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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银行是指专门为高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中国的科技银行是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如科技支行。当然这是狭义上的概念。在广义的概念上,中国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中小企业科技债权融资平台也可以被称为科技银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中小企业科技债权融资平台是虚拟的信息技术。在美国,科技银行则被称为“风险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技术含量高、投入多、成长快、风险大的特点。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的投资多数都是风险投资。结合国内外科技银行的特点,我们可以进一步将科技银行定义为:“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风险融资服务的金融机制”。
一是指科技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是专业性服务;二是指科技银行是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银行,其服务对象主要定位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然而,科技银行的专业性经营并非完全排斥多元化业务,也不应一概拒绝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业务,但应将贷款比例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科技银行之所以设立,主要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贷款等金融支持,解决其贷款难的问题,以此促进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的发展。
主要是指科技银行在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上与国有商业银行相似。在股权结构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及中央汇金公司的出资可以构成科技银行股本的绝大部分。在组织结构上,科技银行设立全国总行,并在各省市或符合条件的省市设立分行及其若干支行。科技分行在总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原则性制度均由总行统一制定。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快速地架设营业网点,市场渗透性强,能较快地建立规模优势;有利于开展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科技保险机构的合作;有助于吸引高素质的科技金融人才。其弊端在于设立难度很大,且至今为止尚未设立。
主要是指各省市根据当地科技企业和科技金融的发展状况,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批准设立的,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和科技产业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以这种模式成立的科技银行,经营机制灵活、市场竞争充分,但劣势在于难以在短时间内树立品牌。
主要是指在现有的商业银行中,选取试点商业银行,在试点银行内部设立科技支行专门开展科技贷款业务。相对于前两种模式,成立科技支行不需申请新的牌照,只需将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即可,因此操作难度最小,也最具可行性。采用这种模式,有利于缓解当前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可以积累科技金融业务经验、培养科技金融人才,提高针对科技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为以后设立专门的科技银行奠定基础。然而,商业银行科技支行不具有法人地位,只是科技银行的过渡模式,其对科技金融的供给能力有限,难以满足科技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巨大资金需求。因此,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推进,全国性商业银行模式或地方性商业银行模式将成为科技银行的必然选择。
以硅谷银行为代表,1983年成立以来,硅谷银行作为一家主要为高新科技初创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关注的产业集中在科技和生命科学领域,主要投资进入产品测试阶段的初创公司。
硅谷银行在关国的多方服务平台,除在存贷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上支持创业公司外,还开发了许多支持创业公司发展的业务,比如资产评估服务、私人股权资本、全球化网络、技术服务、贸易融资、个人银行和投资银行服务。
硅谷银行客户的主要类型:一是工程及生命科学高新科技产业企业,二是风险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合作,是硅谷银行发展策略的关键。硅谷银行为风险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提供商业银行服务,也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直接的银行服务,通常将网点设在风险投资机构附近,以便提供最及时的服务。另外,硅谷银行也在风险投资基金中直接投资,成为他们的股东或合伙人,以便建立更坚实的合作基础。为确保与风险投资的密切联系,硅谷银行特别成立风险投资咨询顾问委员会,以控制银行信贷风险。
硅谷银行至今在全球有11000多家高科技公司客户,超过40%的公司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商业活动,20%的公司在本土以外拥有分部。
科技部、工商联和九三学社从2003年起开始倡导建立科技银行,对科技银行设想为独立的法人机构,主要向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和提供贷款,培育其成长,资金来源于吸收机构存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等。
2008年全国工商联基本形成了在北京、上海两地试点成立科技银行的实施方案,计划在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新区设立专门的科技银行。广州、深圳、杭州、长沙等地口前都在筹划围绕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科技银行或银行科技支行。
目前国内的科技银行类型包括有:一是以商业银行支行的形式出现,换言之只是商业银行下而的一个新业务,而非具法人地位的“科技银行”,如今年成立的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它采用的是“银行+担保+额外风险收益补偿机制”的运作模式,由地区政府牵头多方参与、通过内部资源整合而成立,获市、区两级财政将科技扶持资金及创投资金的注资,市科技局在提供信息支持的同时,出资设立高科技担保公司,配套提供担保、再担保业务。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基准利率贷款,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的担保措施,政府则最后给予风险补偿和激励。类似形式的科技银行还包括成都高新支行、成都银行高新支行、汉口银行光谷支行等。二是采用股份制发起、市场化运作模式设立的新型金融机构,如在酝酿中的“广东科技发展银行”。开发区控股企业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和广东中创信用担保公司将作为主要发起人,粤财投资等多家广东知名企业有意为该行提供资本金,初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银行的融资来源主要为股东的资本金、发行债券、政府扶持性借款、吸收机构存款等。业务类型包括贷款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和直接投资业务等。
