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商店

目录

  • 1 什么是平价商店
  • 2 平价商店建设的现状
  • 3 平价商店建设的合法性和必要性[1]
  • 4 建设平价商店的途径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平价商店

  平价商店是指通过区物价局、商务局初审合格并报请省市物价局、商务局验收认可的,实行产销对接,以相对稳定并按要求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须的农副产品经营主体,包括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平价直销区、平价配送店、平价集贸市场四种类型。

平价商店建设的现状

  国家发改委有关平价商店建设的政策规定,平价商店要分布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依托大超市建立农产品平价专卖区或专柜,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直销专区。平价商店的主营项目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蔬菜类农产品。对于平价商店商品价格要求是这些平价菜必须以低于市面15%-30%的价格卖给市民;且每天要推出不少于5个品种的1元菜,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另外平价商店还有当市场菜价发生异常波动时,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时段、品种、数量投放蔬菜的义务。平价商店运行以来,对当地的蔬菜价格发挥了很好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强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问题:

  (一)管理机制不配套,不健全。

  (二)农产品冷链系统及保鲜冷藏库等设施缺乏落后。

  如遇到高温、极端天气时,蔬菜在进货,保鲜,存储上均难度较大,一次性购进的数量、品种很难达到规定数量、品种,有些季节性蔬菜若当天未能销售完,第二天就不新鲜,或大部烂掉,影响平价商店的经济效益

  (三)蔬菜配送体系缺乏,有些平价商店没有专门的蔬菜生产基地,从外地调剂增加蔬菜成本,经营中人工、水、电成本日益增加,尽管有国家补贴,平价商店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平价商店建设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一、平价商店建设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行政法则

  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就是自由竞争。平价商店的设立正是自由竞争的结果。《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设定了平价商店的基本条件,并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准入和退出机制。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自由申报,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其条件进行审核评估,并最终确定是否入选平价商店。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平价商店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对违反价格政策,不履行协议的经营者,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因此平价商店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是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结果。

  平价商店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平价商店没有取得“优势地位”。按《通知》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与平价商店经营者要签订行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平价商店享有的权利,主要是获得政府的开办补贴、租金补贴、贷款贴息、差价补贴等。其主要义务是:确保目录品种销售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15%以上,其他品种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5%以上,并保证质量供应。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剧烈波动时,执行政府价格调控政策,平抑市场物价等。另外,平价商店在选址上,还要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安排,包括在交通闭塞、市民购物不便的地方布点。可见,平价商店并无“特权”可言。如果说平价商店有什么优势地位,那就是由于政府部门的授牌,使得顾客基于对政府部门的信赖,而对该商店产生信任心理,相信其不会采用短斤少两、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损害顾客利益,从而选择光顾平价商店。但这些信赖资源的取得也是基于其自身实际所具备的诚信

  价格主管部门对平价商店的扶持,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符合现代行政法规则。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协商一致,就有关权利义务的确立、变更或消灭缔结的契约。政府在执行经济计划时,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业签订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后者承担计划中的某些任务。这种合同方式在西方国家行政法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在我国,也成为执行公务的一种常用手段。价格主管部门与经营者签订平价商店建设合同,其行政目的是将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通过平价商店低价销售农副产品,间接补贴给中低收入者,减少其生活支出。这种合同是直接执行公务的合同,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执行公务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当然也没有侵害到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二、平价商店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和群众需求

  国务院在《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140号)中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蔬菜批发市场、社区菜店和冷链物流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中再次强调: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市场流通成本。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要求:各地要大力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以政府引导为先、企业运作为主,援企惠民为重。并要求各地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用于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额的15%。

  平价商店建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惠民宗旨。平价商店建设重在满足中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是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改进收入二次分配结构的尝试。配合物价上涨补贴联动机制,对中低收入者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是国家提高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的一项重要举措。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平价商店进行适当补贴,与国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的支持政策一脉相承。为支持农业发展,国家出台了大量优惠政策,包括建设蔬菜基地、退耕还林补贴、农机购买补贴、“绿色通道”、税收减免以及用水用电低价政策等。对平价商店的支持体现在农产品零售环节,与国家其他鼓励农业发展的政策相配套。平价商店因此拥有旺盛的生命力。

  平价商店的建设能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尤其是减少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同时也可有效地控制农副产品价格的暴涨暴跌。未来在以“万人一店”为目标、打造“15分钟平价圈”的同时,平价商店将成为拥有品牌效应的放心店、便利店

