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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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公司的股东较少,许多国家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都有严格规定。如英、法等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2至50人之间,如果超过50人,必须向法院申请特许或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有限公司的资本并不必分为等额股份,也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若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须经过公司的股东的同意。由于股东少,因此公司设立手续非常简便,而且公司也无须向社会公开公司营业状况,增强了公司的竞争能力
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设立条件和程序较为简单、灵活。
但有限责任公司也具有许多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资金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主要表现在:
(1)公司设立时,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发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领取出资证明书。
(3)出资不能像股份那样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定。
(4)出资证明不能像股票那样上市交易。
(5)正因为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证明也不能上市交易,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就无须向社会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而言,有各种不同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通常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的可塑性,适应了现实经济生活开办各种规模不等的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需要。
有了责任公司基本上实行准则登记制,除从事特殊行业的经营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政府均给予注册,而没有繁琐的审查批准程序。
因有限责任公司多数属于中小型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需要选择。
(1)股东会不是必设机构。
(2)设置了股东会,可不设董事会。
(3)监事会是任意机构。
按不同的标准,可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法律不同分类。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投资者的人数。
(1)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所指的“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属此类。
(2)独资公司。即是仅有1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独资公司即一人公司,但不是任何人均可投资设立。这里的“一人”仅限于国家授权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公司法》第20条第2款)。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资本的所有制性质。
(1)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的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它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义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有限责任公司均是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调整公司的法律依据。仅仅受《公司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受其它特别法调整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未涉及到的分类,是指理论上可以探讨的分类或是外国公司法已涉及而我国公司法未采用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是由股东的出资构成,每个股东按其出资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行使权利,这种公司可称为“无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也可以由股份构成,即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依其认购的股份数额行使权利。这种公司称为“有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是,不得发行不记名股;股份表现为股权证明单形式;股份转让受限制。它的设立和组织管理等均依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英美国家的公司法普遍存在着有股份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所谓“合作因素”,是指公司股本中具有职工参股的成分。有本公司职工参股的,是有合作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无本公司职工参股的,是无合作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担保责任有限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或成员)不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缴付的责任,而且以承诺的除出资额以外的担保金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者实际不出资,仅以其承诺的担保金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每个股东(或成员)的责任仅限于担保中规定的金额,这一点有别于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无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外,不再承担任何附加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五项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最低资本额的限制,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公司资本不仅要在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要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以上,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须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体现着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对全体股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均有约束效力。
公司名称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股东参加管理,除依法定程序单独行使权利外,应当通过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共同行使权利。
生产经营场所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所在地。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除了生产经营场所、资金等条件外的其它条件,如生产经营所需的厂房、设备、运输等工具、技术、专业人员等等。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程序是:
(1)发起人发起。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设立。发起人有数人时,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或作成发起人会议决议。协议或决议是明确发起人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2)草拟章程。起草章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便我国法律要求,章程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3)必要的行政审批。我国《公司法》第8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4)缴纳出资。发起人在签署发起人协议或章程时,认缴出资。
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以的转移手续。
(5)验资。发起人(公司成立后是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审请设立登记。发起人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发卢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7)登记发照。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这三种机构分别是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从广义上说,公司组织机构还包括工会组织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需的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有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之分。根据我国《公司法》,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包括:(1)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 以上董事;(3)任一监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它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一定日期前通知全体股东,以便股东作好准备。
我国《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行使职权,主要以决议形式定之。股东会决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种是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是对较之公司一般事项为重要的事项所作的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就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执行机构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它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以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
2.董事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合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由3-13名董事构成。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有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董事任期和解除
董事任期有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辜解除其职务。
5.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有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长会议。
6.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我国《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经理
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他对董事会负责。经理机构可称为辅助执行机构,即辅助董事会执行的工作机构。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或监事。它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
2.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的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股东和职工分别选举的监事组成。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由3名或3名以上的监事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职务在任期内不得无故被解除。如确需解除,股东代表由股东会依法定程序解除,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依法定程序解除。
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是由职工组成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