国内科技银行探索整体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各地对建设科技银行投入巨大的支持,努力探索其经营发展的模式,但一直处于“呼声大雨点小”局而,源于监管部门对单独成立科技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心存疑虑。从监管层而,科技银行制度如何建立、盈利模式及风险控制如何、是否算作政策性银行,种种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说法。
我国科技银行大多是以科技支行的模式存在。科技支行隶属于商业银行是主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专营支行或分行属于银行的分支机构。因为其非独立法人机构的特点在开展业务时容易受到总行风险偏好和业绩考核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科技支行对贷款的定价也会受到干预缺乏自主贷款定价权。同时也难以在实际性质上提升不良贷款容忍率,即使相关监管部门已提高其不良贷款容忍率指标但由于免责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总行在业绩考核方面差异性不足等原因,导致科技支行贷款更加谨慎风险控制要求也更加严苛,缺乏作为科技银行应有的风险偏好度在限制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不利于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成长的特征油于这些企业规模普遍较小,1言用档案信息少且级别较低加之信息的不对称,银行难以准确衡量企业融资经营的风险这直接导致科技银行贷款业务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我国科技银行对于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机制并不完善,贷款前的尽职调查以及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前景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都遇到了很多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缺少可以准确估值的银行抵押物,一旦贷款坏账就会提高其不良贷款率。放贷时知识产权抵押担保方式单一,贷款后未能对其财务以及非财务状况有效监控等池都影响着科技银行的经营风险。
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导致银行难以对其科技成果进行准确估值池无法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较为全面的把控,虽然企业了解该成果的未来价值,但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贷款的不确定性银行无法科学的判断该项知识产权的价值。所以科技银行应不断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作价体系未更好地评估企业价值。科技企业涉及领域广泛、专业性较高银行方面缺乏相应科技人才成立专家评审组的高成本,贷款出现坏账时的责权利问题等这些都是我国科技银行在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时应深入考虑的对象,通过改善这些问题建立起健全的评估作价体系发掘真正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而帮助其融资。
除了发放贷款获取债权投资收益,硅谷银行的另一项重要利润来源于股权投资收益。创业投资最大的特点就是以股权方式参与投资,尤其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崖民行不允许做股权投资。对商业银行分业管理体制的政策要求不利于科技银行的金融创新池不利于相关企业的融资。我国还需要完善创业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由于许多高新技术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在现有的资本市场条件下,无论是上市还是购并成本都很高这一方面也需要法律制度加以约束。
商业银行总行可以“一行两制”,对科技银行特点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在业绩考核方面应重点给予关注。与高风险融资相对的是高利率在规定范围内总行应给予科技银行更宽松的利率自主空间,允许适当自主定价。我国科技银行的模式虽然有利于其积累经验提高科技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力从而更好地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共同发展但是这种方式下的科技银行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也就无法做到自主经营触立核算和自负盈亏。
科技银行应加强与其它科技金融主体和高新区政府部门互动,从而推动各方风险控制及信用评估方面的合作。同时,不断探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质押授信新模式,与政府相关科技、财政部门合作的风险补偿机制,与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联动机制,使科技贷款内有风险控制外有联动补偿机制。另外也应健全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价方法和多层次的科技银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加进行组合贷款,或者联合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以分散和控制贷款风险。
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这样一个信用记录不多,但却数量众多且鱼需资金支持的群体我国科技银行必须高度重视对其的评估工作,健全评估作价体系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完善评估计量模型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不断健全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估信用体系和资产评估体系另一方面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个既懂科技知识又熟悉金融知识的专业团队,为准确评估无形资产价值、遴选出真正有市场前景的科技企业提供专家建议从而促进科技银行发展提供坚实的智力保障和有力的人才支持。
一方面政府应发挥其“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通过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等方法来为科技银行贷款提供外部的安全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政府也应给予科技支行足够的自主权在某些领域,营造适当宽松的监管环境,如提高科技银行不良贷款容忍率等从而鼓励科技银行进行相应的科技金融创新。若科技支行运营较好池应大力支持运营成功的科技支行在异乡下设二级科技支行,从而更有利于企业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