对此没有规定,则应以目的港为赔付地点。
(10) 出单日期和出单地点
保险单据应明确列明出单日期和出点,并且出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11)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
保险单据的签发人一般应包括保险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印章。
装箱单是货物装运明细表,一般应列明合同号码、唛头、货名、容积、重量、进口商名称和地址、运输工具名称等。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中对装箱单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有时还有特别要求,这些都必须在装箱单上有反映。对于装箱单中的数量均应仔细审核,做到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
出口公司是否要在装箱单上签署名称等应视信用证的具体要求而定。
重量单是关于货物重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数量单是关于货物数量的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商或厂商出具。
产地证明书主要是用以证明货物的原始生产或制造国,以便进口核实进口来源,实行区别关税待遇的证书,产地证明书也是减免关税的依据。
品质证明书是出口货物的质量和规格的鉴定和证明。在我国一般由商检局出具。
受益人证明通常是信用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出具的证明(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明。常见的有关于货物的品质、包装、已装船通知,已寄样品或已寄副本单据等。
电报抄本是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在装船发货后发送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或信用证中规定的“Notify Party”的电传、传真或电报等。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一、信用证抵押贷款的概念
信用证抵押贷款(PACKING FINANCE),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二、信用证抵押贷款的条件
1.在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进出口经营权、在银行开有人民币帐户或外汇帐户的企业。
2.出口商应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状况良好、领取贷款证、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
3.申请信用证抵押贷款的出口商,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
4.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并且信用证的结算不能改为电汇或托收等其他的结算方式,开证行应该是具有实力的大银行。
5.信用证条款应该与所签订的合同基本相符。
6.最好能找到另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提供抵押物。
7.出口的货物应该属于出口商所经营的范围。
8.信用证开出的国家的政局稳定。
9.如果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该笔打包放款应该在议付行办理。
10.信用证类型不能为: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付款信用证等。
11.远期信用证不能超过90天。
国际结算诈骗中,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主要和较骗是最主要较隐的类型。本文试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略作分析的探讨。
一.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 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 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 。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 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又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PERSERO>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 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三)"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作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 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 木箱和纤维袋"等;
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quot;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 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 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 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 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 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又如: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 运通 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 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货物。
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载证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 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只有在收互我行加押 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时,规定:"1/3的 正本提单有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有关 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 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 证密吗。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 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 其风险不言而喻。
(五)假客检证书诈骗
所谓假客检证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走。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一特征:
1.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
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
3.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
4.申请人将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
