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Consig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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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也称货主,是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指定的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或提单)在指定港、站办理相关手续,付清应付费用后,验收并提取货物。
(1)收货人收取货物时应满足的条件:
①货物已经由承运人运达目的地。货物没有运达目的地,收货人就无法收取货物,只有货物已到达目的地,收货人才有权向承运人收取货物。
②出示货运凭证。货运凭证有货运单、提单、提货凭证等多种形式。提单可分为可转让凭单和不可转让凭单。
(2)收货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取货物。如果收货人没有按规定时间提取货物,承运人将货物提存、变卖或拍卖的,收货人就无法收取货物。
(3)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在运输合同中规定了收货人有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收货人只有在支付了相关费用后才能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4)检验方式。收货人在收取货物时应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检验,通常分为普通检验和专门检验两种方式。
(5)检验期限。收货人对货物应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检验。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期限进行检验。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
③以上原则都不能确定的,收货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检验。
(6)异议期限。收货人在对货物进行验收后,认为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运输单记载的不相符时,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和托运人订立的,虽然收货人没有参加该合同的签订,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运输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收货人的权利
1.提货请求权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时,在收货人出具全套正本提单时,承运人就有义务将货物交于收货人,收货人对承运人享有提货请求权。
2.赔偿请求权如果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了灭失、损坏,收货人可就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二)收货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在运输单证中载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此时,收货人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的运费。同时,如果运输单证中明确载明亏舱费、滞期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由收货人支付的,则收货人也要承担该项义务。
2.提货的义务
我国《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以及((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由此可见,收货人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
3.检验货物的义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于检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从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或者规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没有异议,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