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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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目录

  • 1 什么是商业银行
  • 2 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1]
  • 3 商业银行的性质[1]
  • 4 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
  • 5 商业银行的特征
  • 6 商业银行的基本类型
    • 6.1 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
    • 6.2 全能型商业银行
  • 7 商业银行的职能[1]
  • 8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 8.1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
    • 8.2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1]
  • 9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
  • 10 商业银行的业务
  • 11 商业银行贷款种类
  • 12 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 13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 14 参考文献

什么是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而形成的一种金融组织。商业银行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演变,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资金集散机构,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居于各国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首。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能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特殊的金融企业盈利是商业银行产生和经营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内在动力。

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

  银行是经济中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关于银行业务的起源,可谓源远流长。西方银行业的原始状态,可溯及公元前的古巴比伦以及文明古国时期。据大英百科全书记载,早在公元前6世纪,在巴比伦已有一家“里吉比”银行。考古学家在阿拉伯大沙漠发现的石碑证明,在公元前2000年以前,巴比伦的寺院已对外放款,而且放款是采用由债务人开具类似本票的文书,交由寺院收执,且此项文书可以转让。公元前4世纪,希腊的寺院、公共团体、私人商号,也从事各种金融活动。但这种活动只限于货币兑换业性质,还没有办理放款业务。罗马在公元前200年也有类似希腊银行业的机构出现,但较希腊银行业又有所进步,它不仅经营货币兑换业务,还经营贷放、信托等业务,同时对银行的管理与监督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罗马银行业所经营的业务虽不属于信用贷放,但已具有近代银行业务的雏形。

  人们公认的早期银行的萌芽,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银行”一词英文称之为“Bank”,是由意大利文“Banca”演变而来的。在意大利文中,Banca是“长凳”的意思。最初的银行家均为祖居在意大利北部伦巴第的犹太人,他们为躲避战乱,迁移到英伦三岛,以兑换、保管贵重物品、汇兑等为业。在市场上人各一凳,据以经营货币兑换业务。倘若有人遇到资金周转不灵,无力支付债务时,就会招致债主们群起捣碎其长凳,兑换商的信用也即宣告破碎。英文“破产”为“Bankruptcy”,即源于此。

  早期银行业的产生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中世纪的欧洲地中海沿岸各国,尤其是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城市是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商贾云集,市场繁荣。但由于当时社会的封建割据,货币制度混乱,各国商人所携带的铸币形状、成色、重量各不相同,为了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货币兑换。于是,单纯从事货币兑换业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专业货币商便开始出现和发展了。随着异地交易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来自各地的商人们为了避免长途携带而产生的麻烦和风险,开始把自己的货币交存在专业货币商处,委托其办理汇兑与支付。这时候的专业货币商已反映出银行萌芽的最初职能:货币的兑换与款项的划拨。

  随着接受存款的数量不断增加,商人们发现多个存款人不会同时支取存款,于是他们开始把汇兑业务中暂时闲置的资金贷放给社会上的资金需求者。最初,商人们贷放的款项仅限于自有资金,随着代理支付制度的出现,借款者即把所借款项存入贷出者之处,并通知贷放人代理支付。可见,从实质上看,贷款已不仅限于现实的货币,而是有一部分变成了账面信用,这标志着现代银行的本质特征已经出现。

  当时,意大利的主要银行有1171年设立的威尼斯银行和1407年设立的圣乔治银行等。16世纪末开始,银行普及到欧洲其他国家。如1609年成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1619年成立的汉堡银行,1621年成立的纽伦堡银行等都是欧洲早期著名的银行。在英国,早期的银行业是通过金匠业发展而来的。17世纪中叶,英国的金匠业极为发达,人们为了防止金银被盗,将金银委托给金匠保存。当时金匠业不仅代人保管金银,签发保管凭条,还可按顾客书面要求,将金银划拨给第三者。金匠业还利用自有资本发放贷款,以获取利息。同时,金匠们签发的凭条可代替现金流通于市面,称之为“金匠券”,开了近代银行券的先河。这样,英国早期银行就在金匠业的基础上产生了。

