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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组成专门用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价格。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计算公式为:
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也须按一定的计算公式所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在已知部分因素的基础上,加上其它因素组成的价格。例如对委托加工产品课征工商税,如果接受委托单位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就需要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包括:
其计算公式是:
计税价格= | 原材料加工+工缴费 | |
1-税率 |
二、从已知的商品价格中,减除一部分因素组成的价格。例如,征收进口关税,如果到岸价格无法查明,应该参照该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的组成因素是:国内市场价格减去进口税和进口费用及利润。其计算公式是:
计税价格= | 销售收入 | |
1+进口税率+20% |
由于进口费用及利润,各种货品参差不齐,难以精确计算,酌定为到岸价格的20%。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例: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从日本进口200辆小轿车,气缸容量为2500毫升,每辆海关确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万元,关税税额为8.8万元。请计算该公司进口这些轿车应缴纳的消费税。
(1)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
(2)组成计税价格=(8+8.8)÷(1-8%)=18.26(万元)
(3)应纳消费税=18.26×8%=1.46(万元)
复合计税办法下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根据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后,其组成计税价中不但包括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还应包括从量定额计征的消费税。新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可以推导如下:
组成计税价: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因此有,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