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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损事故是指货损事故是货物运输中发生的货物由于运输问题造成的损失,这就产生了受损方向责任方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方根据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索赔和理赔工作。
货物的索赔和理赔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并具有一定法律原则的涉外工作。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有根有据,合情合理,区别对待,讲究实效。
实事求是,就是应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实际情况,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确定损失程度和金额。也就是说该索赔的,必须坚持原则行使索赔权利。
有根有据,是处理货物索赔的基础,在向承运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应掌握造成货损事故的有力证据,并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国际惯例提出索赔。
合情合理,就是从所发生的事故中合理确定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必要时也可作出一些让步,其目的主要能使货损事故合理地、尽早地得以处理。
区别对待,就是应根据我国的对外政策,对方的态度和有关业务往来,根据不同对象,有理、有利、有节,采取不同方式区别处理。
讲究实效,是指在货损事故索赔中注重实际效果,充分注意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以及对外影响和业务发展。
国际贸易、运输中货物索赔的提出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货物数量或件数的缺少或货物残损、灭失;货物的质变或货物实际状况与合同规定的要求不符;承运人在货物运输途中没有适当地保管和照料货物;货物的灭失、损害属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等。因此,根据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不同原因,受损方提出索赔的对象也是不同的。
如果货物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灭失或损坏;
1、原装货物数量不足;
2、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3、包装不牢致使货物受损;
收货人凭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向发货人(卖方)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灭失或损坏:
2、收货人持有正本清洁提单提取货物时,货物发生残损、缺少,且系承运人的过失;
3、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以外的责任所致等。
上述情况则由收货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凭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属下列范围:
1、承保责任范围内,保险应予赔偿的损失;
2、承保责任范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等事故使货物遭受损害;
3、在保险人责任期限内。
上述情况则由受损方凭有关证书、文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不论是哪一种原因发生的索赔案,也不管是向谁提出索赔,一项合理的索赔必须具备下列原则:
1、提赔人要有正当提赔权
提出货物索赔的人原则上是货物所有人,或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此外,还可能是货运代理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
2、责任方必须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事实上,索赔方提出的索赔并非都能得到赔偿,如属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之内的,或属保险人承保责任外的货损,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确定或证明责任方负有实际赔偿责任的文件通常有:
(1)卸货记录;
(2)检验报告;
(3)交货记录;
(4)残损报告;
(5)合同责任条款等。
3、索赔时应具备的单证
(1)索赔申请书
索赔申请书系表明受损方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①索赔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船名、抵港日期、装船港及接货地点名称;
③货物有关情况;
④短缺或残损损失情况;
⑤索赔日期、索赔金额、索赔理由。
(2)提单
提单是划分责任方与受损方责任的主要依据,在提出索赔时,索赔人应出具提单正本或其影印本。
(3)货物残损检验证书
该证书是受损方针对所发生的货损原因不明或不易区别时,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单证。
(4)货物残损单
该单是对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货物残损所作的实际记录,受损方依据经责任方签署的货物残损单提出索赔。
(5)索赔清单
索赔清单主要列明货损事故所涉及的金额,通常按货物的到岸价计算。
另外,提出索赔时应出具的单证还有商业发票、短损单、修理单等。
4、赔偿的金额必须是合理的
合理的赔偿金额是以货损实际程度为基础。
但是,在实际中责任方则往往受赔偿责任限额的保护,如:承运人的赔偿可享受提单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保险人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5、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
一项有效的索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索赔时效”。否则,货物的损害即使确由责任方的过失所致,索赔人提出的索赔在时效过后很难得到赔偿。
由于海上风险的存在和货物运输过程中涉及很多环节的作业之特点,海上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实属难免。虽然可根据有关合同条款、法律、公约等规定,对所发生的货损事故进行处理。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受损方与责任方之间往往会发生争议。一般而言,海运货损事故虽有可能发生于各个环节,但很大程度上是在最终目的地收货人收货时或收货后才被发现。
