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Property Rights of Enterprises / Corporate 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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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反映投资主体对其财产权益、义务的法律形式。一般情况下,产权往往与经营性资产相联系,相对于投资主体向企业注入的资本金,投资主体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就在法律上拥有该企业相应的产权,成为该企业的产权主体。
企业产权的形态,即通常所讲的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产权的债权形态。
产权的实物形态表现为对资产直接的实物占有。以实物占有形态存在的产权关系一旦发生变化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分裂,从而可能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
产权的股权形态表现为对资产通过持有股权的形式来占有。以股权形态存在的产权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虽然可以依法处置他拥有的作为公司产权凭证的股份,但却无权自作主张地处置公司的财产。因此,股权关系的变动往往并不影响公司财产的完整。
产权的债权形态表现为经济主体将资产放贷出去之后对这部分资产形成的债权占有。
公司所有权这种特殊的产权制度是所有权制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法律和公司制度创新、市场交易而产生的结果。
首先,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是适应社会化、市场化经济发展的结果。正如后面在公司责任制度中所分析的,在资本筹集与使用、风险与责任分担、经营与管理专业化等方面,现代公司制度比独资企业、合同或合伙企业、政府等组织形式具有强大的经济优势,现代公司因此而逐渐演化产生了。
其次,公司产权制度是市场交易和合同的结果。法律和政府当然对公司制度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公司制度本质是市场交易和合同的产物。公正平等(权利平等)、自由交易、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禁止越权侵权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遵循这些原则,市场主体通过对信息、决策、交易、代理、风险等经济活动环节或方法的分析,对经济活动中的生产、管理、交易等方面的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以长期但不完全的生产要素合同的形式替代一次性的市场交易和合同,企业及公司从而产生了。事实上,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正是这样分析经济活动中的企业主体的。
市场交易从表面看是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其实质是经济主体对其享有产权的资源在市场上的相互让渡。公司如果没有独立人格,没有可供其独立支配、自由处置的财产上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参与市场交易。因此,要使公司成为市场主体,必须使公司成为法人实体;而公司被赋予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就是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这种依法独立支配财产的权利就是公司财产所有权。否认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即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认公司的法人地位。
从历史上看,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是公司法人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自然人或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商品交换模式已不能满足需要,共有形式的合伙也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出现了财产归团体所有的产权形式,并进而产生了团体财产和团体法人。真正的现代公司的发展以及公司独立财产制的正式确立是在19世纪中期以后。19世纪的工业革命,进一步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市场化程度日渐提高,为了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增强投资效益,迫切要求公司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正是在这种要求下,公司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将合伙人的财产共有权分解成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公司独立财产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法律也通过立法和判例,将现代公司的重要原则确立下来,其中包括公司独立财产的原则。英国1844年的合股公司法,就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登记注册制度,对公司成立的特许制度构成了重大冲击。1897年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确立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原则,明确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而不属于公司成员所有。德国也于1896年颁布《民法典》,1897年颁布《商法典》,分别对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公司享有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的公司产权结构。
弄清楚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公司产权的产生过程,对公司产权以及股东权利即股权的性质和内容就容易理解了。
公司产权的性质,是指公司对公司资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性质。那么,公司产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或控制权,公司产权的内容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回答,不仅决定着公司享有的资产权利的范围,决定着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制约我国企业改革的首要的和核心问题,因为这一定性涉及到国家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与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触及国家所有权这一敏感问题。
其实,公司产权的具体形成过程如下:股东出资形成公司资本,股东资产转换为公司资产后,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形成了新的权利关系。其中,股东对公司出资的所有权(自物权)就转变为股东权(股权),股权已经不是所有权,可以说股权是股东把原先对出资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的结果;由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公司,公司作为人格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享有公司法人产权。因此,尽管从公司资产的来源和最终分配对象看,股东或全体股东还是公司的所有者,但在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期间,股东对其出资在法律上已经让渡或失去了所有权,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也不承认同一个公司资产同时存在股东和公司两个所有权主体,只承认公司是所有权主体。我国《公司法》第4条最后一款规定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实际上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应当改为“公司中的国有股股权属于国家”。
这样,对公司产权的性质和内容就容易分析了。首先可以把公司产权定义为:公司产权是公司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在股东出资上设定的属于公司的权利;股东出资的总和形成了公司资产,公司根据法定或约定,实际和独立地占有、使用、处分公司资产,并对公司资产收益依法分配,公司对公司资产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就是所谓的公司产权。公司因股东出资而成为法人组织,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独立权利并承担独立责任。
这样,股东虽然从最终意义上还对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如股东出席股东会并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会组织机构,公司向股东分配盈利,股东享有剩余资产分配权即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资产有分配的权利。而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产由公司法人依法独立支配,股东事实上将其所有权的大部分权能统一交由公司法人拥有和控制。这种公司产权虽然由他物权、用益物权演化而来,但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规定,由公司独立掌握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方面的权利,构成了公司法人的相对独立完整的产权,公司产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已经大大不同于因租赁、承包而形成的用益物权。如果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公司是一种自治(自主)性的法人组织,那么就可以说公司资产(财产)就是独立的资产,公司拥有法人资产的所有权,当然这种所有权是限定的、不完整的、有期限的、相对的所有权。
公司资产所有权包含以下四层涵义:一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的全部财产属于公司所有。二是股东的出资一旦投入公司即成为公司的财产,由公司自主支配并使用,股东不得再行直接支配其出资财产。三是公司可以自主处置其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四是公司以营业所得拥有收益的权利,并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公司机关的意思决定分配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