  这种早期的银行业虽已具备了银行的本质特征,但它仅仅是现代银行的原始发展阶段。因为银行业的生存基础还不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方式,银行业的放款对象还主要是政府和封建贵族,银行业的放款带有明显的高利贷性质,其提供的信用还不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但早期银行业的出现,完善了货币经营业务,孕育了信贷业务的萌芽。它们演变成为现代银行则是在17世纪末到18世纪期间的事情,而这种转变还要求具备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某些特殊条件。

  现代商业银行的最初形式是资本主义商业银行,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社会劳动分工的扩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一些手工场主同城市富商、银行家一起形成新的阶级--资产阶级。由于封建主义银行贷款具有高利贷的性质,年利率平均在20%~30%,严重阻碍着社会闲置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另外,早期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政府等一批特权阶层而非工商业,新兴的资产阶级工商业无法得到足够的信用支持,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有大量的为组织资本主义生产所必需的货币资本。因此,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建立和发展资本主义银行。

  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产生,基本上通过两种途径:一是旧的高利贷性质的银行逐渐适应新的经济条件,演变为资本主义银行。在西欧,由金匠业演化而来的旧式银行,主要是通过这一途径缓慢地转化为资本主义银行。另一途径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按照资本主义原则组织的股份制银行,这一途径是主要的。这一建立资本主义银行的历史过程,在最早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英国表现得尤其明显。1694年,在政府的帮助下,英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家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它的出现,宣告了高利贷性质的银行业在社会信用领域垄断地位的结束,标志着资本主义现代银行制度开始形成以及商业银行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说,英格兰银行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鼻祖。继英格兰银行之后,欧洲各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成立了商业银行。从此,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普及。

  与西方的银行相比,中国的银行则产生较晚。中国关于银钱业的记载,较早的是南北朝时的寺庙典当业。到了唐代,出现了类似汇票的“飞钱”,这是我国最早的汇兑业务。北宋真宗时,由四川富商发行的交子,成为我国早期的纸币。到了明清以后,当铺是中国主要的信用机构。明末,一些较大的经营银钱兑换业的钱铺发展成为银庄。银庄产生初期,除兑换银钱外,还从事贷放,到了清代,才逐渐开办存款、汇兑业务,但最终在清政府的限制和外国银行的压迫下,走向衰落。我国近代银行业,是在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银行入侵之后才兴起的。最早到中国来的外国银行是英商东方银行,其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来华设立银行。在华外国银行虽给中国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破坏,但在客观上也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为了摆脱外国银行支配,清政府于1897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国通商银行,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的产生。此后,浙江兴业、交通银行相继产生。

  商业银行发展到今天,与其当时因发放基于商业行为自偿性贷款从而获得“商业银行”的称谓相比,已相去甚远。今天的商业银行已被赋予更广泛、更深刻的内涵。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多功能、综合性的“金融百货公司”。

  90年代,国际金融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直接或间接地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银行资本越来越集中,国际银行业出现竞争新格局;国际银行业竞争激化,银行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业务与工具不断创新,金融业务进一步交叉,传统的专业化金融业务分工界限有所缩小;金融管制不断放宽,金融自由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国内外融资出现证券化趋势,证券市场蓬勃发展;出现了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这些发展趋势的出现必将对今后商业银行制度与业务的发展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商业银行的性质

  从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历史看,商业银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以经营金融资产负债为对象,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首先,商业银行是一种企业,它具有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和一般的工商企业一样,商业银行也具有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金,也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要把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是商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内在动力。就此而言,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没有区别。

  其次,商业银行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又有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企业。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和内容具有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经营的是物质产品和劳务,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的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联系的金融服务。

  (2)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和受社会经济的影响特殊。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任何一个企业,同时商业银行受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也较任何一个具体企业更为明显。