5.申请人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 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 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 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 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效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有,以骗取出口货物,或 诱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这种诈骗往往有发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涂改;
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装效期及受益人名称;
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签证实;
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例如: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 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 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
2.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效期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 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 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 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 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 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 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 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二.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 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 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 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 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不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 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要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耻笑于人。
此外,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协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跟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1. 递送议付单据方法、次数和规定时间条款( Method / Number of Time / Stipulated Time of Sending Negotiable Documents。)
2. 让进口商从议付行拿取所有装船单据条款( The Clause of Taking all Shipping Documents for Importer from Negotiating Bank )。
3. 汇率条款( The Clause for Rate of Exchange )。
4. 利率和利息条款( The Clause for Rate of Interest and Interests ) 。
5. 生效和未生效条款(The Operative and Inoperative Clauses )。
6. "软条款"( The Soft Clause ) :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1).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1999年1月,某三资企业将制好的一套单据交来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进口商,请其要求向开证行证实,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由于该客户是老客户,又是资信较好的客商,所以,最后还是把货款收回来了,但是开证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单证不符费和30元的电报费。
2). 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
3). 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
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4). 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
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
5). 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
6).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洽改。
7).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额修改。
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为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7. 自动延期条款( The Automatic Extension Clause )。
8. 不符点费用条款( The Clause of Discrepant Fee )。
9. 电索条款( The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
10. 注销信用证条款( The Cancel L/C Clause )。
11. 不接受凭保函议付条款( The Clause for Negotiation by Letter of Indemnity is not Acceptable )。
12. 其它限制性条款( The Other Restricted Clause )。
13. 对单据的格式、签发和语言的要求条款( Requiring of Form Signature and Language )。
1. 开证申请人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关系是根据契约而确立的买卖关系。
2.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所列条款的内容而确立的委托与承诺的关系。
3. 开证银行与通知银行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均受信用证的约束。
1.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2.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按信用证规定条件保证付款的责任。
3.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它义务。
4. 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