  三、平价商店建设在国外有成功先例

  作为自由市场经济的典范,新加坡在上世纪7O年代就开始建设平价超市。新加坡政府对平价合作社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如优先批给合作社开店的理想地段,提供租金和税收优惠等。同时,鼓励企业通过多渠道组织货源、连锁经营、经营自有品牌、建立生产基地等,降低商品的价格。目前平价超市占据了新加坡50%的市场份额,因而它的价格水平可以限制其他零售商提价,成为政府稳定物价的利器。平价超市的定价一般比其他超市低10%一15%,尤其是政府规定的100多种生活必需品,其价格永远是全国最低的。每当物价上涨时,平价商店就肩负起稳定物价的社会责任。如2007年新加坡经济大滑坡,全国66家平价合作社连锁超市从当年8月份起将200多种日常消费品降价20%,让利2130万新元,帮助低收入者和生活困难者渡过了难关。平价商店的出现,也使日本流通领域的秩序大为改观。其薄利多销,经营灵活,以无可匹敌的价格竞争力,打破了日本过去全国统一售价的局面。日本平价商店的“鼻祖”是上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以独立店铺形式经营的百元店。百元店就是所有商品单价都统一为100日元(约合人民币7元)的商品店。现代日本的平价商店以罗杰斯商店、连锁药店等为代表。罗杰斯商店商品售价,总是比通常价格低20%,或是相当于超级市场类型的商店大减价期间的价格,因而受到广大顾客的欢迎。连锁药店经销的商品不只局限于医药用品,还包括其他日常生活用品。政府对平价商店在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新加坡、日本的事例说明:建立平价商店以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这种政府行为与市场原则并不冲突。平价商店作为对抗通胀、保障民生的一种手段,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对于像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更需要政府的参与来弥补市场的不足。

  四、平价商店建设不会导致价格扭曲,对价格的平抑作用是可控的

  平价商品销售的目录内农副产品,其价格要低于市场价15%以上,这会不会导致价格扭曲呢?答案是否定的。以蔬菜价格为例。蔬菜价格往往会陷入一个怪圈:一方面,菜农生产的蔬菜由于收购价太低烂在地头;另一方面,面对菜店高昂的菜价,市民议论颇多。导致这一怪圈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蔬菜流通中间环节过多,二是销售毛利过大。据湖北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提供的抽样调查数据,蔬菜零售价与收购价的价差比为449%,与批发价的价差比为269%,零售店获取的毛利率为186%。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降低价格15%,仍然具有158%的毛利率。这说明,市场上蔬菜销售存在价格虚高的成分,通过平价商店的低价引导,市场平均价格有较大的下降空间。而平价商店自身在让利于民的同时,通过产销直达,仍然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润。可见,平价商店的销售价格,并不是被人为扭曲的价格,而是有较大获利空间、能被市场商家接受的价格。

建设平价商店的途径

  平价商店建设是利国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为使这项工程长久运行下去,造福于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清理整顿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一是对持证车辆免收所有收费公路通行费,允许平价店的配送货车日夜进城通行和停靠;二是对涉及平价店各类收费全面清理,能免则免,能降则降;三是凡在省内城市开办平价店的,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四是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对平价店实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及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以优化平价商店建设环境。

  (二)建议平价商店经营方式实行全国连锁,平价网络合网,统一标示,统一价格,补贴资金由中央统一调配,强力确保对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和制度支持。

  (三)由于农产品经营具有高风险特质,因此需要推动建立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平价商店经营的基本蔬菜品种要参加蔬菜政策性保险,政府协调财政资金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四)对菜农进行直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准确测算市民需求,仿照国家对粮农直补方法直接补贴菜农,提高菜农蔬菜生产积极性,从上游降低蔬菜价格并保证蔬菜供应。

  (五)逐步完善蔬菜配送体系,成立配送中心,统一制定采购订单,扩大采购量,从而提高公司议价能力。

  (六)加强平价商店员工培训,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大对平价商店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平价商店建设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转变工作方式,调整价格监督理念下产生的新鲜事物,也是必然产物,其稳价惠民效益日益显现,但因为有一些平价商店的不规范运营,给平价商店建设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社会群体对平价商店的正面认可亟待提升。因此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平价商店建设的目的,推广平价商店建设中好的经验做法,让更多的社会群体了解参与,扩大平价商店建设的影响力

  (八)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推行平价商店建设政策提醒,约谈、反馈、整改、准入,退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平价商店经营行为。

  (九)应逐步扩大平价商店建设范围,通过增加数量提升质量扩大平价商店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辐射力,以达到稳价惠民全覆盖的要求。

  (十)价格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价格全面设点监测,联网动态监管。设立多个价格监测点,聘请专人每天对市场价格进行检测并测算出市场平均价格,作为平价商店次日定价依据,开发设计平价商店农副产品销售监管应用平台,实行联网化管理,快速了解平价商店建设存在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推动平价商店建设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李永华,汪辛欣.平价商店建设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J].中国经贸导刊,2014(03)
阅读数: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