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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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指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与组成的银行集团,由两位或以上贷款人按相同的贷款条件、以不同的分工,共同向一位或以上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签署同一贷款协议的贷款业务。通常会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代表银团成员负责管理贷款事宜。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银团贷款是国际银行业中一种重要的信贷模式。
在一些发达国家,银团贷款的占比达到20%左右。近年来我国银团贷款市场也得到了较快发展,贷款余额从2005年底的2336亿元增加到2008年底的9566亿元。
按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1、直接银团贷款: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
2.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成。
3.银团贷款叙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
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或银行认可的其他经济组织。
银团贷款以人民币为主,也可包括美元、欧元、英磅等币种。根据借款人需要,在一个银团贷款内可以使用多种货币。
短期3-5年,中期7-10年,长期10-20年。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情况,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和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各项收费主要包括安排费、包销/承销费、代理费、承诺费等。
1.借款人有长期、大额资金的贷款需求。
2.借款人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技术实力为大多数银行所认可。
项目 | 银团贷款 | 联合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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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关系 | 结成统一体,通过牵头行和代理行与借款人联系 | 各行相互独立,分别与借款人联系 |
贷款评审 | 各银行以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为依据进行贷款决策 | 各行分别收集资料,多次评审 |
贷款合同 | 统一合同 | 每家银行均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
贷款条件(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 | 统一的条件 | 每家银行均与借款人分别谈判,贷款条件可能不同 |
贷款发放 | 通过代理行、按照约定的比例统一划款 | 分别放款,派生存款分别留在各行 |
贷款管理 | 由代理行负责 | 各行分别管理自己的贷款部份 |
贷款本息回收 | 代理行负责按合同收本收息,并按放款比例划到各行指定账户 | 各行按照自己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本付息计划,分别收本收息 |
1.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银团贷款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银行授信管理政策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3.借款人须经相关银行或其他认可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并达到一定级别要求;
4.借款人是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大中型企业或项目公司,借款人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在行业中有竞争优势;
5.借款人在中银集团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6.参加他行组建的银团,安排行应为具备足够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银行或国外银行。
1.借款人以及其中外方股东、担保人有关资料;
2.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的合资或合作合同;
3.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等资料以及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4.项目设备购买合同、建造合同、供销合同等;
5.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2.收到客户贷款信息/融资招标书;
3.与客户商讨、草拟贷款条款清单、融资结构;
4.中国银行获得银团贷款牵头行/主承销行的正式委任;
5.中国银行确认贷款金额;
6.确定银团筹组时间表、组团策略及银团邀请名单;
7.准备贷款信息备忘录,拟定组团邀请函,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邀请;
8.参与行承诺认购金额;
9.确认各银团贷款参与行的最终贷款额度;
10.就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各方达成一致;
11.签约;
12.代理行工作。
国际金融公司通过自己的银团贷款(即B类贷款)计划,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向国际金融公司资助项目放贷的机会(此类项目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常不会考虑的项目)。
这些贷款是国际金融公司为调动发展中国家的其他私营部门融资所做的一部分重要工作,目的在于扩大国际金融公司在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通过这一机制,国际金融公司是正式贷款人,但金融机构完全分摊项目的商业信用风险。
国际金融公司B类贷款项目的参与者可享受国际金融公司作为多边发展机构所拥有的众多优势,包括在某国发生外汇危机时优先向该债权人提供外汇等优惠条件。条件适用时,还可免除这些参与银行的强制性国家风险准备金要求(如果这些银行直接向发展中国家的项目放贷,某些监管当局可能会对银行提出这类要求)。
银团贷款主要由安排行、牵头行、经理行、参加行、代理行、协调行等成员共同组成,各个成员按照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银团成员行主要分三个层次:一是安排行(牵头行);二是经理行;三是参加行。
1.安排行是指一家或一组接受客户委托筹组银团并安排贷款分销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通常安排行亦会包销整笔银团贷款。
2.牵头行是指包销银团贷款份额较大的银行,在经理团成员中居于最高位置。通常牵头行即是安排行。
3.经理行是指在金额较大、参加行众多的银团贷款中,由牵头行根据各家银行所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级别给予的地位,是银团组团阶段承担组团任务的银行。各经理行组成银团贷款的经理团,主要负责组织评审贷款项目和组团的可行性,与牵头行讨论贷款文件,直至贷款合同签署等工作。
4.参加行是指接受安排行邀请参加贷款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份额提供贷款的银行。与经理团成员的区别是:认购相对较少的贷款份额,不承担任何包销责任与其他实质性筹组工作。
5.代理行是指在贷款期内,由银团成员推选及借款人同意下选定其中一家银行作为代理行。在贷款协议签订后,代理行按照贷款协议内所列条款代表银团成员办事,负责提款、还本付息、贷后管理等贷款管理事宜,负责借款人和银团成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处理违约事件等。
6.协调行是指在牵头行中挑选出的照看整个银团贷款并承担某些银团筹组任务的银行。
7.顾问行是指在银团贷款中,面对许多银行的报价和贷款条件,为正确做出借款决策,借款人可以指定一家银行担任顾问行,向借款人提供有偿的财务咨询服务,以保证全部借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7年,力拓集团为收购Alcal在全球筹组400亿美元银团贷款,中国银行是亚洲(除日本银行外)唯一以共同安排行(Lead Arranger)及包销行的身份加入此笔银团贷款的银行。这是伦敦市场上第一大银团贷款项目(世界第四大)。
2008年,印尼Indramayu电站5.92亿美元出口买方信贷银团贷款项目,该项目由中国银行作为协调安排行、委任安排行、代理行,18家国际活跃银行共同参与,超额认购达4.5倍。
2008年,澳洲最大的电讯运营商澳洲电讯股份有限公司(Telstra)6亿美元银团贷款项目,中国银行作为独家委任安排行为该客户成功筹组一笔6亿美元的银团贷款,并获得超额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