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 付款银行或称代付行(Paying Bank):一般为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所指定的银行。无论汇票的付款人是谁,开证行必须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出口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在信用证上加批保证兑付的银行,它和开证行处于相同的地位,即对于汇票(有时无汇票)承担不可撤消的付款责任。
8.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
9. 受让人(Transferee),又称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接受第一受益人转让,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
1. 对出口商的作用:
1) 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2) 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
2. 对进口商的作用:
1) 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 保证进口商可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 进口商可凭自己的资信及开证行对自己的信任,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从而取得资金融通。
3. 对银行的作用:
1) 可利用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交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2)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
1. 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2. 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同时交纳押金或其它保证。
3. 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通知银行。
4. 通知行核对印鉴或密押无误后,将信用证寄交给出口人。
5. 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合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寄交议付行议付。
6. 议付行按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7.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8. 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9. 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有市场利用损失)。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B/L就无法结汇了。
买卖合约和L/C不会规定不清洁的B/L也可以接受,因为什么是不清洁B/L这个尺度很难定,若说全部烂掉是不清洁B/L,而只有一点很小损坏则在几百万美元的买卖里看起来算不了什么。可毕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洁B/L,照常理这不应影响结汇,因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买家不应非难。可是问题不在这里,事前双方同意的,也许可以修改L/C或者买家告诉银行说怎样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响拿钱。可事前谁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损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况且,作为买家要买的只是一批好货,即要清洁B/L,而不是索赔。不能有批注才会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谓:表面状况良好。发货人只要拿到这样的B/L(也叫“清洁”提单),才能保证到银行结汇就一定能拿到钱。所以说,L/C给卖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卖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买家做生意。他不管这个买家认识不认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买家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甚至不管这个买家是否会马上倒闭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银行,用L/C去结汇,银行必须支付。
对买家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
买家也可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L/C,卖家不需去调查买家的资信就能成交。否则,几百几千万的合约怎么能用几个电传来解决呢?
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对于买家而言,唯一担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discrepancy)。尤其有时银行故意找麻烦,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First tender)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不过,一般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因为卖家只须将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第二次结汇(second tender)时就能过关结汇。
另外,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可靠与否,最主要还是看文件的繁简,如果一个文件只要自己签个字就可结汇的话,那么这个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投保的话,货主只要付了保费就会有保单,万一有什么东西要改,货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发票,银行挑出什么毛病,货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随意修改。较为担心的单证,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B/L、验货报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为到时候不管怎样,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注、改格式等,货主根本没办法,结果结不了汇。因此,对卖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简单,就越可靠。
一.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单
《统一惯例》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已被大多数的国家与地区接受和使用。《统一惯例》所体现出来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必须按照《统一惯例》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二. 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审单。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而开立的,它一旦为各有关当事人所接受,即成为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性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逐条对照,以确定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当信用证的规定与《统一惯例》有抵触时,则应遵循信用证优先于《统一惯例》的原则,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核单据。这其中又包括表面一致性和内容相符性两条原则:
1.遵循表面一致性原则。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名称及其内容等表面上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证将货物描述为ATTACHES SANITAIRE(卫生洁具附件),而受益人具体的货为EXPASION BOLT(膨胀螺栓)。虽然如此,有关单据中货物描述仍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一致。可能有的单据因某种特殊作用如清关报税等需显示具体货名时,我们仍必须将信用证所规定的ATTACHES SANITAIRE显示在其上,而在其后加注具体货名EXPASION BOLT。
2.遵循内容相符性原则。我们在审单时应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证的原话,只要内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证的有关人称指向、时态、语态等,转到单据上时,即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三. 按照银行的经营思想、操作规程审单。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业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行事。尤其是在向客户融资时,更应明确银行的观点和看法,更有权对单据有关条目的处理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作风。
四. 按照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
信用证是一个与商务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其内容是完整的,互为联系的。其中要求的条件、单据等是相辅相成、前后一惯的。审单时必须遵循普遍联系的观点,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条款。例如,欧共体某国开来一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有一项是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将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产地证)寄交开证申请人。结合上下文内容,我们就能判断出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而非一般的产地证。
五. 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审单。
所谓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审单员应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国际贸易结算知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例如,普惠制产地证是施惠国赋予受惠国出口货物减免的一种优惠凭证,其“收货人”一栏,应填写最终买主。如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及货至目的地对最终买主作出合理的选择。
六. 按照单据的商业功能和结算功能相统一的原则审单。
单据的商业功能即在商务流转及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作用是主要的,结算功能是次要的,审单时应着重考虑其商业功能。我们应该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审单,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一.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1999年1月,某三资企业将制好的一套单据交来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进口商,请其要求向开证行证实,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由于该客户是老客户,又是资信较好的客商,所以,最后还是把货款收回来了,但是开证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单证不符费和30元的电报费。
二. 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
三. 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
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四. 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
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
五. 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
六.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洽改。
七.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额修改。
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为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在过去的三年里,两个市场已经作为主要力量税颖而出。第一个是在亚洲的急剧变化的贸易增长流,中国是焦点。根据2004年花旗银行估计.全球跨国贸易总额是6万亿美元。随着大多数的贸易发生在北亚,特别中国从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进口,亚洲贸易额占全球跨国贸易总额的25%。东南亚地区的公司出口的货物,成为中国供给链来源从而表现了亚洲内贸易增长的成份。随着正在发展的世界,中国的贸易盈余与亚洲除北亚,东南亚其他国家的贸易赤字形成反差。
在中国以外,市场也经历着明显的变化 在与增长的出口相联系的强大的国内需求支持下,印度贸易增长有望在今年达到7%。在中国香港,转口贸易速度慢了,这是因为已经从大陆直接出口。日本的经济增长将降到1.7%,缘由是中国已成为日本在对美国出口的竞争者。在东南亚,这种模式也正在变化。马来西亚也在商品的价格支持下正进行强大的发展,新加坡在更高油价冲击下,在今年,将可能只看到4%发展并处以政府为导向去巩固技术的部门,越南正尝试像中国以低成本制造中心来竞争。
传统上,有四种付款方式:信用证、跟单托收、汇票托收和货到付款。货到付款的信用有限,期限已定.货物已装运并给买方开了发票后对出口商来说是最不安全的付款方式,这种手续将主要用在有好的贸易关系的进出口商之间。跟单托收比货到付款更安全但比信用证少一些,它能提供一种可行和更便宜的方法使用信用证。单据和汇票通过银行系统一起寄出去,买方以付款或承兑汇票来交换银行所寄的单据。该系统没有银行付款的保证,买方可能拒收单据,但是出口商仍然留有通过银行系统寄的单据的控制权,国际商会(URC522)给银行及各方处理跟单托收的依据。银行在面临着贸易主要业务信用证稳步下降的局面,这是因为制造业和贸易模式的改变,不用信用证业务的贸易额占总贸易额的80%。
从中国产生的贸易流在供应商之间已经产生竞争,使得供应商承担更高的风险。在买方的驱使下,卖方在满足消费需求同时减少花在信用证上的成本,市场转向了货到付款业务供应商反过来不得不追求使得依靠货到付款变得有效,依靠它们的大小和复杂性,他们用客户的分析和汇率掉期保值减少它们的风险。他们也选择信用保险,这种保险的价格已经下降,通常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在信用证的20%一40%之间。在一些案例中,出口商可能通过取得信用保险来免于买方不付款的商业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但是,信用保险商可能不承保没有信用证的出口。
即使信用证业务下降趋势将继续,但亚洲的银行仍看到信用证在贸易融资中有反弹趋向。对亚洲供应圈里的大多数公司来说,进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是不够的,像越南和中国的供应商可能通常凭实物抵押贷款和凭信用证融资。但是这些供应商发现在产品生产高峰期或者一单大业务时,让银行融资是极度困难的事。