  (3)商业银行责任特殊。一般工商企业只以盈利为目标,只对股东和使用自己产品的客户负责;商业银行除了对股东和客户负责之外,还必须对整个社会负责。

  第三,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既有别于国家的中央银行,又有别于专业银行(指西方指定专门经营范围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当局和金融体系的核心,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它不对客户办理具体的信贷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专业银行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只限于办理某一方面或几种特定的金融业务,业务经营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则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它既经营“零售”业务,又经营“批发业务”,其业务触角已延伸至社会经济生活各个角落,成为“金融百货公司”和“万能银行”。

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

  (一)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人民银行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二)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士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特征

  从上述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可以看出,商业银行有如下特征:

  (1)商业银行必须依法设立。设立的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2)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并经营其他中间业务,如结算业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由于它们不办理存款和贷款业务。所以,不属于商业银行的范畴。

  (3)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商业银行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利润为目标,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目的。它对利润的追求表现为:创立或经营商业银行带来盈利;是否办理某一笔业务或接纳某一位顾客,也要看它能否为银行带来利润。

  (4)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的流通;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因此,商业银行是一种与工商企业有所区别的特殊企业——金融企业。

  (5)商业银行也不同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其业务范围更为狭窄,不属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综合性,既有负债业务,如存款、发行金融债券,也有资产业务,如放款、进行证券投资,还有中间业务,如办理结算。因此,商业银行的功能比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更全面,可以为客户提供除了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以外的所有的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的基本类型

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

  职能分工型商业银行又称分离型商业银行,主要存在于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其基本特点是:法律规定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业务分离,商业银行不得兼营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不能直接参与工商企业的投资

全能型商业银行

  全能型商业银行又称综合性商业银行。其基本特点是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混业经营,即可以经营一切金融业务,没有职能分工的限制。这种类型的商业银行,不仅可以经营工商业存款、短期抵押放款、贴现、办理转账结算、汇兑、现金出纳等传统业务,而且可以涉及多种金融业务领域,如信托、租赁、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代收账款、代客保管财产、咨询、现金管理、自动化服务等,因此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或“金融超级市场”。

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务、信用创造和调节经济等职能,并通过这些职能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对全社会的货币供给有重要影响,并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基础。

1)信用中介

  信用中介是指商业银行充当将经济活动中的赤字单位盈余单位联系起来的中介人的角色。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功能,它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多层次的调节作用:将闲散货币转化为资本;使闲置资本得到充分利用;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

2)支付中介

  支付中介是指商业银行借助支票这种信用流通工具,通过客户活期存款帐户的资金转移为客户办理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和存款转移等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发挥支付中介功能主要有两个作用:节约了流通费用;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

3)信用创造

  信用创造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吸收活期存款、发放贷款,从而增加银行的资金来源、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商业银行发挥信用创造功能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创造存款货币等等流通工具和支付手段,既可以节省现金使用,减少社会流通费用,又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所需要。

4)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在国民经济中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等的特殊地位和优势,利用其在发挥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功能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大量信息借助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手段和工具,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融资代理、信托租赁、代收代付等各种金融服务。通过金融服务功能,商业银行既提高了信息与信息技术的利用价值,加强了银行与社会联系,扩大了银行的市场份额;同时也获得了不少费用收入,提高了银行的盈利水平。

5)调节经济

  商业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下,通过信贷政策的实施,利率、信贷规模及资金投向的调节,实现调节经济结构、投资消费比、产业结构等目的,为国家经济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自商业银行诞生以来,已经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发挥着各种功能以满足社会公众不同的需求。但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以效率为原则。事实上,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既与其发挥的功能有关,也受银行规模的影响。因为商业银行规模大小与商业银行的作用呈正相关关系,银行规模越大,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就越多,对经济生活发挥的作用也越大,因此也决定了银行的组织形式。当然,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要求也会对银行的组织形式产生一定的影响。

  通常,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可以从其外部组织形式和内部组织结构两方面来认识。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是指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形式。从全球商业银行看,主要有四种类型。

