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政策工具(tools of monetary policy/monetary policy t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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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规定,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为“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
为实现其最终目标有一个传导机制,并有一个时间过程,一般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也就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作,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最终影响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指标。
目前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指标主要监控基础货币、银行的超额储备率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中介指标主要监测货币供应量和以商业银行贷款总量、货币市场交易量为代表的信用总量。
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职能和效果来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或称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扩张与紧缩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是最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③公开市场业务,被称为中央银行的 “三大法宝”。主要是从总量上对货币供应时和信贷规模进行调节。
二、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针对某些特殊的信贷或某些特殊的经济领域而采用的工具,以某些个别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与负债经营活动或整个商业银行资产运用也负债经营活动为对象,侧重于对银行业务活动质的方面进行控制,是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必要补充,常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
①消费者信用控制;
②证券市场信用控制;
③不动产信用控制;
④优惠利率;
⑤预缴进口保证金;
⑥其它政策工具。
其它政策工具,除以上常规性、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外,中央银行有时还运用一些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对信用进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包括:
①信用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业务进行直接干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有信用分配、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利率限制、特种贷款;
②信用间接控制工具,指中央银行凭借其在金融体制中的特殊地位,通过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磋商、宣传等,指导其信用活动,以控制信用,其方式主要有窗口指导、道义劝告。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有5种,其作用与意义如下:
1、公开市场业务: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调剂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需求。
2、存款准备金: 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3、中央银行贷款:运用再贷款政策、再贴现政策调剂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需求,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
4、利率政策: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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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中国央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自2013年6月开始实施操作。自此,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又增加了一项。
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一、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公开买卖债券等的业务活动即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存款货币银行按法律规定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与其吸收存款的比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真实效用体现在它对存款货币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对货币乘数的调节。由于存款货币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与中央银行投放的基础货币存在乘数关系,而乘数的大小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成反比。因此,若中央银行采取紧缩政策,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则限制了存款货币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降低了货币乘数,最终起到收缩货币供应量和信贷量的效果,反之亦然。
三、中央银行贷款:中央银行贷款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简称再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中央银行通过适时调整再贷款的总量及利率,吞吐基础货币,促进实现货币信贷总量调控目标,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信贷投向。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在我国,中央银行通过适时调整再贴现总量及利率,明确再贴现票据选择,达到吞吐基础货币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目的,同时发挥调整信贷结构的功能。
四、利率政策: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1、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 利率;再贴现利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 金支付的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2、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3、 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4、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五、常备借贷便利: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LendingFacility,SLF)。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的规定。
