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帐 (uncollectible accou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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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呆帐是指债务到期后,本金或利息经过至少一个月后仍未偿付,处于呆滞状况但尚未确定为坏帐的应收、暂付款项。它作为一项资产反映在各年的资产负债表上,而且也不需计提坏账准备。
当然,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放款,之后其客户的生意清盘,也会产生坏账。不过,当坏账已经归入损益表,作为支出部份,但是期后又收回,即是又称为收入。
会计人员通常于每年底会计期间终结,编制财务报表时,预估呆帐金额,认列费用,同时減少应收帐款. 即:
1.催款管理
呆账的催讨工作一定要由专责人员随同原负责该款项目的销售人员前往催讨。
在前项所提派遣专员前往催款外,尚须同时发出督促信函,恳请对方尽速支付货款。
3.呆账催讨管理表的制作与利用
在催讨呆账时,一定要制作催讨管理表,利用此表来追踪把握销售人员的催款进行状况,必要时予以援助。
4.防患收款时不正当行为
部分销售员在收得货款之后会不交回给经营管理部门,对于这种行为须加强实施“收款处理手续”管理,以防患于未然。
5.对销售人员施以指导教育
负责人须彻底掌握和了解销售人员的个性,不断对其实施有关货款回收的指导教育。
会计上应于何时认列此项费用,有不同的见解。大多数情形下,债务人都是拖欠多时,且累计一定的欠款后,才会避不见面,或宣告倒闭。此时应收帐款几乎可以确认完全或绝大部分无法收回,列呆帐费用将毫无争议。
然而,这个主张显然无法符合收入费用配合原则。由于商品销售的收入已在当期认列,为创造这些收入, 而产生的呆帐费用,原则上必须于同一期间认列入帐,才能达到收入费用的配合,而不是等到实际呆帐发生时才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