当收货人提货时,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数量不足,外表状况或货物的品质与提单上记载的情况不符,则应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将货物短缺或损坏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运人。或承运人在卸港的代理人,以此表明提出索赔的要求。如果货物的短缺或残损不明显,也必须是在提取货物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通知。
在海运货损事故索赔或理赔中,提单、收货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货物滥短单、货物残损单、装箱单、积载图等货运单证均可作为货损事故处理和明确责任方的依据,对海上承运人来说,为保护自已的利益和划清责任,应该妥善处理这些单证。
通常,货运单证的批注是区分或确定货运事故责任方的原始依据,特别是在装货或卸货时,单证上的批注除确定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程度外,有时还直接影响到货主的利益,如能否持提单结汇,能否提出索赔等。
由于海上风险多变,因而也是造成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凡船舶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的情况下,为明确货损原因和程度,应核实航海日志、船方的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等有关资料和单证。
货运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未能通过协商对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上,指定检验人对所有应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是确定货损责任的依据。
海上货运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业已生效的汉堡规则,以及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一般都规定货损事故发生后,根据运输合同或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权,否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免除责任。
无论是根据海牙规则还是航运习惯,一般都把交付货物时是否提出书面货损通知看作表明按提单记载事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推定证据。也就是说,即使收货人在接受货物时未提出书面通知,以后也可根据货运单证上的批注,或检验人的检验证书,作为相反的证据提出索赔。而且,即使收货人在收货时提出了书面通知,但在提出具体索赔时,也必须出具原始凭证,证明其所收到的货物不是清洁提单上所记载的在外表良好状况下接受装船的货物。因而,索赔方在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后,应尽快地备妥各种有关单证,然后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货损索赔要求。
货物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但是,当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条款从承保货物的保险人那里得到了赔偿后,保险人可代位(指代替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追偿。
作为举证的手段,索赔方出具的索赔单证不仅可证明货损的原因、种类、程度,还可确定最终责任方。海运中使用的主要货损索赔单证有:
1、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索赔方一旦正式向承运人递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则意味着索赔方正式提出了索赔要求。因此,如果索赔方仅仅提出货损通知,而没有出具作为举证手段的货运单证和向承运人递交索赔申请书、索赔清单,事实上可解释为索赔方并没有提出正式索赔要求。
2、提单
提单既是货物收据、交货凭证,又是确定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责任的最终证明,是收货人提出索赔依据的主要单证。
4、重理单
重理单是对货物件数或其他有疑问时,承运人要求复查而做的单证,是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
提出索赔时使用的其他单证还有:货物发票、修理单、装箱单、拆箱单等。
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害,此项货物灭失
或损害系由承运人的过失造成时,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也有时收货人根据提货单或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当收货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后,则通过签署一份权益转让证书,将向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凭以向承运人进行索赔。
担保与扣船
如货损确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责任已明确,证据也充分,且损害金额较大。作为受损方除做好一般正常的索赔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手续外,为保证索赔得以顺利了结,可在船舶离港前采取保全措施,要求船方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分现金担保、银行担保、担保函三种方式。
现金担保由承运人或船东保赔协会汇给索赔人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以后的索赔款项可在保证金内支付。
银行担保和担保函都是书面担保形式,前者由银行出具,后者一般由船东保赔协会出具。
如受损方认为通过正常途径不能取得担保,则可采取扣船措施,即在责任方(承运人)未提供担保前,向法院或有关当局申请扣押船舶,不准船舶离港。但采取扣船措施时,必须慎重,以防因扣船措施不当而产生不良的影响及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索赔的受理与审核系承运人的一项理赔工作,是海上货物运输全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货物运输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理赔工作。在运输质量好的情况下,索赔案件就会减少,理赔工作也会随之而减少。
一般来说,国外提赔人往往是通过国外代理提出索赔,由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受理,承运人在国外的代理无权处理,除非经承运人委托或授权。
(一)分清责任
承运人在处理索赔时,首先应分清发生货损的原因和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当受损方向承运人提出某项具体索赔时,承运人可根据提单中有关承运人的免责条款解除责任。因此,在索赔和理赔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举证和反举证。原则上,受损方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予以举证,而责任方企图免除责任或减少责任,则必须予以反举证和举证,反举证是分清货损责任的重要手段,有时在一个案件中会多次进行,直到最终确定责任。
