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货物的残损是指货物的包装或外表发生破损、污损、水渍、锈蚀、异常变化等现象,危及或可能危及货物的数量或质量时,称为货物残损。但木材的干裂,货物的自然减量除外。
根据责任承担的原则,货物残损的原因可以分为原残、工残和免责货损。
(1)原残。港口在货物交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残损货物,或者交方提交的货运记录或残损单列明的残损货物为原残残损货物。原残的货物残损损失不由接受方承担责任。
(2)工残。港口在货物作业、码垛和保管中的不当所造成的货物损害,以及港口在接受货物时未发现而在交付时被发现的货物残损为工残。货物工残的损失由港口承担责任。
(3)免责货损。货物在港口期间发生的货损,属于以下原因的,港口不承担责任,但港口要证明货损的原因,也就是说港口有举证的义务。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潜在缺陷;
③货物自然减量和合理耗损,以及作业委托人确定的重量不准确;
④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但内容不符;
⑤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⑥作业委托人自行照料不当的损失,以及证明不属于港口责任造成的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量和易腐货物的变质。
⑦非港口责任造成的损失。
(1)理货验收和卸载时要剔出残损。在卸船、卸车作业中,发现货物残损,理货员应停止卸货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将残损货物剔出另放,严格防止将已残损货物混入货物之中。待工班结束或作业完毕时,会同对方对剔出的残损货物进行查验登记,核对货运记录或者编制现场记录、货运记录或残损单并上报。
(2)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货物损害的,要及时编制事故报告或现场记录。由操作责任人、作业工班班长签字。将事故记录上报交货运商务部门。
(3)对剔出的残损货物要按票分开堆放,不得混入货垛,并采取防止扩大残损的措施妥善保管。在起运港的原残,通知发货人换货或者修理货物。发货人无法换货修理的,与编制的货运记录、残损单一起随原货运输、交接。
(4)目的港或者中途港、以及收货人、转运人在接受货物时,不能拒收残损货物。
(5)整票货物完全残损,丧失用途时,经合法检验确认,港口通知货方后可以不再转运,作为垃圾处理。但货运单证必须正常传递和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