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取的手段。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为“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要控制一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活动,从而控制货币供应,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为了调节金融,稳定货币,中央银行要运用经济手段,同时辅之以行政手段,控制和调节市场的信贷数量。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融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提取的金额被称为存款准备金,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率称为存款准备率或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定准备金;二是超额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其运作的原理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调整商业银行上缴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借以扩张或收缩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从而达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比如提高法定准备金比率,由一定的货币基数所支持的存贷款规模就会减少,从而使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减少;反之,则会使货币供应量增加。超额准备金是银行为应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它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一部分资产。我国的超额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二是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中的现金准备。前者主要用于银行间的结算和清算,以及用于补充现金准备,而后者是用于满足客户的现金需要。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把它列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首位。1998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有关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事宜作了具体规定。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本条第一项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可见,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本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2)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我国现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只对存款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所谓一般存款是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包括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信托投资机构吸收的信托存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等集体金融组织吸收的各项存款。
(3)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机构。国家授权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准备金率并根据放松银根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并组织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超额准备金是指银行为应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其特点是为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一部分资产。我国的超额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二是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中的现金准备。前者主要用于银行间的结算和清算,以及用于补充现金准备,而后者是用于满足客户的现金需要。
尽管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在货币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这项政策工具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存款准备金政策缺乏弹性。存款准备金比率的调整所带来的效果非常强烈,中央银行难以确定调整准备金率的时机和调整的幅度,因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宜随时调整,不能作为中央银行每日控制货币供应状况的工具。而且在中央银行提高准备金比率时,没有足够超额准备金的商业银行必然会被迫出售其流动性资产,或增加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者是立即收回放出的款项等,这些措施都会增加中央银行的工作压力。所以,中央银行一般不喜欢对存款准备金率经常予以变动,并且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在提高之前,会事先通知商业银行,这样会使得这项货币政策工具效果更平稳一些。
(2)由于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货币乘数及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均有较强烈的影响,对整个经济和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等,都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因而存款准备金率有固定化倾向。
(3)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各类银行和和地区银行的影响也不一致。由于超额准备金并不是平均分布在各家银行,而且银行的规模大小有差别,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银行类别各异因此,存款准备金率“一刀切”式的变动对各家银行的影响就不一致,有的银行往往陷入严重资金周转不灵的困境。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所谓利息,是指货币所有者因贷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报酬。而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我国的利率分三种: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即基准利率,又称法定利率;
第二,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称为商业银行利率;
第三,金融市场的利率,称为市场利率。其中,基准利率是核心,它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起决定作用,它的变化决定了其他各种利率的变化。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借入中央银行资金成本,以达到抑制或刺激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导致信贷总量或货币供应量的收缩或扩张。
基准利率是我国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基准利率的依据只能是货币政策目标。当政策目标重点发生变化时,利率作为政策工具也应随之变化。不同的利率水平体现不同的政策要求,当政策重点放在稳定货币时,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就应该适时调高,以抑制过热的需求;相反,则应该适时调低。比如,1987年针对温度回升的经济空气,国务院提出“压缩经济空气”,广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央银行明确提出“紧中有活”的货币政策,提高了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从第四季度起,将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的利率由3.4‰和5.4‰提高到6‰。 1988年第四季度,面对经济过热和明显的通货膨胀,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一系列旨在紧缩银根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其中包括继续提高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年度性贷款利率和短期贷款利率,由6‰分别提高为6.9‰和6.3‰,以控制信贷资金的过度需求。又如,1995 年面对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于元月一日将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在原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融通资金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行为。通过贴现,持票人得到低于票面金额的资金,贴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票据的所有权。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将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从形式上看,再贴现与贴现并无区别,都是一种票据和信用相结合的融资方式,但从职能上看,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所谓再贴现政策,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再贴现政策分为两种。一种是长期的再贴现政策,这又包括两种:一是“抑制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高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提高再贴现成本,从而抑制资金需求,收缩银根,减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二是“扶持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以放宽贴现条件,降低再贴现成本,从而刺激资金需求,放松银根,增加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另一种是短期的再贴现政策,即中央银行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随时制定高于或低地市场利率的再贴现率,以影响商业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和超额准备金,影响市场利率,从而调节市场的资金供求。