(二)审核
审核是处理货损事故仔细且重要的工作,在从事理赔工作时主要审核的内容有:
1、索赔的提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期限已过,提赔人是否已要求展期;
2、提出索赔所出具的单证是否齐全;
3、单证之间有关内容是否相符,如:船名、航次、提单号、货名、品种、检验日期等;
4、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内;
5、船方有无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
6、船方是否已在有关单证上签字确认;
7、装卸港的理货计数量是否准确。
(三)承运人免责或减少责任应出具的主要单证
承运人对所发生的货损欲解除责任,或意图证明自已并无过失行为,则应出具有关单证以证明对所发生的货损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除前述的收货单、理货计数单、货物滥短单、货物残损单。过驳清单等货运单证外,承运人还应提供:
1、积载检验报告;
2、舱口检验报告;
4、卸货事故报告。
(四)索赔金的支付
通过举证与反举证,虽然已明确了责任,但在赔偿金额上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根据法院判决或决议支付一定的索赔金。关于确定损失金额的标准,海牙规则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在实际业务中大多以货物的('IF价作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货运质量事故是指:自货物承运验收开始至货物运达目的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止,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短缺、损坏、质变,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件数或重量短少等。货损的范围是指:由于火灾、爆炸、落水、海损等原因导致货物的损坏、灭失,以及在装卸、运输、保管货物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保管不善而引起的货物破损、受潮、变质、污染等。货差的范围系指:由于错转、错交、错装、错卸、漏卸,以及货运手续办理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等单货不符,件数或重量溢短等差错。
所谓“事故记录”,是对货运事故发生经过或事实的记录。编制该记录时必须认真严肃,并能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以便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的依据。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的事故记录有三种,即货运记录、港航内部记录和普通记录。
1、货运记录
货运记录是记载承运人和货物托运人之间责任的记录。根据有关规定,货运记录的编制,除起运港对装船前发生的并由其负责受理赔偿的部分事故可由起运港编制外,其余的货运记录均由到达港编制。在实际中,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应编制货运记录:
(1)货物品名、件数、标志与运单记载标志不符;
(2)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
(3)有货无票或有票无货。
货运记录必须使用印有编号的规定格式,按每一运单编制,并由记录编制人及收货人共同签章。
2、港航内部记录
港航内部记录是承运部门与各港之间的内部记录,主要记载事故的原始情况,对外不发生效力,不交给收货人。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港口应在事故发生或发现的当时会同船方编制港航内部记录:
(1)货物的灭失、损坏、污染、腐烂、变质;
(2)件数溢短、单货分离、单货不符;
(3)标志脱落或不清,包装破损或经过整修等。
虽然港航内部记录对外不发生效力,但它却是承运人内部各环节之间判明责任和采取保证质量措施的依据,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3、普通记录
普通记录是承运人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提供证明的记录,不涉及承托双方之间的责任事项,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编制普通记录:
(1)货物托运人自理装船并按舱封或装载现状与承运人进行交接的货物,以及其他封舱(箱)运输的货物,发生非属承运人责任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和内容不符;
(2)托运人随附在货物运单上的单证丢失;
(3)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和押运货物发生非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4)收货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的其他情况。
上述三种记录在不同的范围内起着不同的作用,是判明、检查与运输全过程有关的各方在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的
重要书面依据。因此,对记录内容的填写力求准确、真实,并应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作具体、详细的记录。
货运事故一旦发生后,承运部门应查明事故真相、分析原因、划清责任,为货运事故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事故记录是进行调查的书面依据之一。此外,还必须查询有关资料,其内容和范围可视事故的性质和产生事故的条件来确定,主要包括在承运、中转、到达等各个环节上的有关内容记载(如交接清单、船图),以及有关货运单证上的批注、发货人事先声明等。
此外,在确定事故原因的损失程度方面,还可借助各种技术进行化验、测定、试验等。
货物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生货损货差,水运部门应负赔偿责任。然而,凡属下列原因引起的货运事故,水运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特性和潜在缺陷;
3、货物自然耗损或合理耗损,以及托运人确定货物重量不准确所致;
5、标志不清、漏列;
6、非水运部门责任造成的损失;
7、托运人自行押运货物,因照料不当造成损失,以及动物疾病、死亡等;
8、经承运人举证,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查证非属承运人过失造成的损失。
承运人在接到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时,则应审查:
1、索赔人提出索赔的时效;
2、索赔人的合法身份;
3、索赔应具有的单证等。
对经审查不合规定的赔偿要求,承运人则应向索赔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赔偿要求书。
水运货损事故处理的时效,自货运记录编写的次日起180天,受理人应在接到索赔要求60天内作出答复。货损赔偿金额原则上按实际损失金额确定。
