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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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凭证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
“Document of title”是英美法的概念。英国1889年《Factor Act》(代理法)首先规定了“document of title”的定义:“document of title”包括提单、仓单、货仓管理人执照和其他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使用的用来证明占有或控制货物或者通过背书或交付授权或意图授权持有人有权出让或接受其代表的货物的单证。
在普通法下,不存在对documentoftitletogoods的权威定义,但是,一般认为,它是一份涉及货物的凭证,它的转让起到转让货物推定(实质)占有权的作用,并也可能去转让货物的财产权。这是英国学界对documentoftitle的看法。除了普通法外,英国1889年FactorsAct(代理法)第1条对documentoftitle下了定义并强调了货物占有权和控制权,规定:‘documentoftitle’,包括提单、码头证明、仓储单、交货证明或指示, 以及任何其他在通常商业过程中作为占有或控制货物的证明,或授权和旨在授权单证持有者转让或接收单证所代表货物之单证。”这是一项立法的直接规定,但迟于英国1855年《提单法》(该法未就提单作为documentoftitle作出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第1-20条中规定:‘document of title’包括提单、码头收货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书面交货指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业或金融业务中足以证明凭证占有人有权利接收、占有或处分凭证及所代表的货物的其他单证”。相较于英国强调documentoftitle与货物占有的关系,从而突出documentoftitle本身所代表的权利而言,美国法律是从单证持有者可行使的权利出发来定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