再贴现政策的作用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变更再贴现率来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及社会的资金供求的过程。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使之高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的资金成本上升,这就必然减少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这使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相应缩减。如果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就只能收缩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从而也就缩减了市场的货币供应量。随着市场货币供应量的缩减,银根紧俏,市场利率也相应上升,社会对货币的需求也就相对减少。而当中央银行降低再贴现利率,使其低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或再贴现的资金成本降低,这就必然增加其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再贴现,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相应增加,这就必然会使其扩大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从而导致市场货币供给量的增加。随着市场货币供给量的增加,银根松动,筹资较易,市场利率相应降低,社会对货币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
尽管再贴现政策从理论上来说,能够发挥很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着某些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
(1)从控制货币供应量来看,再贴现政策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工具。首先,中央银行处于被动地位。商业银行是否愿意到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或再贴现多少,决定于商业银行自身。其次,如商业银行都依赖于中央银行再贴现,就会增加中央银行的压力,从而会削弱其控制货币供应量的能力。再次,再贴现率高低有限度。在经济繁荣或经济萧条时期,再贴现率无论高低,都无法限制或阻止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贴现,这也使得中央银行难以有效地控制货币供应量。
(2)从对利率的影响看,调整再贴现利率,通常并不能改变利率的结构,而只能影响利率水平。
(3)就其弹性而言,再贴现政策是缺乏弹性的。一方面,再贴现率的随时调整,通常会引起市场利率的经常性波动,这会使企业和商业银行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再贴现率不随时调整,又不利于中央银行灵活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因此,再贴现政策的弹性是很小的。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再贷款是中央银行主要资产业务之一。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尤其是在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里,贷款是一个大项目,它充分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作用。中央银行的贷款对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执行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平衡财政收支、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说来,再贷款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第一,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例如,当中央银行要收缩银根实行紧缩政策时,它可以提高再贷款利率,减少基础货币的投放量,增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成本,抑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第二,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贷款利率时,表明中央银行对通货膨胀的进展发出了警告,使厂商慎重从事进一步的投资扩张;当中央银行降低再贷款利率时,则表示在中央银行看来通货膨胀已经缓和,这样就会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作用。
根据本法和1993年3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1994年2月颁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再贷款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1)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方可成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归还人民银行贷款有信誉;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计划、统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较短。依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具体划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4个档次。
(2)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注明借款用途,说明借款原因,讲清资金运用状况,加盖有效印鉴,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依据经济发展、银根松紧和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种类和贷款期限。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坚持期限管理,贷款到期必须收回。贷款到期,商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到期不办理的,人民银行有权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必要时从其存款户扣收。
(3)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的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定期检查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发现贷款使用不符合规定,或信贷投向不合理等情况的,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纠正不力的,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该行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对该行的贷款,并建议其上级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再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虽然都能起到资金融通的作用,但二者有很大区别:第一,贷款的对象不同。再贷款的对象只能是商业银行,除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外,人民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而商业银行贷款的对象是单位和个人。第二,贷款的依据不同。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一般用于解决商业银行临时头寸不足的问题所以期限较短;而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则相对较长,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第三,贷款的作用不同。