出口商可能总是在没有对付款方式的定期重评估的情形下对特别的客户和地区使用信用证,仔细调查信用证来确定使用信用证在那个情形下是否是最有竞争力和成本有效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事。
传统上,信用证是在买方所在地方的银行开立的书面的文件。但是,近几年,信用证有时以电子版传输。开立人将信用证的内容传输到卖方所在地的通知行,被打印出来的信用证用“正本”章戳上。此外,一些银行甚至提供开始使用电子版的信用证.允许进口商在网络里进入银行计算机去开始信用证业务。
国际贸易组织,技术的卖方和银行正计划一种作为信用证的迂回的以信用卡为基础的付款系统,该系统被叫成贸易, 它将使用信用卡的基础设施和将定位认为信用证太昂贵和繁重的小公司。由美国管理系统研制的基础设施将使用电子数据交换软件和网络电讯来连接贸易各方当事人,该服务参与者将从事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一系列的双边协议,运输人将提供第三方确认书确认该笔业务按照协议规定处理。贸易卡通常在10万美元范围内提供贸易融资业务,据观察者说,贸易卡被看成银行业从贸易中取得10亿美元费用收入具一种威胁。
因为全球化和互联网在国际贸易中的参与逐步上升,中可公司正提供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贸易融资产品,该产品允许进出口在有效和安全的环境中完成在线的贸易融资。现存信证产品的重要改进,这种在线系统使买方能在网上申请信用证,允许买卖双方在线商讨修改和不符点要求。遗憾的是,目前这种在线的信用证仍依赖银行作为在国际业务中的长期被承认的信任方。
传统上,财务机构不会被会计准则要求去在报表上披露在信用证项下的潜在负债,这种未被批露的偶然事件经常被人为是表外风险。在1991年,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二财务工具的公平价格的SFAS107,这意味信用证的远期的菱面金额很可能高于或低于它的公平价格,因此,银行正被披霪未被发现的汇率风险。
因为信用变得更昂贵和很困难取得,公司I1 E 财务策各中日益地考虑信用证。如果开证人不像对待货款申请一样对待信用证的申请,将有更明显的风险。从这一点看,如果对言用证的不断需求引起信用证费用的明显增长,客户可能发见这种信用证缺少吸引力。
目前,一个银行的成功的检验是在更有风险的环境里使资和风险管理方案整合成一体。德国银行的Jhangiani说全求的银行要有调停全球公司资产转化的装备,设计缓和风险勺产品。她举了全球汽车公司在中国建立大的制造流水线的例子,建立流水线是第一步,接着是赋予合作伙伴特权。她说:“可以说,这是供应商到供应商”。“当他们与汽车制造商签订合同,他们不得不买原材料。他们是企业,小零售组织。在这例子里,汽车公司将向供应商融资。”资产转化的循环的另一面,银行也能提供融资给分销商,因为汽车将在繁荣的市场上销售。Jhangiani把这过程描写成:“不仅仅是借款,而是进入转化系统,识别风险,并且提供允许业务发生的服务。”她补充:“在发展中的亚洲这是大的市场,银行正开始渗透到这业务中。”Stratton说渣打银行在这领域做了大量的工作,在供应商和买方之间建立信用价值关系。他举了一个汽车制造商的客户指望摆脱信用证并且与供应商之间重建融资关系的例子,因为汽车业务的发展.它也需要保证供应商有足够的资金流动性。渣打银行推荐供给链和对策略性贸易关系的杠杆作用给公司和它的供应商。定向的方法是离开信用证到货到付款,不增加传统的银行安全,Stratton把它描述成贸易伙伴和银行的三向合作伙伴。迄今为止,它起作用了。20个供应商年平均有总值为2500万美元的6批出货,供应商的融资成本已经下降。装运前的融资利息是120天7%的利息,装运后30信用证5%的利息。在新的融资协议,供应商的装运前的融资成本下降到5%,装运后30信用证5%的利息,不需要信用证,60天的利息为4%。
Asar Saleh,JPMorgan 的亚洲结构贸易单位的主席,看到他的业务在亚洲正增长的经济中有效地满足买卖方的要求。一种值得注意的事是描述这种方法的生存能力是在3月JP—Morgan与Lucent的等值于300万美元的信用证设置和12个网络印度银行。Lucent,通讯设备的供应者,正探索在印度扩大它的电信业务和从一家全球银行得到3年懂得融资和中期信用证融资。JPMorgan也能够覆盖一些特征如满足Lu—cent的现金流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包括在二级银行市场分布,资本市场的失去信用的转换和与当地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安排三年期的融资。
JPMorgan 的Alter说:“ 在Lucent的案件下,通过帮助他们减少流动资金的风险来使Lucent在亚洲有希望的市场上扩张,”“我们带来的是杠杆作用,我们提供Lucent保证,但是当地银行提供融资。”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凭收到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立即付款,或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但各国银行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中的立即(Prompt,Immediately,As soon aspossible)有不同的解释。有的理解为3—5天,有的认为是8—10天,更有甚者,认为30天之后付款仍是“立即付款”。有实务中,一些开证行由于发生筹资困难,开证申请人信誉不良等原因,千方百计拖延即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的现象屡见不鲜。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开证行言即期信用证之名,行远期付款之实外,还因为开证行一般在即期信用证的附加条款或偿付条款中规定远期付款的条款,出现的位置不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其主要表现方法有两种:
一是开证行在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迟付条款(不同于迟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如南亚某银行来证规定为:“提供受益人开立的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根据该条款,可以确定该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但在该证的附加条款中又规定:“收到正本单据15天之内付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date ofreceipt of the original documents)。在对议付行的指示中又规定:“请向我行索偿,一俟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我行立即按你行指示付款”(in re.imbursement,please drawn on us,we shall immediately on receipt of documents ofthe credit remit the proceeds as per your instructions)据这些条款,显而易见,它虽是一个即期信用证,但它又不是真正的“立即”付款,而是要收到相符单据后15天付款。
二是开证行强行规定起息日或工作日,授权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迟付。如某行开立的一份即期跟单信用证,在其偿付指示中规定:“授权你行在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借记我行在你行的账户,起息日为收到单据后10—20个工作日”(you are authorized to debit our account with you value 10—20working days from the date of your receipt of document complied with L/C)。根据该条款,出口方受益人收汇的时间至少是交单后起算10—20天(因为规定的是工作日,当地的节假日不计算在内),加上单据到达指定银行的时间(如邮程等),因此,从受益人的收汇时间上考虑,这与它执行一张10—20天远期信用证或迟期付款信用证并无多少差别。
由此可见,由于开证行利用了“立即”这个并不十分确切的词,使受益人虽然收到即期信用证,但并不一定能实际享受到即期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的待遇。