  1、单一银行制

  单一银行制也称独家银行制,其特点是银行业务完全由各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或限设分支机构。这种银行制度在美国非常普遍,是美国最古老的银行形式之一,通过一个网点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美国是各州独立性较强的联邦制国家,历史上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西部悬殊较大。为了适应经济均衡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反对金融权力集中,各州都立法禁止或限制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特别是跨州设立分支机构。

  这种银行制度的优点是:

  但这种银行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2、分行制

  分行制的特点是,法律允许除了总行以外,在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机构;总行一般设在各大中心城市,所有分支机构统一由总行领导指挥。这种银行制度源于英国的股份银行。按总行的职能不同,分行制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银行是指总行除管理控制各分支行外,本身也对外营业。总管理处制是指总行只负责控制各分支行处,不对外营业,总行所在地另设对外营业的分支行或营业部。

  分行制的优点在于: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分行制,我国也是如此。但对单一银行制和分行制在经营效率方面的优劣却是很难简单加以评判的。

  3、银行持股公司制

  银行持股公司是指由一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银行。在法律上,这些银行是独立的,但其业务与经营政策,统属于同一股权公司所控制。这种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在美国最为流行。它是1933-1975年美国严格控制银行跨州经营时期,立法方面和商业银行之间“管制-逃避-再管制”斗争的结果。到1990年,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控制了8700家银行,占该行业总资产的94%。银行持股公司使得银行更便利地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并通过关联交易获得税收上的好处,也能够规避政府对跨州经营银行业务的限制。

  银行持股公司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银行持股公司;一种是银行持股公司。前者是由主要业务不在银行方面的大企业拥有某一银行股份组织起来的,后者是由一家大银行组织一个持股公司,其他小银行从属于这家大银行。

  4、连锁银行制

  连锁银行制又称为联合银行制,其特点是由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这些银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也没有股权公司的形式存在,但其所有权掌握在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手中,其业务和经营政策均由一个人或一个决策集团控制。这种银行机构往往是围绕一个地区或一个州的大银行组织起来的。几个银行的董事会由一批人组成,以这种组织中的大银行为中心,形成集团内部的各种联合。它与银行持股公司制一样,都是为了弥补单一银行制的不足、规避对设立分支行的限制而实行的。但连锁银行与控股公司相比,由于受个人或某一集团的控制,因而不易获得银行所需要的大量资本,因此许多连锁银行相继转为银行分支机构或组成持股公司。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是指就单个银行而言,银行内部各部门及各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组织管理系统。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以股份制形式为例,可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个层次。决策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执行机构包括行长(或总经理)以及行长领导下的各委员会、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监督机构即指董事会下设的监事会

  1.股东大会。现代商业银行由于多是股份制银行,因此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和股东例会。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有权听取银行的一切业务报告,有权对银行业务经营提出质询,并且选举董事会。

  2.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执行股东大会的建议和决定。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银行目标、确定银行政策模式、选举管理人员、建立委员会、提供监督和咨询以及为银行开拓业务。

  3.各种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其职责是协调银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是各部门之间互通情报的媒介,定期或经常性地召开会议处理某些问题。

  4.监事会。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的同时,还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是代表股东大会对全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比董事会下设的稽核机构的检查权威性更大,除检查银行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外,还要对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和重大决定、规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具有督促限期改正之权。

  5.行长(或总经理)。行长是商业银行的行政主管,是银行内部的行政首脑,其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定,组织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负责银行具体业务的组织管理

  6.总稽核。总稽核负责核对银行的日常账务项目,核查银行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是否符合当局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董事会的方针、纪律和程序办事,目的在于防止篡改账目、挪用公款和浪费,以确保资金安全。总稽核是董事会代表,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7.业务和职能部门。在行长(或总经理)的领导下,设立适当的业务和职能部门便构成了商业银行的执行机构。业务职能部门的职责是经办各项银行业务,直接向客户提供服务。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实施内部管理,帮助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为业务管理人员提供意见、咨询等。

  8.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商业银行体系业务经营的基层单位。分支行里的首脑是分支行行长。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业务需要,还设有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以完成经营指标和任务。