再贷款在整个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的地位,因为中央银行投入的是基础货币,其投量和投向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同时,再贷款还是我国目前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一种有效的调控手段,既可以调节需求,也可以调节供给,可以在不干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把货币政策的意图传导给金融机构,促使其按货币政策目标开展经营活动。而商业银行的贷款则不具有上述作用。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它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基本工具。中央银行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或外汇意味着进行基础货币的吞吐,可以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当金融市场上资金缺乏时,中央银行就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进有价证券,向社会投入一笔基础货币。这些基础货币如果是流入社会大众手中,则会直接地增加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如果是流入商业银行,则会引起信用的扩张和货币供应量的多倍增加。相反,当金融市场上游资泛滥、货币过多时,中央银行就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卖出有价证券,无论这些证券是由商业银行购买,不定期是由其他部门购买,总会有相应数量的基础货币流回,引起信用规模的收缩和货币供应量的减少。中央银行就是通过公开市场上的证券买卖活动,以达到扩张或收缩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根据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证券的差异,可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公开市场。所谓广义的公开市场,是指在一些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公债和国库券的数量有限,因此,中央银行除了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政府公债和国库券之外,还买卖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担保的债券、银行承兑汇票等,以达到调节信用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目的。所谓狭义的公开市场,是指主要买卖政府公债和国库券。因为在一些发达国家,大量发行政府公债和国库券,且流通范围广泛,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只需要买进或买出政府公债和国库券,就可以达到调节信用、控制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是国债、其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外汇,目前主要是外汇。就国债而言,中国人民银行以买卖国债的形式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的减少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第一批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是在1996年4月9日,这次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是以1996年财政部发行的无纸化短期国债为操作工具,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和各商业银行总行的联机网进行逐笔交易,交易风险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人民银行在国债市场进行国债买卖,买卖的对象不是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而是国债一级交易商。国债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务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就外汇而言,由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成立,统一的外汇市场已经形成,外汇与人民币买卖的数额较大,人民银行通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同样会起到吞吐基础货币的作用。
公开市场政策已成为许多国家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优点在于:(1)中央银行能通过此项政策工具影响商业银行准备金的状况,从而直接影响市场货币供应量。(2)运用公开市场业务的主要权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中央银行可以独立地选择在金融市场上买卖各种债券的时间、地点、种类及数量,而无须像再贴现政策那样,中央银行只能用变动贷款条件或贷款成本的间接方式鼓励或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行为,也无须考虑商业银行是否配合。(3)公开市场上中央银行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规模可大可小,交易方法及步骤都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这样更能保证准备金比率调整的准确性,也能比较准确地调控货币供应量。(4)公开市场业务不象法定准备率及再贴现率手段那样,具有很大的行为惯性。在中央银行根据市场行情认为有必要调节方向时,转变业务有很大的灵活性。(5)中央银行可以运用公开市场政策,进行经常性、连续性的操作。(6)金融市场情况一旦发生变化,中央银行能迅速改变其操作,灵活地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本款为一弹性条款。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金融体制的改革也正处于深刻的变动之中,在这种环境下,经济、金融形势往往容易发生难以预料的变化。对于这种情况,中央银行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货币政策工具,而不能仅限于法定的几种类型。所以,本条在此作了灵活规定,但为了设定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除本条规定的五项货币政策工具以外的货币政策工具应由国务院确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人民银行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实际变化,采取及时、灵活、有效、形式多样的货币政策工具,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从人民银行实际操作和外国中央银行的长期实践来看,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可以有如下几种:贷款限额、信贷收支计划、现金收支计划、特别存款账户、窗口指导以及货币发行等。
(1)贷款限额。所谓贷款限额是指中央银行运用指令性计划对国家银行在一个年度内的贷款总额或贷款最高额度加以限定的一种管理手段。它分为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最高限额和中央银行贷款限额两种方式。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最高限额为控制贷款的总 “笼子”,中央银行贷款限额是人民银行“最后贷款者”的职能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多种形式融通资金的总称,它是全国信贷总规模的决定因素。
我国从1985年开始对贷款进行限额管理。目前贷款限额管理仍是我国中央银行控制信用总规模、调节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一方面,利用它能限制基础货币的派生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从宏观上控制信贷总量,合理调整贷款结构,集中资金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支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另外,贷款限额管理具有可控性强,操作简单、直接、收效快等优点。
(2)信贷收支计划。计划管理是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部门的中央银行也必须对全社会的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实行计划管理。因此,信贷收支计划是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领域内,利用计划机制,对全社会的信贷资金来源和信贷资金运用的数量及其构成进行综合平衡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编制的信贷计划,并不是各商业银行的信贷计划的简单总和,而是以商业银行所编制的信贷计划为基础,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货币政策的决策和金融宏观控制的客观要求,在总量、部门、地区和项目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之后,编制的全国信贷收支总规模及其基本构成的计划。信贷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性的计划。