在出口信用证中,国外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往往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客商(通常为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某个人)签字的单据,如要求受益人提供的发票由客商会签,或要求提供由客商签字的检验证等。一般来说,开证申请人出于掌握货物质量情况、装运情况等目的,要求受益人提供这类单据作为议付所必须提供的单据之一,本也无可非议,但有些银行(如香港特区、美国等一些银行)却把签字单据作为信用证迟付、拒付的借口,以有关单据上的签字与开证行预留信用证指定人签字样本不符为由拒绝付款,迫使我方出口公司屡遭降价、迟付、拒付等损失,尽管我方强调签字确系信用证指定人所签,也无济于事。
信用证是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对于贸易双方来说,开证行的信誉就显得至关重要。然而,有些国家、地区性的银行信誉较差,除了一些历史、习惯等因素外,由于外汇资金不足,或因国家外汇管制使资金调拨有困难也可能导致其难以按时付汇、履行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遇到这种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并不能充分保障受益人的收汇安全。
假如信用证的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对其偿付能力不够信任,或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本身惟恐所开出的信用证不能被受益人接受,或担心该信用证在出口地不易被其他银行议付时,他们通常都希望由另一家银行给信用证加具保兑。根据{UCP500).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承担独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对于受益人而言,获得了两家银行的付款保证,似乎可以高枕无忧了。在实务操作中,议付行议付后也通常将单据寄往保兑行而非开证行索偿。
然而,如果选择了某些信誉不佳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保兑行,往往可能事与愿违,不仅收汇得不到保障,还会为信用证埋下迟付,甚至拒付的祸根。因为保兑行一旦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它就不可避免地承担了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就其承担的风险而言,比开证行更大。一方面,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它就必须进行付款(或承兑);另一方面,它又要防止自己在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时,开证行挑剔单据,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甚至是无理拒付而得不到相应的偿付。因而,保兑行在处理它自己保兑的信用证时特别严格,甚至可谓是百般挑剔,以便用“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把信用证变成不符点项下的托收,从而达到既收取了受益人的保兑费等有关费用,但又不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目的。即使是受益人可与开证申请人协商接受所谓的“不符点单据”,但还是会拖延收汇时间,且向保兑行支付数目可观的保兑费、电报费、不符点处理费等费用。
在信用证中设立偿付行,最初是为了开证行能顺利付汇。{UCP500)q~规定,偿付无须审核单据以判断单证是否相符,仅凭议付行的索偿指示付款。对于受益人来说,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偿付行见索即付”条款,则信用证的付汇速度较快。加上偿付行一般为付款货币清算地的银行,信誉较好,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被用来作为规避受益人收汇风险的手段之一。
然而,当收到一张由高风险国家、地区的银行作为开证行,但有信誉卓越的全球性大银行作为偿付行的信用证时,受益人也不可掉以轻心。在实务中,有些开证行虽然开出的信用证含有偿付行,但仅仅是“含有”而已,实际上并未按惯例规定征得偿付行的同意,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偿付行或将资金及时调拨给偿付行。指定偿付行只是开证行的一厢情愿或仅仅是用它做表面文章而已,偿付行形同虚设。因此,在一些高风险、地区的银行来证项下,出口地议付行的索偿被偿付行告知“没有开证行的授权”或“本行未同意在该证项下作为偿付行”而遭拒付的情形时有发生。
首先,若信用证来证时,开证行已在即期信用证的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付款时间,受益人可要求申请人请开证行修改。
其次,外贸企业应熟悉{UCP500)的有关规定.据理力争。(ucPsoo)第13条b款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有各自的合理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7个银行工作日来审核单据,以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自其收到单据的一方。”在这个条款之前,并没有像{UCP500)其它许多条款一样前面加上一个条件状语“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也就是说,无论信用证规定与否,怎么规定,只要该证是根据(UCP500}开立,就必须遵守该条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处理即期信用证时,必须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要么以不符点拒付,要么凭相符的单据进行付款。即7个工作日包括了“合理的审单时间”加上“通知寄送单据的一方的时间”(单证相符时,该通知即为付款通知)。若在收汇时,开证行超过规定时限,以各种理由拒付,受益人必须敦促为其办理出口业务的银行向开证行追索货款和因迟付而产生的利息损失。
一是在签订合同时就要尽量避免加此类条款。
二是如果申请人在开来的信用证中加入了此类条款,为了避免产生这类签字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与不符的争议,受益人最好请开证申请人联系开证行取消这类条款,或改由我国境内的官方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或较有影响力的商会(如贸促会等)进行会签或出具检验证。该项修改由于是受益人主动要求的,因而很可能由受益人负担修改费用,但相对于因信用证中有此条款而产生争议,遭迟付、降价、拒付的风险来说,受益人这一负担还是值得的。当然这种方法可能不易被开证申请人接受。
三是如果同意接受该条款,需要坚持两个原则,即:
1.坚持有关客商签字样本掌握在我方银行(信用证来证时为通知行,出口公司交单时即为议付或代付行)的原则。对于未声明有关签字样本随后即寄我方银行的电开信用证,或未附签字样本的信开信用证,我方银行在审证时,要提请开证行注意,并要求该行从速寄样本给我方银行;对于声明签字样本已寄我方通知行,但我方银行迟迟未见样本的信用证,我方银行可进行查询,多次查询仍未得样本,可请公司自行处理,并晓之以利弊。
2.坚持签字样本与有关单据是否一致的确认权掌握在我方银行的原则。只要请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如:只要议付行或代付行声明单据上签字与样本上的一致,开证行即视为单据上签字与样本上的一致;或凭议付行声明而确认单据上的签字导样本上的是否相符等。这样,既满足了开证申请人要求亲自验货签单、会签等要求,又充分体现了银行的信用中介作用,也减少了受益人的风险。所以,如果在洽谈贸易时,就知道客商有验货签单、会签等要求,就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客商在开证时应加列有关条款,以免在出口收汇中处于被动地位,或以后再要求修改信用证,增加了麻烦和额外的费用。
