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后事项

目录

  • 1 什么是期后事项
  • 2 期后事项审计的处理
  • 3 关于期后事项的确认
    • 3.1 关于调整与披露
  • 4 期后事项及其会计处理
  • 5 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
  • 6 期后事项审计程序表
  • 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 8 期后事项审计案例
  • 9 相关条目

什么是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会计报表日与审计外勤工作结束日期间发生的,以及审计外勤工作结束日到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

  期后事项很可能影响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所以审计人员必须对期后事项予以充分关注。

  期后事项包括对会计报表有直接影响需调整的事项和对会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但应予以披露的事项,期后事项的审核应在整个审计工作即将结束前完成。

期后事项审计的处理

  期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一期后事项》第四条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以下两类期后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一)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事项;(二)虽不能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影响对会计报表正确理解的事项。”

  会计处理上把期后事项划分为两类:即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指能提供补充证明,且对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及编制的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需调整的项目。非调整事项指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导致使用者的误解,只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揭示的事项。对于期后事项,由于它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报表并没有对其进行反映,但本着充分揭示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在附注中披露,并对报表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调整。如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前签发的支票因透支被退回要调整报表现金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账款坏账的估计由于债务人突然破产需冲销的应收账款过大而明显不足,应调整加计报表的坏账准备;以及诉讼的判决影响等。注册会计师应该充分关注该原则的运用。

关于期后事项的确认

  (一)时间界定《准则》界定为“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但指南亦指出,批准报出日至实际对外公布日之间的事项亦属期后事项。实质上期后事项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实际公布日之间的事项,不过有所侧重。对资产负债表日前事项,应全面重点审核,是审计实体部分;对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的期后事项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民以确定其存在及影响;对审计报告日后事项,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但对已知悉或财务上已作披露的亦应关注,实施迫加审计程序。

  《准则》的颁布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责任,由此也带来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有两种选择:(1)全面延展审计范围至迫加外勤审计工作结束日。但上市公司报表最迟公布日为4月30日,经证监会豁免,还可延至6月30日,时间跨度太大,会增加审计成本及责任;(2)签署双重日期以稀释风险,即保留原定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期,这是较流行做法。

  (二)性质界定《准则》未明确应予调整或说明的期后事项性质,仅举例证作指导。笔者认为,只有重大期后事项才是关注目标,所谓重大事项,一般界定为某项交易或事项占该类交易或事项余额的10%及以上;或性质重大以至影响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正确估计及决策。并非所有期后事项均需调整或说明。《准则》似应对此加以明确,以保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人员的权益。

  (三)内容界定《准则》指南指出:期后事项应包括所有有利和不利事项,并按同一原则处理。即均应根据其性质作调整或说明。这与谨慎性原则并不相悖,因为调整报表的有利事项均属已确定事项,不是预计收益。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防止企业“报忧不报喜”或“报喜不报忧”。尤应注意期后有利事项调整不应违背谨慎性原则。如客户报告年度未决诉讼于期后审判决获得赔偿,但对方不眼并表示上诉,则不能以一审胜诉为由将获偿收入调整报表。

  (四)类别界定界定调整或非调整事项是《准则》的核心内容,其标准有二:

  (1)存在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前还是日后;

  (2)是否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实务中情况复杂,注册会计师应以“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不能仅从字面理解。总结审计经验,笔者认为有以下一些判断点:

  1、事项实质内容发生期间。若期后事项实质内容发生于报告年度则应调整报表,否则只需附注说明。如客户已知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并为此提取坏帐准备,次年批报日前获悉对方已宣告破产,无法偿付。此笔坏帐应属调整事项,因财务状况恶化情况于资产负债表日前已存在,次年破产只是其最终表现形式。若对方经营正常,但结帐日后批报日前因自然灾害导致企业财产遭受目额损失而无法偿还,则属非调整事项。

  2、金额可否确切估计。期后调整事项是对报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重新估计,故其影响金额必须确切,否则只能作非调整事项附注,并披露其不能估计的原因。

  3、符合有关法规制度。对期后事项处理方法散见于各种单行法规制度中,注册会计师亦应遵从这些规定。如期后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假定某上市司报告年度方案为10送3增2配3并派现金红利1元,对此只能将应付现金红利作为可调整事项。至于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只能待股东大会批准后才予调帐,而配售股票只能侍配股资金到位后再作处理,不能将其作为期后可调事项而随意变更股本