(3)现金收支计划。现金收支计划是中国人民银行控制现金货币供应量及其流向,从而调节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之一。现金收支计划与信贷收支计划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有很重要的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是:现金是通过信贷的渠道进入流通的,信贷收支的规模和投向直接影响着现金收支的规模和投向。从实践来看,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金收支是信贷收支的一部分。信贷收支中,既有现金收支,也有转账收支。信贷收支包括现金收支,现金收支是信贷收支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现金收支影响信贷收支,信贷收支制约着现金收支。现金收支对信贷收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现金收支的规模制约着信贷收支的规模,现金作为基金货币,它的规模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信贷规模的大小;二是现金收支的规模制约着信贷收支的构成,现金收支和转账收支构成了整个信贷收支,如其他条件不变,现金收支规模大,转账收支规模则小,反之亦然。信贷收支对现金收支的影响表现在:一是财政性存款变动必然会引起现金收支的变动;二是农贷的发放和收回、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的发放和收回,以及存款的存入和提取,都影响着现金收支规模的扩大或缩小;三是储蓄存款的增减制约着现金收支的规模;等等。
第三,信贷收支计划的差额与现金收支计划的差额始终都是一致的。因为,转账收支只是银行系统内部各账户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此多彼少,收支总是平衡的。然而现金通过银行在社会流通,支出的时间和数额不一致,通过一定渠道流回的时间和数额也不一致,故现金收支总是不平衡的。由于转账收支部分始终平衡,而现金收支部分又往往不平衡,所以,信贷收以差额与现金收支差额总是一致的。
尽管现金计划与信贷计划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但毕竟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两个不同的工具,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
一是两个计划的作用不同。信贷计划主要是用来控制全国的信贷总规模及其构成,而现金计划主要是用来控制现金货币收以运动状况。
二是两个计划反映的内容不同。信贷计划是通过存款和贷款的增减变化、货币的投放和回笼来反映信贷资金来自于国民经济的哪些部分,运用到哪些部门,反映出信贷总规模及其货币供应总量的变化情况;而现金计划是通过现金的投入和回笼的各个渠道来反映现金货币从哪些渠道回笼,从哪些渠道投入,反映出现金货币运动的状态。
三是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的编制方法不同。信贷计划的各个项目是按余额或增减额编制;而现金计划的各项目是按收付发生额编制的。因此,信贷计划的各指标是时点数,现金计划的各指标是时期数。
(4)特别存款。特别存款是中央银行为了保持金融部门的平衡协调发展,避免个别部门或某类贷款的过速增长,要求某个或某几个金融部门向中央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特别存款。特别存款属于选择性信用控制工具,不是一项普遍性措施,也不是一项长期的、连续的措施。
(5)“窗口指导”。中央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是我国中央银行进行“窗口指导”的特殊形式。自1987年起,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建立了比较稳定的行长碰头会制度。在碰头会上,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报告即期的信贷业务进展情况,中央银行则向专业银行说明对经济、金融形势的看法,通报货币政策意向,提出改进专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的建议。
(6)货币发行。中央银行适时适量地控制货币发行,有计划地控制注入流通的基础货币,从而有利于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的实现。
综上所述,上面分析的六个方面的货币政策工具是本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在执行货币政策中可以运用的。同时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运用这些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概述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存款准备金及存款准备金率包括两部分,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率,与法定存款准备率对应的准备金就是法定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准备金叫做超额准备金(国内习惯于称其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率(国内常称之为备付率)。超额准备金的大小和超额准备率的高低由商业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二)、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演变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透过再贷款(即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从1985年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率统一调整为10%。
1987年和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求,也为了紧缩银根,抑制通货膨胀,两次上调了法定准备率。1987年从10%上调为12%,1988年9月进一步上调为13%。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到1998年3月20日。
我国的法定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按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统称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资金收付。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备付率做了具体规定,要求保持在5%—7%。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家银行经营的特点重新确定了备付率,工行、中行不低于6%,建行、交行不低于5%,农行不低于7%。
到了1998年,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变化和银行体制改革的推进,当时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出现了不少缺陷,必须进行改革。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率从13%下调到8%,超额准备金及超额准备率由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1999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1月2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
从2003年9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6%调高至7%。
从2004年4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可以制约资本充足率不足且资产质量不高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扩张。此项政策调整不影响企业和居民的经济生活。考虑到我国各类金融机构改革进程的差异,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根据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自2004年4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执行7.5%的存款准备金率。其他金融机构仍执行现行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率历次调整 | |||||
---|---|---|---|---|---|
次数 | 时间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幅度 | 备注 |
52 | 2016年3月1日 | (大型金融机构)17.00% | 16.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3.50% | 13.00% | ↓0.5 | 以保持金融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 ||
51 | 2015年10月24日 | (大型金融机构)17.50% | 17.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4.00% | 13.50% | ↓0.5 | 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 ||