  商业银行的管理系统由以下五个方面组成。

  (1)全面管理。由董事长、行长(或总经理)负责。主要内容包括确立银行目标、计划和经营业务预测,制定政策,指导和控制及评价分支机构及银行的管理和业务工作。

  (2)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处理资本金来源和成本,管理银行现金,制定费用预算,进行审计财务控制,进行税收和风险管理

  (3)人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招募雇员,培训职工,进行工作和工资评审,处理劳资关系

  (4)经营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根据计划和目标安排组织各种银行业务,分析经营过程,保证经营活动安全。

  (5)市场营销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分析消费者行为和市场情况,确定市场营销战略,开展广告宣传、促销公共关系,制定银行服务价格,开发产品和服务项目。

  以上五项管理内容分别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同时,各部门之间也需相互协作,以实现银行的既定目标。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金融企业,它具有一般企业的基本特征,作为一个企业就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商业银行合理的盈利水平,不仅是商业银行本身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商业银行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激励机制。尽管各国商业银行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在业务经营上,各国商业银行通常都遵循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原则。

  1.盈利性原则

  盈利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经营企业,追求最大限度的盈利。盈利性既是评价商业银行经营水平的最核心指标,也是商业银行最终效益的体现。影响商业银行盈利性指标的因素主要有存贷款规模资产结构、自有资金比例和资金自给率水平以及资金管理体制和经营效率等。坚持贯彻盈利性原则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只有保持理想的盈利水平,商业银行才能充实资本和扩大经营规模,并以此增强银行经营实力,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

  其二,只有保持理想的盈利水平,才能增强银行的信誉。银行有理想的盈利水平,说明银行经营管理有方,可以提高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以吸收更多的存款,增加资金来源,抵御一定的经营风险

  其三,只有保持理想的盈利水平,才能保持和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当今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银行盈利不断增加,才有条件利用高薪和优厚的福利待遇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同时,只有保持丰厚的盈利水平,银行才有能力经常性地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其竞争能力。

  其四,银行保持理想的盈利水平,不仅有利于银行本身的发展,还有利于银行宏观经济活动的进行。因为,商业银行旨在提高盈利的各项措施,最终会反映到宏观的经济规模和速度、经济结构以及经济效益上来,还会反映到市场利率总水平和物价总水平上来。

  2.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现和满足客户借贷的能力。流动性在这里有两层意思,即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资产在不受损失的前提下随时变现的能力。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经常以合理的成本吸收各种存款和其他所需资金。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流动性是指前者,即资产的变现能力。银行要满足客户提取存款等方面的要求,银行在安排资金运用时,一方面要求使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必须力求负债业务结构合理,并保持较强的融资能力

  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的主要因素有客户的平均存款规模、资金的自给水平、清算资金的变化规律、贷款经营方针、银行资产质量以及资金管理体制等。流动性是实现安全性和盈利性的重要保证。作为员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要保持适当的流动性是非常必要的,因为:

  ①作为资金来源的客户存款和银行的其他借入资金要求银行能够保证随时提取和按期归还,这主要靠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

  ②企业、家庭和政府在不同时期产生的多种贷款需求,也需要及时组织资金来源加以满足。

  ③银行资金的运动不规则性和不确定性,需要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来保证。

  ④在银行业激烈的竞争中,投资风险也难以预料,经营目标不能保证能够完全实现,需要一定的流动性作为预防措施。一在银行的业务经营过程中,流动性的高低非常重要。事实上,过高的资产流动性,会使银行失去盈利机会甚至出现亏损;过低的流动性可能导致银行出现信用危机客户流失、资金来源丧失,甚至会因为挤兑导致银行倒闭。因此,作为商业银行关键是要保持适度的流动性。这种“度”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生命线,是商业银行成败的关键。而这种“度”既没有绝对的数量只限,又要在动态的管理中保持。这就要求银行经营管理者及时果断地把握时机和作出决策。当流动性不足时,要及时补充和提高;在流动性过高时,要尽快安排资金运用,提高资金的盈利能力