  个与相关具体准则衔接。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各准则之间存在着交叉规定情况。注册会计师应注意与各具体准则的衔接,避免相互矛盾。以《收入准则》的销售确认为例:若销售发生在报告年度,但主要风险于期后才转化则不能作期后调整事项。如客户12月份销售商品,有关手续已齐备,但合同规定对方有三个月试用期,不满意可退货,根据收入准则。只能干次年确认收入,不能作期后可调整事项。类似交叉规定均应审慎处理。

  个与相关具体准则衔接。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各准则之间存在着交叉规定情况。注册会计师应注意与各具体准则的衔接,避免相互矛盾。以《收入准则》的销售确认为例:若销售发生在报告年度,但主要风险于期后才转化则不能作期后调整事项。如客户12月份销售商品,有关手续已齐备,但合同规定对方有三个月试用期,不满意可退货,根据收入准则。只能干次年确认收入,不能作期后可调整事项。类似交叉规定均应审慎处理。

关于调整与披露

  (一)调整(准则)规定,期后事项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调整报告年度报表以及当月报表年初数。此举不仅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而且能有效防止通过所谓“期后事项”任意调节本年利润

  1、报告年度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按本准则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规定处理,调整报告年度报表年初数。

  2、对报告年度后的期后事项,应防止企业记人当年损益。

  3、企业未作处理的期后事项,可直接调节报告年度的损益项目及相关项目。

  (二)披露《准则》规定调整事项需调整年初报表,非调整事项应在附注中披露内容,估计影响。

  期后事项审核是审计中重要的一环,许多高风险事项往往隐藏于期后,应给予足够的审计关注。

期后事项及其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在通常情况下,有两类期后事项需要公司管理当局予以考虑:一类是调整事项,另一类是非调整事项。

  一、对调整事项的考虑和会计处理

  (一)调整事项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能对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这类事项的特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就已显示了某种征兆,但最终结果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证实。

  调整事项既可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定资产负债表日账户余额提供信息,也可为注册会计师核实这些余额提供补充证据。一般情况下,下列事项通常作为调整事项处理:

  1、已被证实某项资产价值损失和永久性减值;

  2、处于协商中的债务重整事项已达成协议;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但不包括宣告发放的属于财务报表编制期间的股票股利);

  4、发现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发生的错误或舞弊;

  5、由于税法变动、改变了对资产负债表日以及之前的收益适用的税率

  6、发现资产负债表日对某些事项的估计错误;

  7、属于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销售退回

  8、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企业的一部分已不再持续经营

  9、其他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事项。

  (二)对调整事项的考虑和会计处理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注册会计师须提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予以调整,作出相关的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于需调整期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当年年末结转后已无余额,资产负债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具体地说,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的事项或调减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的事项或调增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或贷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只需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二、非调整事项的考虑和会计处理

  (一)非调整事项的含义及特点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日存在情况的事项。这类事项的特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与资产负债日以前存在的状况没有丝毫联系,只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一般情况下,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

  1、企业合并或购买控制权;

  2、应付债券的提前收回;

  3、所持用于短期投资和转卖的证券市价严重下跌;

  4、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5、由于政府禁止销售某种产品所造成的存货市价下跌;

  6、需要为新的养老金计划在近期支付大笔现金;

  7、偶然性的大笔损失(如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等);

  8、外汇汇率的变动;

  9、开展新的经营或扩大原有经营。

  (二)对非调整事项的考虑和会计处理

  由于非调整事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存在或发生的情况,与资产负债日及其以前已存在或发生的状况没有联系,因而它不影响资产负债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对此也不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但是,为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引导会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说明其内容和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则应说明不能合理估计的理由。

  三、对几个概念的把握和区分

  (一)注意区分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

  由于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既存在区别又存在联系,在会计处理的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将二者混淆,因此应弄清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含义不同。前者是指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所有不利和有利事项;后者是指就已存在的事实或状况,惟其确切结果需要未来一件或几件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予以证实。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如遇法律诉讼、经济索赔、债务担保(包括为自己和他人担保)、产品售后服务和质量担保、国外财产面临被没收和威胁和应收账款的可收回程度等,只要这些事项的确切结果尚未最终确定下来,都应该列入或有事项。

  2、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同。前者能对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及其以前的不确定事项提供新的证据,从而影响财务报表的有关金额,或者虽不影响报表金额,但却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阅读与分析,甚至影响其判断和决策。后者是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判断和估计,并根据判断和估计的结果确定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3、性质和发生的时点不同。前者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是一种既定的事实;后者则是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不确定的、有可能发生而并未发生的事项。