50 | 2015年09月06日 | (大型金融机构)18.00% | 17.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4.50% | 14.00% | ↓0.5 | 额外下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鼓励其发挥好扩大消费的作用。 | ||
49 | 2015年06月28日 | (大型金融机构)18.50% | 18.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5.00% | 14.50% | ↓0.5 | 降低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进一步鼓励其发挥好提高企业资金运用效率的作用。 | ||
48 | 2015年04月20日 | (大型金融机构)19.50% | 18.50% | ↓1 | |
(中小金融机构)16.00% | 15.00% | ↓1 | 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执行较同类机构法定水平低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 | ||
47 | 2015年02月04日 | (大型金融机构)20.00% | 19.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6.50% | 16.00% | ↓0.5 | |||
46 | 2012年05月18日 | (大型金融机构)20.50% | 20.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7.00% | 16.50% | ↓0.5 | |||
45 | 2012年02月24日 | (大型金融机构)21.00% | 20.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7.50% | 17.00% | ↓0.5 | |||
44 | 2011年12月5日 | (大型金融机构)21.50% | 21.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8.00% | 17.50% | ↓0.5 | |||
43 | 2011年6月20日 | (大型金融机构)21.00% | 21.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7.50% | 18.00% | ↑0.5 | |||
42 | 2011年5月18日 | (大型金融机构)20.50% | 21.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7.00% | 17.50% | ↑0.5 | |||
41 | 2011年4月21日 | (大型金融机构)20.00% | 20.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6.50% | 17.00% | ↑0.5 | |||
40 | 2011年3月25日 | (大型金融机构)19.50% | 20.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6.00% | 16.50% | ↑0.5 | |||
39 | 2011年2月24日 | (大型金融机构)19.00% | 19.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5.50% | 16.00% | ↑0.5 | |||
38 | 2011年1月20日 | (大型金融机构)18.50% | 19.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5.00% | 15.50% | ↑0.5 | |||
37 | 2010年12月20日 | (大型金融机构)18.00% | 18.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4.50% | 15.00% | ↑0.5 | |||
36 | 2010年11月29日 | (大型金融机构)17.50% | 18.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4.00% | 14.50% | ↑0.5 | |||
35 | 2010年11月16日 | (大型金融机构)17.00% | 17.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3.50% | 14.00% | ↑0.5 | |||
34 | 2010年5月10日 | (大型金融机构)16.50% | 17.0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3.50% | 不调整 | - | |||
33 | 2010年2月25日 | (大型金融机构)16.00% | 16.50% | ↑0.5 | |
(中小金融机构)13.50% | 不调整 | - | 为加大对“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 ||
32 | 2010年1月18日 | (大型金融机构)15.5% | 16% | ↑0.5% | |
(中小型金融机构)13.5% | 不调整 | - | 为增强支农资金实力,支持春耕备耕,农村信用社等中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 ||
31 | 2008年12月25日 | (大型金融机构)16% | 15.5% | ↓0.5% | |
(中小型金融机构)14% | 13.5% | ↓0.5% | |||
30 | 2008年12月05日 | (大型金融机构)17% | 16% | ↓1% | 下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
(中小型金融机构)16% | 14% | ↓2%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2月5日起,下调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 | ||
29 | 2008年10月15日 | (大型金融机构)17.5% | 17% | ↓0.5% | |
(中小型金融机构)16.5% | 16% | ↓0.5% | |||
28 | 2008年9月25日 | (大型金融机构)17.50% | 不调整 | - | 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下调外, 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 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 |
(中小型金融机构)17.5% | 16.5% | ↓1% | |||
27 | 2008年06月25日 | 17% | 17.5% | ↑0.5% | 汶州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
26 | 2008年06月15日 | 16.5% | 17% | ↑0.5% | 汶州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
25 | 2008年05月20日 | 16% | 16.5% | ↑0.5% | |
24 | 2008年4月25日 | 15.5% | 16% | ↑0.5% | |
23 | 2008年03月25日 | 15% | 15.5% | ↑0.5% | |
22 | 2008年01月25日 | 14.5% | 15% | ↑0.5% | |
21 | 2007年12月25日 | 13.5% | 14.5% | ↑1% | |
20 | 2007年11月10日 | 13% | 13.5% | ↑0.5% | |
19 | 2007年10月25日 | 12.5% | 13% | ↑0.5% | |
18 | 2007年09月25日 | 12% | 12.5% | ↑0.5% | |
17 | 2007年08月15日 | 11.5% | 12% | ↑0.5% | |
16 | 2007年06月05日 | 11% | 11.5% | ↑0.5% | |
15 | 2007年05月15日 | 10.5% | 11% | ↑0.5% | |
14 | 2007年04月16日 | 10% | 10.5% | ↑0.5% | |
13 | 2007年02月25日 | 9.5% | 10% | ↑0.5% | |
12 | 2007年01月05日 | 9% | 9.5% | ↑0.5% | |
11 | 2006年11月15日 | 8.5% | 9% | ↑0.5% | |
10 | 2006年08月15日 | 8% | 8.5% | ↑0.5% | |
9 | 2006年07月05日 | 7.5% | 8% | ↑0.5% | |
8 | 2004年04月25日 | 7% | 7.5% | ↑0.5% | 并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
7 | 2003年09月21日 | 6% | 7% | ↑1% | |
6 | 1999年11月21日 | 8% | 6% | ↓2% | |
5 | 1998年03月21日 | 13% | 8% | ↓5% | |
4 | 1988年9月 | 12% | 13% | ↑1% | |
3 | 1987年 | 10% | 12% | ↑2% | |
2 | 1985年 | 央行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10% | |||
1 | 1984年 | 央行按存款种类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企业存款20%,农村存款25%,储蓄存款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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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贷款政策
再贷款,即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就可以达到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的目的。
