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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记录是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基代理人时,双方共同签署的证明货物已经交付及货物交付时状况的单证。同时,它也证明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责任已告终止。
在集装箱运输中,无船承运人的责任从接受货物开始到交付货物为止。换言之,场站收据是证明无船承运人责任开始的单据,而交货记录是证明责任终了的单据。因此,收货人和堆场、货运站正确签收交货记录十分重要。
收货人在签收交货记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接收整箱货时,收货人应检查箱子外表状部,以及箱号、关封号是否与单证记载相符,如有异议,则会同有关方做好记录。
2)在接收拼箱货时,收货人应检查货物外包装、唛头、数量等是否与单证记载相符,如有异议或已发现有货损,则做好货损报告,并交有关方签认。
3)未提取货物或货物未全部提取完毕,不能签收交货记录。
4)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箱损或货损,而又无法确定责任方或确定损害区段,则不能将货提走,避免日后无法提出索赔。
堆场或货运站在签收交货记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货物的提取地点和提取人。对于CFS/CFS、CY/CFS条款,首先应由货运站在堆场整箱提取,然后再由收货人在货运站提货;对于DOOR/DOOR、CY/DOOR交付的货物应由转运承运人在堆场整箱提取并安排转运至目的地;对于CY/CY、DOOR/CY、CFS/CY,以及CFS/CFS条款,但注明CFS/CFS(FCL)字样,则由收货人在堆场整箱提取;对于CY/CY条款,但注明CY/CY(LCL)字样,则由堆场拆箱并由收货人在堆场提货。
2)交货前应查核费用账单,确认收货人是否已支付货物在堆场或货运站发生的所有费用。
3)核对提货单上是否加盖海关放行章,否则不能交付货物。
4)应核对和查验提箱凭证、交货记录等,如符合要求则办理货物/集装箱的发放,并要求提货人对所提货物进行查验并在交货记录上签收确认,然后交由堆场或货运站业务人员留存,作为提货人已收货的确认。
5)对整箱提货,双方还应办理集装箱交接检查,共同签发设备交接单。
6)同一张交货记录上的货物分批提取时,只有等最后一批货物提取完毕后才能签收。
7)在交接过程中如货物或集装箱与单证不符或已发现有货损,则应做好货损报告,并交有关方签认,同时在有关的设备交接单上批注。
8)堆场、货运站发货/箱后应在自己的作业申请单上销账,并将交货记录等单据交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交货记录在船舶抵港前由船舶代理依据舱单、提单副本等卸船资料预先制作。到货通知书除进库日期外,所有栏目由船舶代理填制,其余四联相对应的栏目同时填制完成。提货单盖章位置由责任单位负责盖章,费用账单剩余项目由场站、港区填制,交货记录出库情况由场站、港区的发货员填制,并由发货人、提货人签名。
交货记录由到货通知1联、提货单1联、费用账单2联、交货记录1联共5联组成。具体形式如表所示。
收 货 人 | 名称 | 收货人开户 银行与账户 | |||||||
地点 | |||||||||
船名 | 航次 | 起运港 | 目的地 | ||||||
卸货地点 | 到达日期 | 进库场日期 | 第一程运输 | ||||||
标记集装箱 | 货名 | 集装箱数 | 件数 | 重量(DGS) | 体积(m3) | ||||
交货记录 | |||||||||
日期 | 货名或 集装箱号 | 出库数量 | 操作过程 | 签名 | |||||
件数 | 包装 | 重量 | 件数 | 发货人 | 取货人 | ||||
备 注 | 收货 人章 | 储区 场站章 |
交货记录的制作与流转过程如下:
(1)集装箱货物抵港前,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称船代)根据装船港船代寄、传的舱单或提单副本制作交货记录一式五联,并用电话通知收货人货物到达的大致时间。
(2)在集装箱卸船、进入堆场并做好交货准备后,由船代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第1联)。
(3)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和到货通知联向船代换取提货单等4联(对运费到付的货物应先结清费用),船代在收取费用与核对正本提单后,在提货单上加盖专用章。
(4)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提货单、费用账单、交货记录共4联,随同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起到海关报关,海关核准后在提货单上盖放行章。
(5)收货人将上述4联送堆场业务员,场站业务员核单后,留下提货单作为放行依据,并在双方检验货物后,填写交货记录并签字盖章。待收货人凭费用账单结清场站费用后,场站业务员将交货记录退还给收货人。
(6)收货人凭交货记录提货,提货完毕时,交货记录由收货人签收后交场站留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