  3.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指银行的资产、收益、信誉以及所有经营生存发展的条件免遭损失的可靠程度。安全性的反面就是风险性,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性原则就是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风险。影响商业银行安全性原则的主要因素有客户的平均贷款规模贷款的平均期限、贷款方式、贷款对象的行业和地区分布以及贷款管理体制等。商业银行坚持安全性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

  第一,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永恒课题。银行业的经营活动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对银行的债权人要按期还本付息;二是对银行的债务者要求按期还本付息。这种信用活动的可靠程度是银行经营活动的关键。在多大程度上被确认的可靠性,又称为确定性。与此对应的是风险性,即不确定性。但在银行经营活动中,由于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等种种原因,存在着多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治风险等,这些风险直接影响银行本息的按时收回,必然会削弱甚至丧失银行的清偿能力,危及银行本身的安全。所以,银行管理者在风险问题上必须严格遵循安全性原则,尽力避免风险、减少风险和分散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决定其是否存在有潜伏的危机。与一般工商企业经营不同,银行自有资本所占比重很小。远远不能满足资金的运用,它主要依靠吸收客户存款或对外借款用于贷款或投资,所以负债经营成为商业银行的基本特点。由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所决定,若银行经营不善或发生亏损,就要冲销银行自有资本来弥补,倒闭的可能性是随时存在的。

  第三,坚持稳定经营方针是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所必需。首先,有助于减少资产的损失,增强预期收益的可靠性。不顾一切地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其效果往往适得其反。事实上,只有在安全的前提下营运资产,才能增加收益。其次,只有坚持安全稳健的银行,才可以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因为一家银行能否立足于世的关键就是银行的信誉,而信誉主要来自于银行的安全,所以要维持公众的信心,稳定金融秩序,有赖于银行的安全经营。由此可见,安全性原则不仅银行盈利的客观前提,也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仅是银行经营管理本身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和安定的需要。

商业银行的业务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归纳起来,商业银行广义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大部分。

  1.商业银行自有资本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初始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其业务活动的本钱,主要部分有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自有资本一般只占其全部负债的很小一部分。银行自有资本的大小,体现银行的实力和信誉,也是一个银行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因此自有资本的多少还体现银行资本实力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具体来说,银行资本主要包括股本、盈余、债务资本和其他资金来源。

  2.各类存款

  按照传统的存款划分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

  (1)活期存款。主要是指可由存款户随时存取和转让的存款,它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客户取款时作事先的书面通知。持有活期存款账户的存款者可以用各种方式提取存款,如开出支票、本票汇票电话转账、使用自动柜员机或其他各种方式等手段。由于各种经济交易包括信用卡商业零售等都是通过活期存款账户进行的,所以在国外又把活期存款称之为交易账户。作为商业银行主要资金来源的活期存款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派生能力。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累,流动性大,在非现金结算的情况下,银行将吸收的原始存款中的超额准各金用于发放贷款,客户在取得贷款后,若不立即提现,而是转入活期存款账户,这样银行一方面增加了贷款,另一方面增加了活期存款,创造出派生存款。二是流动性大、存取频繁、手续复杂、风险较大。由于活期存款存取频繁,而且还要提供多种服务,因此活期存款成卒也较高,因此活期存款较少或不支付利息。三是活期存款相对稳定部分可以用于发放贷款。尽管活期存款流动性大,但在银行的诸多储户中,总有一些余额可用于对外放款。四是活期存款是密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桥梁。商业银行通过与客户频繁的活期存款的存取业务建立比较密切的业务往来,从而争取更多的客户,扩大业务规模。

