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Insu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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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我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世界各国对于保险人的资格一般都有法律规定,对于保险人业务经营的范围、管理和监督、以及机构的设立,一般也都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如英国)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大多以法人经营为主(称保险公司)。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商业保险人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并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法人,保险公司不仅成立合法,而且已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2、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使用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的分配﹑使用﹑投资必须依法进行。
3、保险人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1、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2、及时签发保险合同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义务。
4、说明合同条款的义务。
5、通知的义务。
6、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者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这是保险人的最主要的义务,要点:
1)受损的必须是保险标的。
2)必须是由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
7、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