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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期是指汇票上记载的开立日期。
不过,从统一的技术性处理的要求出发,在票据法上一般均规定票据须载明出票日期,我国《票据法》也是如此。一般认为,基本票据上所载的出票日期,不一定必须为实际上的真实出票日期,早于或晚于真实的出票日期,均不影响票据发行的效力。但出票日的记载须为事实上可能存在的日期,而不能记载为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日期,而且,出票日期也不能晚于汇票的付款日期,否则汇票均应归于无效。
记载汇票出票日期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所发出的汇票为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
第二,在所发出的汇票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提示期间;
第三,在所发出的汇票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是否已经完成。因而,对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的记载,在通常情况下并无实际意义。
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确定利息起算日、确定某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确定保证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态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状态等,因此,如果汇票上不记载出票日期,这将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1)出票日期是决定出票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代理权的标准。如果出票人在出票时已经丧失行为能力,如处于破产或清理状态,则其当时所出汇票不能成立。
(2)出票日期是决定汇票相关期限的起算标准。它是决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的标准,是决定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到期日标准,是决定远期汇票承兑提示期限的根据,是决定利息起算日的依据,是决定保证成立日的依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和远期汇票的提示承兑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出票日起算;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汇票的出票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同时不得早于相应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