  4、会计处理不同。前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分为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对调整事项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而对非调整事项仅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后者分为或有收益或有损失,依据金额是否可以合理确定及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报表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存在或有事项,可能使企业蒙受损失(即或有损失),也可能使企业获得收益(即或有收益)。如果这种不确定性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财务报表报出日之前形成了既定事实或从某些发生的事项中得到了证实,或有事项就转化成为期后(调整)事项。因此说,或有事项是期后事项的雏形与萌芽状态。

  (二)注意区分有利事项和不利事项

  期后事项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收入与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等),也可能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如负债、损失或费用的增加,资产的减少等),前者我们通常称为“有利事项”,后者称为“不利事项”。   对期后事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遵循的是稳健性原则。如果期后事项居于“不利事项”,或有确凿证据证明能够实现的有利事项,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收入、费用、资产及负债进行相应的调整;如为“有利事项”,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能够实现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的审计,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结合会计报表年末余额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进行的审计;另一类是专为发现审计年度必须弄清楚的事项另行实施的审计程序。

  (一)结合会计报表年末余额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项目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时,通常通过对各项目的截止期和估价测试等来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其编制的会计报表项目的年末余额认定是否正确。例如:复核期后的现金收入,以测试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将后期的存货销售价格与前期的存货成本相比较,以确定前期期末存货估价是否适当等。尽管这些审计程序是针对年末余额实施的,本质上是会计报表年末余额实质性测试的一部分,但从实际效果上看,仍然不失为期后事项审计的一种有效程序。

  (二)专为发现审计年度必须弄清楚的事项另行实施的审计程序

  这类审计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及有关人员询问

  由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等情况不同,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询问:

  (1)已依据初步数据进行会计处理的项目的现状。

  (2)是否已进行或即将进行异常的会计调整。

  (3)是否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会计政策适当性的事项。

  (4)资产是否被政府征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

  (5)资产是否已出售或计划出售。

  (6)是否发生新的担保、贷款承诺

  (7)是否已发行或计划发行新的股票或债券。

  (8)是否已签订或计划签订合并或清算的协议。

  这里所说的“初步数据”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所做的各种估计或预计。这些估计或预计,从本质上讲是暂时的、非结论性的。它们的确切金额要等到期后的某一时间预计事项发生时才能最终确定。如果该事项估计或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仍需进行调整。

  2.复查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编制的内部报表及其他相关管理报告

  复查的重点应放在被审计年度生产经营业务中与同期结果有关的变化上,特别是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和经营环境的主要变化上。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讨论报表,以确定它们的编制基础与本年度会计报表是否一致,并调查经营结果的重大变化。

  3.复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编制的会计记录

  注册会计师应复核被审计单位期后编制的日记账和分类账,尤其应检查其中大额的或异常项目,从而确定所有与本年相关的业务的存在和内容,以及期后发生的但需要披露的事项。

  4.检查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布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被审计单位的重大事项,尤其是涉及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需要向外发布的重大经营事项,被审计单位都要以一定的形式向外发布,对这些发布的事项,在其有关的会议记录中应有详细的记录。注册会计师对这些记录重点应检查其中影响审计年度会计报表表述的重大期后事项。


  5.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其律师的声明书

  由被审计单位向注册会计师递交的管理当局和其律师的声明书,是他们对审计中各种不同事项的说明,其中包括对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的有关期后事项的陈述。

期后事项审计程序表

                索引号:

  (审计机关名称)

  期后事项审计程序表

  审计期间

  项目名称:

  项目执行单位:

审计程序执行情况说明工作底稿
索引号
1.通过向项目管理当局询问的方式,了解项目单位是否存在期后事项。询问的内容主要有:
(1)已依据数据进行会计处理的项目的现状。
(2)是否已进行或将进行异常的会计调整。
(3)资产和项目建设是否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
(4)是否发生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
2.结合年末账户余额审计,对期后事项进行审核,着重查明期后重大的收付款业务。
3.复查截止日后编制的内部报表及其他相关管理报告,查明是否存在财务承诺或其他重要事项。
4.复查截止日后的相关会计记录,确定被审会计期间相关业务的存在及内容。
5.检查被审计单位截止日后发布的会议记录,着重检查对特定目的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
6.向被审计单位或其律师索取关于期后事项的声明书。
7.验明期后事项是否已在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说明中进行了恰当的分类和充分的揭示。

  审计人员:      审计日期:       复核人员:   复核日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

  下列两类期后事项可能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二章 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是否均已得到识别。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尽量在接近审计报告日时,实施旨在识别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事项的审计程序。这些程序包括:

  (一)复核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建立的用于确保识别期后事项的程序;