改革以来我国的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是与信贷规模管理配套使用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按再贷款期限长短不同,我国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可分为三种类型: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和日拆性贷款。为了提高再贷款政策的灵活性、有效性,近年来。中央银行已把再贷款的重点放在季节性和日拆性贷款上。因为季节性和日拆性贷款期限短,有利于中央银行根据经济状况进行及时的调节。再贷款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80年代末期在资产总额中占75%左右,90年代后再贷款规模虽然有所下降,但仍占较大比重,到了1999年再贷款资产占银行总资产的比重也约为43.49%,相比美国的情况,再贷款额仅占美国中央银行资产总额的1%左右。巨额再贷款保证了信贷计划的实施,是我国货币直接调控的一大特色,但同时也是货币失控的原因之一。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的货币供应调控手段要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货币政策工具也面临着重大的更新,再贷款政策的作用会逐渐弱化。
199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率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率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管理体制。这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重大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将从过去依靠贷款规模指令性计划控制,转变为指导性计划引导,并以指导性计划执行情况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监测目标。
这一信贷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也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要对再贷款政策工具进行调整,并且在后来的几年中再贷款的功能确实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再贷款规模在逐步缩小,对货币调控的能力下降。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货币银行的贷款规模为15373.9亿元,到了2004年下降到了9376.35亿元。如果从相对比重看,下降的更明显,1999年再贷款规模占中国人民银行总资产的规模为43.49%,2004年中该比重下降为11.92%。需要指出的是,在再贷款总体规模下降的情况下,中央银行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大幅增加再贷款,发挥它们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998年到2001年,人民银行对这类金融机构的再贷款逐年增加,累计增加了800多亿元;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也是逐年增加,2000年、2001年、2002年分别增加了333亿、200亿、260亿的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3月25日起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再贷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的制度。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不涉及企业和居民个人。再贷款浮息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对期限在1年以内、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各档次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以 20天以内再贷款为例,现行基准利率为2.7%,加点浮息后为3.33%。再贴现利率在现行再贴现基准利率2.97%的基础上加0.27个百分点,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24%。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浮息分三年逐步到位,且到位后加点幅度减半执行。
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又一重要步骤,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利率形成机制,逐步提高中央银行引导市场利率的能力;有利于理顺中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利率关系,提高再贷款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再贷款利率制度逐步过渡到国际通行做法。
(二)、再贴现政策
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再贴现政策的调整不仅可以影响到市场中货币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再贴现利率的调整会影响市场的利率水平,从而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再贴现政策的发展是建立在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上的。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用市场调节搞好经济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着手研究票据贴现问题,并决定先在两个区办事处试点。1981年,人民银行上海市杨浦和黄浦两个区办事处合作试办了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之后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安徽省天长县支行又合作试办了第一笔异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之后上海市分行向总行提出了《关于恢复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请求报告》,总行对报告作了批复,肯定了其试点,并决定在重庆、沈阳、河北等部分地区进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试点。经过几年的探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并决定从1985年起在全国开展这项业务。
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也开始着手开展再贴现业务,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作用。
1986年人民银行又颁布了《再贴现试行办法》,开始对专业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1988年,针对全国大范围的贷款拖欠情况,作为清理拖欠的一项措施,提出进行银行结算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行商业票据,将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关系票据化。198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对商业汇票的结算、承兑、贴现、再贴现的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手续作了明确的规定,1991年国家在组织清理三角债工作贴现,从而进一步推动了银行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发展。同年9月份,针对商业汇票推行以来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有些企业和银行为套取银行资金,违反规定签发、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等,人民银行颁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商业汇票的使用和银行票据承兑与贴现行为。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1994年,人民银行先后颁发了《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再贴现办法》和《商业汇票办法》,提出要加强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对于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要由过去的信贷规模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转向运用社会信用规划、再贷款、再贴现等手段的间接控制,减少信用放款,增加再贴现和抵押贷款。同时,人民银行也开始将再贴现政策作为货币政策的工具加以运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1994年l0月,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专门安排了100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五行业以及棉花、生猪、烟叶、食糖四种农副产品已贴现票据的再贴现。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贴现政策已真正开始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在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1995年《票据法》的颁布,对于票据的推广使用以及贴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996年再贴现业务得到迅速发展,再贴现由国家支持的“五行业,四产品”辐射到各行各业,成为基层人民银行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困难的主要途径。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又使再贴现业务发展受到了冲击。因为商业银行把防范信贷风险、保全金融资产放在其业务发展的重点。银行在控制总量的同时,严格票据签发的审查,从而使商业票据承兑和贴现量大为降低。
