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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制度是指国家对有关资本金的筹集、管理以及企业所有者的责、权、利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范。
资本金制度主要涉及下列内容:
(1)法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所谓法定资本金,是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必须筹集的最低资本金数额,或者说是企业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最低限额的本钱,否则企业不得批准成立
(2)资本金筹资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各种方式吸收各种资本金。企业筹集资本金既可以吸收货币资金投资,也可以吸收实物、无形资产的投资,但吸收的实物和无形资产,应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3)无形资产出资限额。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用无形资产对企业投资,但同时也都对无形资产投资的比例作出了限定。
(4)资本金的筹资期限。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关于资本金筹集期限的规定,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实收资本制。即企业成立时需确定资本金总额,一次筹足,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数额一致,否则企业不得成立;二是授权资本制。即企业成立时,虽然也要确定资本金总额,但是否一次筹足,与企业成立尤关,只要筹集厂第一期资本,企业即可成立,其余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进行筹集,这样,企业成立时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数额不一致;三是折衷资本制。即企业成立时确定资本金总额,不一定一次筹足,但规定了首期出资的数额或比例及最后一期缴清资本的期限。
(5)验资及出资证明。验资是指对投资者所投资产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它包括对现金与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和时间确认进行验证等内容。在验资过程结束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应向企业出具验资报告,企业据此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
(6)投资者的违约及其责任。投资者由于各种原因,违反企业章程、协议或者合同的有关规定,没有及时足额地出资,从而影响企业的成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出资违约。对于出资违约的出资者,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政府部门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约者进行处罚。
资本金制度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但也有所差别,主要是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国家资本金的构成不同。这里主要介绍下列企业:
(一)运输企业
(1)运输企业现有的属于资本金部分的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外,对于由交通部和港口所在市双重领导的下放港口,还应包括港养港资金结余。
(2)对于运输企业现有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结余,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改变组织形式实行股份制,应当转作国家资本金,并在具体界定时,要遵守有关部门规定。
(二)邮电通信企业
邮电通信企业属于新办的,按照新颁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办,对现有的中央国有邮电通信企业和地方农村电话企业的资本金,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结余,作为国家资本金。
(2)企业现有线路改造基金实质上就是折旧基金,也应作为国家资本金。
(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1)原“财政部门拨入开发经营基金”转为国家资本金。
(3)原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税后利润转入的“企业开发经营基金”,以及专用基金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上述三项基金属投资者权益的范畴。当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了原始投资者及投资者出资数额后,将其列作资本金,或列作公积金。
(四)金融保险企业
(1)为了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中央银行对设立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了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
(2)企业筹集资本金时,因其性质不同,筹集资本金的方法也不同。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一般由国家核定,由财政部尸产财政预算中拨付,区域性银行的资本金一般由地方财政拨付,外资银行的资本金基本上是由其外国投资者拨付,股份制企业的资本金需要通过发行股票或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来筹集。
1.实收资本制
实收资本制,又称法定资本制,它要求在企业设立时,必须确定资本金总额并一次缴足,否则不得设立。在实收资本制度下,企业的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本。在该制度下,企业要增减资本,都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企业增减资本的灵活性低。实收资本制主要在属于成文法系的国家使用,如欧洲大陆国家。
2.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虽然要求企业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资本金总额,但是并不要求在企业设立时一次缴足全部资本,只要缴纳了第一期出资额,企业即可成立。剩余未缴资本金,则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之后分期到位。在该种制度下,允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企业增减资本灵活。授权资本制主要在属于非成文法系的国家使用,如英、美等国。
3.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是介于实收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资本金制度,它要求在企业设立时,应确定资本金总额,并规定首期出资额或比例。该种资本金制度筹资灵活性虽不如授权资本制大但却高于实收资本制,法律约束力制则低于实收资本制和高于授权资本制。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就是实行的折中资本制。
1.有利于银行正常开业,避免出现“空壳银行”和“皮包银行”
按照我国工商企业登记的基本原则,企业成立必须是实缴注册资本,则所谓的法定资本金制度。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必须在成立之初认缴资本金。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对一般工商企业来说,国家目前严格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资本金制度,要求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应达到法定的比例,否则不能开工建设,以形成一种(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风险共担机制,确保工程能正常进行,同时也维护了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类债权人、贷款人的利益。对商业银行来说,也需要建立一种利益风险共担机制,在进行较大数量资金要求的信贷和投资项目时,需要配置相应比例的自有资本金,以共同承担风险。
3.有利于降低银行经营风险,牵制银行的经营者从事高风险领域的信贷和投资,促进银行资金的良性循环
按照巴塞尔的新资本协议和我国1996年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的要求,银行各类表内外资产业务和非资产类业务的发展,必须有相应比例的资本金做支持,否则金融监管部门将进行干预。如果商业银行想继续经营下去的话,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减少高风险的信贷和投资。资本金制度对银行不够理性的扩展行为具有牵制作用。此外,资本金制度还有利于银行转换经营机制,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金利用效率,强化资本的激励约束机制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已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这也从客观上要求明确产权关系。建立资本金制度是我国企业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明晰企业产权、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完整、维护投资者的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企业资本金的保全。根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企业筹集到资本金后,在企业生产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资金,即使是依法转让,也要有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这就从制度上保全了资本金。在核算方面,应计人本期损益的收益和损失的事项(如固定资产折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转让以及收回对外投资等)均不再调增、调减资本金,企业也不再上交基金,这种核算上的变化也有利于资本金的保全。
(2)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资本金制度,投资者在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后,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并承担风险及亏损。而且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上述核算上的变化既有利于准确计算企业损益,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得到了保障,还有利于吸收更多的投资资金。
(3)有利于企业负债筹资、自负盈亏。资本金是企业长期稳定拥有的资金,筹集借人资金的前提是企业拥有使债权人信赖的偿债能力,而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是企业的资本金规模及生产经营状况。因此,一定数额的资本金是企业取得债务资金的必要保证。同时,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经营风险,它要求企业具有承担亏损的能力,建立资本金才能以本负亏。所以,建立资本金制度将有利于促进企业真正实现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投资者对银行进行的永久性投资构成了银行的资本金基础。从发展的眼光看,资本金制度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结果,是对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能保护的法制化。其功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金制度是银行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
资本金数量与银行资产负债的规模必须相适应。如果资本金被抽回,不仅影响了发展和吸收损失的基础,还动摇了银行向公众展示自己实力和建立商业信誉的基础。充足的资本金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资本金制度是保障所有者权益的基础
银行权益资本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需要有回报,资本金的数量和结构是投资者获取回报和承担风险的依据。股东将资本投入银行后,必然要密切地关注自己的资本是否安全,并获取收益。在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现代金融企业中,投资者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责任的同时,必须从制度上使其权利得到保证,从而保护公众的投资积极性。
3.资本金制度规定了银行彻底实现硬约束的底线
银行初始资本金的规模大小,不仅代表着它的发展潜力,也代表着它对非预期损失的吸收能力。资本在消耗过程中能否得到补偿是银行持续发展的前提。在市场经济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多的情况下,要求银行必须建立亏损防御机制,及时消化损失。
4.资本金制度有利于银行准确核算盈亏
资本金制度要求资本与收益分开核算,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资本金的安全,也为银行正确计算盈亏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