  (2)定期存款。是指客户与银行预先约定存款期限的存款。存款期限通常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不等,期限最长的可达5年或10年。利率根据期限的长短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都要高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存单可以作为抵押品取得银行贷款。定期存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定期存款带有投资性。由于定期存款利率高,并且风险小,因而是一种风险最小的投资方式。对于银行来说,由于期限较长,按规定一般不能提前支取,因而是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定期存款所要求的存款准备金率低于活期存款。因为定期存款有期限的约束,有较高的稳定性,所以定期存款准备金率就可以要求低一些。三是手续简单,费用较低,风险性小。由于定期存款的存取是一次性办理,在存款期间不必有其他服务,因此除了利息以外没有其他的费用,因而费用低。同时,定期存款较高的稳定性使其风险性较小。

  (3)储蓄存款。主要是指个人为了积蓄货币和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储蓄存款也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储蓄存款多数是个人为了积蓄购买力而进行的存款。二是金融监管当局对经营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规定。因为储蓄存款多数属于个人,分散于社会上的各家各户,为了保障储户的利益,因此各国对经营储蓄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并要求银行对储蓄存款负有无限清偿责任。除上述各种传统的存款业务以外,为了吸收更多存款,打破有关法规限制,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存款工具上有许多创新。如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自动转账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大额定期存单等等。

  3.商业银行的长、短期借款

  商业银行对外借款根据时间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1)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同业借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主要用于支持日常性的资金周转,它是商业银行为解决短期余缺,调剂法定准备金头寸而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由于同业拆借一般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的,实际上是超额准备金的调剂,因此又称为中央银行基金,在美国则称为联邦基金中央银行借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再贴现,二是再贷款。再贴现是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商业银行将其买人的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次申请贴现,也叫间接借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放款,也叫直接借款。再贷款和再贴现不仅是商业银行筹措短期资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有转贴现回购协议、大额定期存单欧洲货币市场借款等。

  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对时间和金额上的流动性需要十分明确。短期借款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有明确的契约规定,借款的偿还期约定明确,商业银行对于短期借款的流动性需要在时间和金额上即可事先精确掌握,又可计划地加以控制,为负债管理提供了方便。二是对流动性的需要相对集中。短期借款不像存款对象那样分散,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额上都比存款相对集中。三是存在较高的利率风险。在正常情况下,短期借款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尤其是短期借款的利率与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密切相关,导致短期借款的利率变化因素很多,因而风险较高。四是短期俗款主要用于短期头寸不足的需要。

  (2)长期借款。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主要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金融债券可分为资本性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券国际金融债券

  发行金融债券与存款相比有以下特点:一是筹资的目的不同。吸收存款是为了扩大银行资金来源总量,而发行金融债券是为了增加长期资金来源和满足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二是筹资的机制不同。吸收存款是经常性的、无限额的,而金融债券的发行是集中、有限额的,吸收存款是被动型负债,而发行金融债券是银行的主动型负债。三是筹资的效率不同。由于金融债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存款的利率,对客户有较强的吸引力,因而其筹资效率要高于存款。四是所吸收的资金稳定性不同。金融债券有明确的偿还期,一般不用提前还本付息,有很高的稳定性,而存款的期限有一定弹性,稳定性要差些。五是资金的流动性不同。一般情况下,存款关系基本固定在银行与存户之间,不能转让;而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有较好的流通市场,具有比存款更高的转让性。

  二、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其资金运用业务,主要分为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资产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收人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除了留存部分准备金以外,全部可以用来贷款和投资。

  1.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贷款是商业银行最大的资产业务,大致要占其全部资产业务的60%左右。贷款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一是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透支贷款三类;二是按照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可分为信用放款、担保放款和票据贴现;三是按贷款用途划分,非常复杂,若按行业划分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科技贷款和消费贷款;按具体用途划分又有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四是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划分,可分为一次性偿还和分期偿还。五是按贷款质量划分有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等。对于任何一笔贷款,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即贷款的申请、贷款的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贷款的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担保、贷款发放、贷款检查、贷款收回。

  2.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是商业银行将资金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进行投资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有分散风险、保持流动性、合理避税和提高收益等意义。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主要对象是各种证券,包括国库券中长期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市政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公司债券。在这些证券中.,由于国库券风险小、流动性强而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投资工具。由于公司债券的差别较大,8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投资于公司债券的比重越来越小。商业银行其他资产业务还包括租赁业务等。

