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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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银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
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UCP500第3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一般而论,开证银行拒付有两种情况:
1、开证行(即进口银行)收到单据后,发现有不符点,即向议付行提出拒付。
2、开证银行收到有不符点的单据后,先与进口商(即开证人)商量,如对方提出拒付,开证行再发出拒付电报;如果开证人能够接受这些不符点,对方也就将货款付过来了。避免了进、出口银行的交涉环节。
一般欧盟国家的开证银行大多采用后者,所以双方争议相对比较少。因此,对于出口商来说,如果单据已经存在不符点了,最好在出货前,赶紧与进口商电函商量,再决定对策。切不可在对方含糊的允诺声中就鲁莽出货、出单,从而有可能在结汇时陷入难以收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