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能否安全收汇,与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开证行的信誉有关,因而选择开证行至关重要。对我国的出口企业而言,应首选在申请人所在地的外资银行,特别是全球性的信誉较好的大银行。一般全球性的大银行历史悠久,资金充裕,并且由于当地政府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对其外汇管制也较为宽松,有的甚至出现了“超国民待遇”。即使有意外情况,如该国的外汇管制突然严格,由于它的分支机构遍布全球,也使得它的付汇不会有障碍。因此,不太可能出现因资金问题、外汇管制问题而不能履行开证行付款责任的情况。当然,如外资银行可能要求的开证保证金比例较高,收费较高等,受益人要求开证申请人选择外资银行作为开证行会有一定的难度。其次,应选择国内的中资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中资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除了有上述外资银行的优势外,国内银行在国际结算上的信誉较好,一旦出现问题,也没有语言障碍,容易沟通。再次是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申请人所在国家、地区的银行。
所谓的对信用证慎重加保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于信用证是否有必要进行保兑加以慎重考虑;二是如果信用证有必要进行保兑,对于让哪家银行作为保兑行要慎重考虑。
对于信用证是否有必要加具保兑,可以由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是否良好,开证行信誉是否较好来决定。如果申请人与受益人关系良好,是多年的贸易伙伴,受益人即使对开证行信誉不甚了解,也不必对信用证加保兑。因为在信用证中,开证行虽然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开证行的付款是属于为开证申请人垫付的性质,换言之,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仍是开证申请人。因此,只要开证申请人主动接单付款,信用证即使有不符点,开证行仍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付款,更不用说单证一致的情况了。另一方面,如果开证行的信誉较好,信用证也不必加具保兑。另外,有些银行,虽然是发展中国家的银行 并在有关世界银行的排行榜上名次不够理想,或根本榜上无名,但在国际结算方面的信誉尚好,由于有世界银行对之的优惠贷款或国际金融机构的资助等原因,在一般信用证项下,其付汇速度仍属较快之列,无理拒付的情形也不多,因此,如果以其作为开证行,信用证又无软条款或其它特殊情况,也不必加具保兑。
信用证如有必要加具保兑,必须要谨慎选择,要求信誉卓越的银行作为保兑行。例如日本的大部分银行,信誉极佳,无理拒付极为罕见,假如由这类银行加具保兑,确实能起到收汇的“双保险”作用。总之,对信用证要不要加保兑,或选择哪家银行作保兑行,受益人必须慎之又慎。受益人耍了解国外银行的信誉,不仅是通过国内有关银行的信托资信部门向其了解有关简单的资信情况,更重要的是了解该行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方面的一贯作风。
为了避免和识别有名无实的偿付信用证,可要求开证行请偿付行出具偿付保兑,一般内容如下:“应×××开证行的要求,我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偿付保兑,我行保证对议付行在×××号、金额为USD×××、有效期为×××的信用证项下的议付索偿进行付款,只要议付行证明单证相符”。这样,通过偿付行之口,确认了偿付行已知晓自己被开证行指定为偿付行这一事实,并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行的责任和义务,为议付行以后的索偿提供了保障。
尽管信用证可分为议付、付款、承兑信用证,但在实务中,绝大多数出口地银行与受益人的结汇方式仍为“收妥结汇”。换言之,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收汇风险取决于开证行,如开证行信誉较差,收汇风险也就较大。为了将收汇风险降到最低,受益人可要求出口地银行叙做“福费廷”业务,即买断业务。具体操作是:受益人在出口交单后,向出口地银行提出叙做该项业务的申请,银行在审核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后,在代理行授信额度内叙做,除非受益人存在欺诈或当地法院出具止付令,受益人便可立即收汇。通过“福费廷”业务,受益人将应收款项无追索权地卖断给叙做该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避免了收汇风险、汇率风险,并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政策,提早办理核销、退税等手续。
案例一:华夏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上面规定:最后装船日为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限是2004年6月30日,交单日期的最后期限是提单日期后的第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由于货源充足,华夏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6月18日,华夏公司把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这让华夏公司委屈不已,自己明明提前运出了货物,交单时间也在6月30日以前,怎么就被银行拒绝了呢?
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的15天内,且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现在华夏公司5月29日运出了货物,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因为时间不可能倒转,不符点已无法更正,华夏进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付款赎单,另一方面告知银行担保议付。但是华夏进出口公司这样做就会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原来的银行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了商业信用,万一不幸遇到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不付款或少付款,华夏公司的损失就会很大。
案例二:大华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公司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香港,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投保中国保险条款一切险。由于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降低了湿度标准,使得产品的湿度增大。货物到港后,港方发现产品全部霉变,损失达八万美元。调查后发现,该货物出口地不特别热,进口地也不特别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属于正常运输。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该批货物进行赔偿?进口商是否能拒绝支付货款呢?
保险公司表示不能对这批货物进行赔偿。根据中国保险条款,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其他费用,属于保险外责任。这批皮手套的霉变,是由于工厂降低了湿度标准后,货物本身内在的缺陷或特征所导致的,所以保险公司不会对该批货物进行赔偿。
同时,尽管产品霉变,可进口商仍需支付货款。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即是交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银行就必须付款。
以上两个案例暴露出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缺陷:信用证项下银行只对物权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的表面一致性负责,即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实施付款,而不管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方面出现的问题。信用证交易机制的设计更注重对卖方利益的保护,这就为卖方(受益人)滥用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提供了空间。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被要求凭单付款,买方就会遭受损失,这无疑违背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