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CIF(COST,INSURANCE,AND FREIGHT)

目录

  • 1 CIF概述
  • 2 CIF的计算公式
  • 3 CIF的解释
    • 3.1 卖方的主要义务
    • 3.2 买方的主要义务
  • 4 CIF的注意事项
  • 5 CIF的变形
  • 6 相关条目

CIF概述

  定义: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三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组成,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实际为装运船舱内),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CFR中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的计算公式

CIF=

FOB价+运费
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

CIF=

CFR价
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

CIF的解释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国际商业惯例之一。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其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电力等)交货条件有关事项。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经过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的六次修订,现在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术语。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不具有强制使用的效力。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是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最常选择的价格术语之一 ,亦称“到岸价格”。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卖方的主要义务

  A、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

  B、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原产地、商检证书等)

  C、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D、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E、 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已装船提单等。

买方的主要义务

  A、 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 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C、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CIF的注意事项

  A、 概念上的误区:CIF和FOB,术语中交货点及风险点都是在装运港的船上,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到船上即完成卖方义务,装运后货物可能发生的风险,卖方不再承担责任。卖方将保险单、提单等交由买方,风险索赔等就由买方去办理。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取得海运提单并将主要货运单据给银行或自行交由买方,承保保险取得保险单支付海运费以及装运港杂费后即完成全部交货义务。

  B、订舱配载:CIF条件下卖方自主订船,选择船公司货代,自付运费,码头费等,一般不接受买方指定的货代/船公司等,实际业务中客户会选择国外服务较好的马士基APL等知名船运公司,一般在和买方确认好运费,船期后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买方指定的货代出运。卖方在装船后给买方充分的已装船通知。

  C、 卖方在装运港办理保险,一般在订立合同时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选择协会或中国保险条款,保险单银行交单时要背书转让给买方。卖方无保证货物必然到达以及确保何时到达目的港的责任。卖方无货物装船后的损害、受潮、灭失等承担责任。

  D、 卸货费用:码头作业费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条款,启运港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目的港的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E、 装船通知以及货物的中转、到港日期等。

  F、若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损坏或灭失,买方仍须凭单付款,买方可凭提单向船公司/船代,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坏赔偿而不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

  G、 实际业务中买方以货物在中转港,未按时中转、掉箱,货物在途中两次或叁次中转延误到港日期影响其成衣/成品交货索赔误工费、空运费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应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就注明卖方无装船后保证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以及无法保证何日中转的义务。

CIF的变形

  在CIF条件下,有关费用负担问题是指运费和卸货费。按照CIF的含义,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能,支付运费。这里所说运费是正常运费。在运输途中帕舶可能会遇到怒劣夭气或胎上机器出了故障.需要避风或修理而发生的运费称为不正常运费。不正常运费应由买方负担,这一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卸货费负担问题,各港口有不同的惯例。为了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在大宗货物交易的CIF合同中,对卸货费由谁负担应作出明确规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的方法是在CIF贸易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形成了CIF贸易术语的变形。

  CIF班轮条件:指货物按班轮条件装运,货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已包括在运费之内,即由船方负担。实际上是由卖方负担卸货费。

  C1F舱底交货:是指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自舱舱底吊起直至卸货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CIF吊钩下交货: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卖方只负担船舱底起吊到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如果船舶靠不上码头,驳船费和码头费由买方负担。

  CIF卸到岸上: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因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运至岸上的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都由卖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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