  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

  1.中间业务的涵义

  中间业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中间业务指那些没有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为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广义的中间业务则除了狭义的中间业务外,还包括结算、代理、咨询等无风险的经营活动,所以广义的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业务。按照《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要求,广义的中间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或有债权凋务,即狭义的中间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担保金融衍生工具和投资银行业务。二是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信托与咨询服务、支付与结算、代理人服务、与贷款有关的服务以及进出口服务等。20世纪肋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国际商业银行在生存压力与发展需求的推动下,纷纷利用自己的优势大量经营中间业务,以获取更多的非利息收入。随着中间业务的大量增加,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迅速增加。从1984年至1990年,美国所有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2.97%。其中资产在5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非利息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1.93%。中间业务已成为西方商业银行员主要的盈利来源。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主要类别: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所经营的中间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以及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

  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包括担保、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票据等。这类表外业务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由某银行向交易活动中的第三者的现行债务提供担保,并且承担现行的风险。

  承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潜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也必须履行事先允诺的义务;二是可撤销的承诺,即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在潜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可以收回原先允诺的义务而不会受到任何金融方面的制裁或惩罚。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是指80年代以来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创新金融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货期权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工具。

商业银行贷款种类

  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按贷款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信贷中期信贷长期信贷三种。

  一、短期信贷

  短期信贷通常指借贷期限在1年以下的资金。短期资金市场一般称为货币市场。借贷期限最短为1天,称为日贷。还有7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等几种。短期贷款多为1~7天及1~3个月,少数为6个月或1年。这种信贷可分为银行与银行间的信贷和银行对非银行客户(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等)的信贷,银行之间的信贷称为银行同业拆放。该种贷款完全凭银行间同业信用商借,不用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可通过电话、电传承交,事后以书面确认。同业拆放期限从1天到6个月为多,超过6个月的少。每笔交易额在10亿美元以下。典型的银行间的交易为每笔1000万美元左左。银行对非银行客户的交易很少。

  二、中期信贷

  中期信贷是指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这种贷款是由借贷双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由于这种贷款期限长、金额大,有时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所属国家的政府提供担保中期贷款利率比短期贷款利率高。一般要在市场利率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附加利率。

  三、长期信贷

  长期信贷是指5年以上的贷款,这种贷款通常由数家银行组成银团共同贷给某一客户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一方面是借款人(如银行、政府、公司、企业等);另一方面是参加银团的各家银行(包括牵头行经理行代理行等)。

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中央银行接管出现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接管理由;

  (3)接管组织;

  (4)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接管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实行。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接管因因下列原因终止:第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时间届满;第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已经恢复政策的经营能力;第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终止。

  (1)银行因解散而终止。银行解散程序包括:申请解散;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解散。

  (2)银行因撤销而终止;

  (3)银行因破产而解散;

  (4)银行的清算。其程序: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1、银行财务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国家专门的规章,专门设立的筹集资金、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纳税,并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各种财务会计制度的总称。

  2、会计原则

  银行内部的财务会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的原则;(3)银行应该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3、银行会计核算规定。

  银行会计核算规定包括:(1)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定;(2)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核算规定;(3)信托业务核算;(4)证券业务核算;(5)其他业务核算。

  4、呆帐准备金

  指根据国家规定,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销呆帐的准备金。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增加贷款呆帐准备金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年初呆帐准备金账面余额高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的,应当予以调整,再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部分。贷款资本家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抵押贷款、拆放资金和委托贷款等不应提取呆帐准备金。全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的,借记"营业费用",贷记本科目。差额提取的贷款资本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会计年度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不可顺延。商业银行按照法定的会计年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产管理,使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以此作为审核商业银行决算的期限和上缴财务报表的期限,计算贷款的逾期或呆帐情况,并以此作为评价银行经营情况的时间基础。

  6、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庄毓敏.第1章 商业银行导论.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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