1998年后,再贴现业务真正迎来前面发展和深化的阶段,1998年3月,改革再贴现率的确定方式,与再贷款率脱钩,单独发布再贴现率,使之首次成为基准利率,强化了再贴现率的货币政策信号作用。
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一、进一步完善再贴现操作体系,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将适当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扩大对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贴现授权,切实加强和发挥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再贴现窗口的作用;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签发的商业汇票,经金融机构贴现后,可按规定条件办理再贴现。同时,对一些资信情况良好、具有相应票据业务基础的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办理再贴现,把再贴现作为缓解部分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的一项政策措施。三、改进再贴现操作方式,提高业务效率。适当简化再贴现业务操作手续,对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持有的贴现和转贴现票据可办理回购,同时指出,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的再贴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业务信息查询和监控系统。
随着制度建设的规范,再贴现业务的规模也发展迅速,2000年全国商业汇票累计发生额7445亿元,商业银行累计办理贴现6447亿元,中央银行再贴现26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7%、158%和132%。到了2003年全国累计签发商业汇票2.77万亿元,同比增加1.16万亿元,增长 72.2%;累计票据贴现和再贴现4.44万亿元,同比增加2.12万亿元,增长91%。12月末,已签发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余额为1.28万亿元,同比增加0.54万亿元,增长73.5%;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余额8934亿元,同比增加3669亿元,增长69.7%。反应出再贴现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正在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公开市场业务的内涵
在多数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二)、我国公开市场业务的演变
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1994年初,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以及外汇交易中心正式联网营运,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于1994年3月正式启动。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适时调节国内外汇供求,稳定人民币汇率,对保证以结售汇为特征的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9日正式启动了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初步建立了操作的技术网络系统,制定了相关的交易规程和办法。我国的公开市场操作实行的是一级交易商制度。1996年,参与公开市场操作的金融机构是国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十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行共计14家,1996年12月底,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和南京城市合作银行的加盟使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对象达到17家。在交易方式上,公开市场业务采用的是回购交易方式。从1996年4月9日到199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共进行了51次短期国债的“逆回购”业务,回购总量43亿元。
1997年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被暂停了,主要原因是根据1996年的货币政策的需要,中央银行应收回基础货币。但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并未持有国债,只能进行“逆回购”交易,由于这种操作的效果是投放基础货币,与当时的政策目标相异。
1998年5月26日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恢复交易,有了较大发展:交易的品种包括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交易的对象扩大到29家商业银行;交易规模逐步扩大,当年累计交易量为2827亿元。
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到了2001年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规模达到16781亿元,交易量比1998年增长了4.9倍,而且在交易方式上也有了明显的改善,过去主要以回购交易为主,2001年现券交易量增加迅速。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解决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对象问题,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调控基础货币,调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人民银行在4月22日至6月30日的10个发行日中,以价格招标方式贴现发行17期央行票据,发行总量为1950亿元,其中3个月期900亿元,6个月期750亿元,1年期300亿元。中央银行票据的发行是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交易方式的创新和货币政策操作的现实选择。
2004年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针对外汇占款快速增长、财政库款波动较大等流动性变化的新情况,全年重点加强了流动性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市场业务制度,积极推进公开市场操作创新,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出现了比较主动的局面。根据货币政策调控的总体要求,全年不同阶段分别采取适度从紧和相对中性的操作取向,灵活开展央行票据发行和回购操作,有效对冲外汇占款,实现了银行体系流动性总量适度、结构合理、变化平缓和货币市场利率基本稳定的目标。公开市场操作的前瞻性增强,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央行票据发行体系渐趋成熟,在宏观调控和市场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在公开市场操作的创新方面具体包括:
一是增加操作频率。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市场操作的效率,从7 月27 日起,周二上午增加短期正回购操作;从8 月5 日起,每周四上午固定增加央行票据发行操作。这样,每周操作频率由周二操作一场调整为操作两场,即发行央行票据和正回购操作各一场;周四固定发行央行票据,并根据货币政策调控需要适时进行正回购操作。
二是调整央行票据交易时间。为进一步提高央行票据的流动性,从8 月5 日起,将央行票据的交易流通时间由发行日后第二日(即T+2 )调整为次日(即T+1 );央行票据兑付前的停止交易时间则由兑付日前10 日(即T+10 )调整为前3 日(即T+3 )。
三是适时开发新的操作品种。根据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于2004 年12 月开始发行三年期央行票据,并于年底开始发行1 年期远期央行票据。
四是改进技术支持系统。2004 年11 月,公开市场业务系统与支付系统成功实现联接,并对公开市场业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开始以DVP 方式进行债券、资金清算,大大提高了清算的安全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