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

目录

  • 1 什么是创业投资
  • 2 创业投资的特点
  • 3 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的区别
  • 4 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企业性质的四种类型
  • 5 创业投资的法律合同
  • 6 创业投资有效需求

什么是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是指创投资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的经营方针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回报,特别强调创业企业的高成长性;其投资对象是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的企业,甚至是仅仅处在构思之中的企业。它的投资目的不是要控股,而是希望取得少部分股权,通过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援助,促进创业公司的发展,使资本增值。一旦公司发展起来,股票可以上市,创业资本家便通过在股票市场出售股票,获取高额回报。

  创业投资项目选择的核心标准是能否在未来的可预计期间内取得高额回报。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更具备高成长性,所以一般情况下,创业投资往往把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在美国,70%以上的创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从而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创业投资的特点

  创业投资也是一种投资活动,与一般的投资活动自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但由于它是特定的“具有风险的投资”,因此,又具有一些与一般投资活动不同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选择投资对象、投资特性和增值服务。

  1、对投资对象的选择

  国际经合组织(OECD)在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投资方式研讨会”上明确指出:“凡是以高科技为基础,生产和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都可视为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不仅是高科技投资,突出高科技,而且是创新投资,突出创新。对投资对象,不仅要求科技含量高,而且要求创新性强,能够创造新产品或新服务,开辟新市场。创业投资机制涵盖金融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是个完整的创新资本化的过程。

  创业投资目的主要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投资对象是那些风险大、但潜在效益也高的企业,通常是处于初创或未成熟时期,但可能发展迅速,未来有望成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处于该阶段的企业,往往在市场前景、技术及产品可行性,管理运作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各方面信息匮乏,导致资金需求者对投资者有十分严重的逆向选择行为,投资者必须对项目进行广泛、深入而细致的调查筛选。经验表明,这一过程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大于银行所进行的借贷业务。

  2、创业投资本身特性

  1)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

  创业投资之所以钟情于高新技术,是因为高新技术能够创造超额利润。创业投资多年来屡向世人展示奇迹,平均回报率高于30%,一旦投资成功,其回报率有时高达10倍以上,远远超过了金融市场平均回报率。创业投资者追求的正是潜在的高收益,这往往是投资额的数倍甚至更多。

  但高收益总是与一定的高风险相对应。任何一项高新技术产品开拓性的构思、设计、投产、商业化过程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产生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环境风险。环境与市场等因素的变化是不可预测的,也是无法控制的,因此,创业投资失败率极高。

  在创业投资行业中,成功率一般不到20%,完全失败的比率在20%以上,另外60%左右不超过市场平均回报率,如美国“硅谷”就有许多企业因为管理不善,资金不足,经济形势的影响等问题而半途夭折。尽管如此,投资者能够通过组合投资来分散风险,尽管单个投资有可能损失惨重,但组合收益却由于某些投资高额回报而达到丰厚的投资回报率

  2)创业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资本流动性较小

  企业产品开发是项系统工程,从研究开发、产品试制、正式生产到盈利,规模进一步扩大,生产销售进一步增加等多个阶段,从创业投资投入到企业盈利直至风险企业上市,再经过一段股权持有期,投资者才可以变现投资,收回资本,获得资本增值收益。

  一般从投资一个项目到收回投资需要3-7年甚至10年,在这段时期内,由于投入资金变现退出困难,因而资本流动性较差。

  3)创业投资是一种权益投资

  创业投资者看重的是高科技企业的成长性和潜在高收益性,一般并不要求风险企业在足够长的期限之前分发股利或偿还,而是追求新兴企业成长期的高额利润。同时,风险企业拥有的宝贵财产通常为智慧与技术,难以以传统方式进行融资。创业投资正好弥补了这一资金缺口。通常以权益资本或准权益资本的方式注入资金,从而使企业得以安心长期发展。

  在创业投资行业流行的说法是,参与但不以控股为目的,通常占被投企业20-25%的股份,但通过多年实践表明,并不是一般的规则,由于我国国情的限制,创投机构在被投企业的股份比例有增加的趋势,其主要目的在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管,以尽量达到投资预期收益。

  4)创业投资分阶段性和循环性

  创业投资者通常根据风险企业成长过程的不同阶段相应地把总投资资金分几次投入,上一发展阶段目标的实现成为下一阶段资金投入的前提。由于创业企业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奋斗,才能被市场认同而获得成功。

  创业投资家根据项目(企业)的发展情况,将资金分期投入,最初投资额较少,随着企业逐步走上正轨,创业资本不断地跟进投入。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中止投资,通过这种策略把投资风险降到最低。因此,创业投资事先并没有确定的投资总量和期限,而传统投资往往是一次性支付或时间确定的分期支付。

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的区别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与风险投资(risk capital)两者有密切联系,但本质上并非同一事物。创业投资指人们对较有意义的冒险创新活动或冒险创新事业予以资本支持,这里的venture有一种主动的意思。与此相对应,风险投资指人们在投资活动中承担不可预测又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以期获报酬,这里的risk没有主动的成分。

  从历史发展上来看,创业投资概念起源于15世纪。当时英国等国家的一些富商纷纷投资于开拓与发现新殖民地和商业机会的远洋探险,首次出现 “venture capital”这个词。19世纪,美国一些商人投资于油田开发、铁路建设等创业企业,“venture capital”一词广为流传。而risk capital则是随着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在各种投资工具层出不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因而国外学术界倾向于将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加以严格区分:“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特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态,与“非创业投资”(non-venture capital)即投资于相对成熟企业的资本形态相对应;“风险投资”(risk capital)则泛指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投资形态,与“安全投资”(security 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形态相对应。

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企业性质的四种类型

  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性质可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国有独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其资金基本上由地方财政直接提供或由国有独资公司的安排;

  第二类是政府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资金一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提供或由国有独资公司安排,另一部分由国内其他机构、自然人提供;

  第三类是国内企业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简称非政府机构),其资金全部由国内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外)、金融机构和国内其他机构和自然人提供;

  第四类是外国独资或合资创业投资企业,这部分机构中包含了在境外注册,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机构。

创业投资的法律合同

  创业投资的法律合同安排是指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之间的交易的法律文件,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权利义务就是通过合同条款确定的。

  创业投资的法律合同包括的法律文件

  创业投资的法律合同一般应该包括以下一些法律文件:投资条款清单(termsheet)、股票购买协议或投资协议(inverstment agreement)、股东协议(stock holders agreements)、员工股票购买协议或股票期权计划(employee stock purchase or stock options agreements)、员工保密与所有权协议(employee confidentiality and proprietary rights agreements)和公司咨询顾问所出具的法律意见(legal option)等。

创业投资有效需求

  创业投资有效需求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科技成果转化、商业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对风险资本所发生的实际需求,即由风险资本的可能需求转化为风险资本实际需求的那部分潜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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