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凡涉及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或参加运送铁路间、铁路内部各单位间发生货物损害时,应在事故发生当日编制记录,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的原始证明和处理赔偿的依据。
货运事故记录分商务记录、普通记录、技术记录三种。
商务记录
商务记录是货物运送过程中对发生的货损、货差或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如实记载,是具体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和请求赔偿的基本文件。在商务记录中,应确切地记载货物的实际情况和运送当时发现的不良状况,以及发生货物损坏的原因。记录中应列举事实,而不应包括关于责任问题和发生损失原因的任何判断。同时,对商务记录各栏内容应逐项填记。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编制商务记录:
1、发现货物的名称、重量、件数等同运单和运行报单中所记载的事项不符;
2、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害,或包装破损;
3、有货无票或有票无货;
4、由国境站开启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时。
商务记录必须在发现事故的当日编制,并按每批货物分别编制。如果运送同一发货人和同一收货人的同一种类的货物时,准许在到达站对数批货物编制一份商务记录。
接受商务记录的铁路部门,如对记录有异议,则应从收到记录之日起45天内,将异议通知编制商务记录的人。超过这一期限则被认为记录业已接受。
普通记录与技术记录
货物运送过程中,如发现上述属商务情况以外的情况时,如有需要,车站应编制普通记录,普通记录不作为赔偿的依据。
当查明货损原因系车辆状况不良所致,除编制商务记录外,还应按该货损情况编制有关车辆状态的技术记录,并附于商务记录内。
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发货人、收货人均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要求。发货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发送站提出赔偿,收货人则以书面形式向到达站提出赔偿。如果由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提出赔偿要求时,该代理必须出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书,以证明这种赔偿请求权是合法的。委托书应该根据赔偿请求按铁路的法令和规章办理。
自赔偿请求提出之日(凭发信邮局戳记或铁路在收到提出的赔偿请求书出具的收据为凭)起,铁路必须在180天内审查此项请求,并对赔偿请求人给予答复。
索赔的依据及有关文件
索赔人在向铁路部门提出赔偿要求时,必须同时出具下列文件;
1、一旦货物发生全部灭失,由发货人提出赔偿时,发货人应出具运单副本,如由收货人提出赔偿时,则应同时出具运单副本或运单;
2、货物发生部分灭失或质变、毁损时,收货人、发货人均可提
出索赔,同时应出具运单以及铁路到达站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3、货物发生运输延误时,应由收货人提出赔偿,并提交运单;
4、对于承运人多收运送费用的情况,发货人可按其已付的款额向承运人追回多收部分的费用,但同时应出具运单副本或铁路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如由收货人提出追回多收费用的要求,则应根据其支付的运费为基础,同时还需出具运单。
在提出索赔的赔偿请求书上,除应附有运单或运单副本外,在适当情况下还需附商务记录,以及能证明货物灭失、损坏和货物价值的文件。
索赔请求时效
凡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部门提出的索赔,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收货人关于支付运费、罚款的赔偿要求应在9个月内提出;有关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则应在2个月内提出。上述时效的计算方法是:
1、关于货物损坏或部分灭失以及运输延误的赔偿,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自货物按期运到后30天内;
3、关于补充支付运费、杂费、罚款的要求,或关于退还此项款额的赔偿要求,则应自付款之日起计算。如未付款时,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4、关于支付变卖货物的货款要求,则自变卖货物之日起计算。
公路承运人对自货物承运时起至交付货物期间内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害系由于装卸、运输、保管以及交接过程中发生运输延误、灭失、损坏、错运等负赔偿责任。
1、货损。货损是指货物磨损、破裂、湿损、变形、污损、腐烂等。
2、货差。货差是指货物发生短少、失落、错装、错卸、交接差错等。
3、有货无票。货物存在而运单及其他票据未能随货同行,或已遗失。
4、运输过失。因误装、误卸,办理承运手续过程中的过失,或漏装、过失等。
5、运输延误。已接受承运的货物由于始发站未及时运出,或中途发生变故等原因,致使货物未能如期到达。
造成货损货差的其他原因,还有破包、散捆、票据编制过失等。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损事故,公路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自然灾害发生的货物遗失或损坏;
2、包装完整,但内容业已短少;
3、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所致;
4、因根据卫生机关、公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处理的货物;
5、由托运人自行保管、照料所引起货物损害;
6、货物未过磅发生数量短少;
7、承托双方订有协议,并对货损有特别规定者。
货损货差商务事故记录的编制过程,一般根据下列要求进行:
1、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事故的运送站或就近站前往现场编制商务记录,如系重大事故,在有条件时还应通知货主一起前往现场调查,分析责任原因;
2、如发现货物被盗,应尽可能保持现场,并由负责记录的业务人员或司机根据发现的情况,会同有关人员作好现场记录;
3、对于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运事故,司机或押运人应将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如实报告车站,并会同当地有关人员提供足够的证明,由车站编制一式三份的商务事故记录;
4、如货损事故发生于货物到达站,则应根据当时情况,会同司机、业务人员、装卸人员编制商务记录。
受损方在提出赔偿要求时,首先应做好赔偿处理手续。具体做法如下:
1、向货物的发站或到站提出赔偿申请书;
2、提出赔偿申请的人必须持有有关票据,如:行李票、运单、货票、提货联等;
3、在得到责任方给予赔偿的签章后,赔偿申请人还应填写“赔偿要求书”,连同有关货物的价格票证,如:发票、保单、货物清单等,送交责任方。
在计算货损货差的金额时,主要有三种情况:
1、发货前的损失,应按到达地当天同一品类货物的计划价或出厂价计算,已收取的运费也应予以退还;
2、到达后损失,应按货物运到当天同一品类货物的调拨价计算赔偿:
3、对价值较高的货物,则应按一般商品调拨价计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