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

目录

  • 1 付款的概念
  • 2 付款的程序
  • 3 付款的效力
  • 4 付款与出票人、背书人的关系

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付款的程序

  付款的程序包括提示与支付。

  (1)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即应付款;

  二是持票人得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即在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

  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白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在支付票款的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履行一定的手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付款与出票人、背书人的关系

  付款是付款人的行为,这与出票人背书人等偿还义务的行为不同;前者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后者则并不以票据金额为依据而支付,不能引起票据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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