  (二)查阅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举行的会议的纪要,并在不能获取会议纪要时询问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查阅最近的中期财务报表;如认为必要和适当,还应当查阅预算、现金流量预测及其他相关管理报告;

  (四)向被审计单位律师或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事项;

  (五)向管理层询问是否发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

  第七条 在向管理层询问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时,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根据初步或尚无定论的数据作出会计处理的项目的现状;

  (二)是否发生新的担保、借款或承诺;

  (三)是否出售或购进资产,或者计划出售或购进资产;

  (四)是否已发行或计划发行新的股票或债券,是否已签订或计划签订合并或清算协议;

  (五)资产是否被政府征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

  (六)在风险领域和或有事项方面是否有新进展;

  (七)是否已作出或考虑作出异常的会计调整;

  (八)是否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会计政策适当性的事项。

  第八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等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并考虑是否需要向其告知计划的审计报告日。

  第九条 如果知悉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

  第十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针对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查询。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期间,管理层有责任告知注册会计师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报出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

  第十一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如果知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第十二条 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本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

  第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管理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尚未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管理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已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治理层不要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向第三方报出。

  如果财务报表仍被报出,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采取的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征询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

  第十五条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作出查询。

  第十六条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第十七条 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

  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本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

  第十九条 如果管理层既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又没有在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修改的情况下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并将拟采取的措施通知治理层;采取的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征询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如果临近公布下一期财务报表,且能够在下一期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仍有必要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财务报表,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考虑

  第二十一条 当被审计单位公开发行证券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有关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对期后事项的特殊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期后事项审计案例

  案例: AA公司期后事项审计案例

  本案例将着重介绍期后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以及期后事项对审计人员承担责任的影响。

  一、本案例的特点和学习重点

  1.本案例的特点

  审计人员对期后事项审计的确定,期后事项的审查方法,期后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以及期后事项对审计人员承担责任的影响。

  2.本案例学习重点

  学习本案例,可了解期后事项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掌握对期后事项进行审核的程序与方法。

  二、本案例的关键内容

  (一)审计概况

  1.审计人:

  天宇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派以郑新为组长及以江芳、张海、赵明为组员的项目组

  2.被审计人:

  AA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背景:

  AA公司属旅游行业。公司主营项目投资与管理;饭店经营与管理;旅游服务旅游产品开发、销售;出租汽车客运;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餐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其中饭店经营与管理、展览展示业务和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都处较为领先地位。公司在报告期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64972 万元,比上年增长 71.45%;实现主营业务利润19286万元,比上年增长 11.31%。

  该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有审计委员会,在总经理下设有审计部,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在业务上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得到了该公司内部审计的协助。

  4.审计内容:

  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审计约定书,于2002年2月1日开始对该公司2001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审计项目小组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予以了特别关注。

  5.审计方法

  本案例主要反映期后事项的审计过程及相关问题。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会计报表公布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

  第一,审计期后事项所采用的方法首先是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了解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一些异常项目;其次是审阅A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日后编制的内部报表、会计记录日记账分类账会计凭证和会议记录,以掌握影响2001年度的会计报表的重大期后事项。

  第二,如果审查发现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对会计报表有直接影响的,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2001年度的收入、成本以及相应的会计报表等。

  第三,如果审查发现对会计报表无直接影响,但应予以反映的事项,审计人员则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公司报表附注中予以反映。

  例如:AA公司应收天力玻璃有限公司结算款342万元,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将该债权按每股3.42元共折合100万股,增加本公司对天力玻璃有限公司的投资。有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该事项属于对一个企业的重大投资,虽然与A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但应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以使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了解对一个企业的重大投资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第四,关于签署双重报告日期

  天宇会计师事务所在2002年2月15日完成了外勤工作,预计2月25日可签发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然而,2月22日,当尚未完成审计报告时,江芳得知以下事项:AA公司于2月16日购买了另一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江芳认为该购买事项对AA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重要影响,需要扩大对该期后事项的审计。这种情况下,对于审计报告的签署日期有两种做法可供选择:一是在签署双重报告日期的方式下,审计人员仅限于对新近确定的期后事项和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计。以上述收购事项为例,假定审计人员重新回到AA公司的工作现场,并在2月28日完成了与收购有关的审计,则审计报告应注明双重日期如下:除某项附注审计报告日均为2月15日,该项附注的审计报告日为2月28日。二是在更改审计报告日期的方式下,审计人员应将所有期后事项审计的期间延长到审计人员新近确定的期后事项的日期,即延长外勤审计工作结束日。仍以上述收购事项为例,审计人员对AA公司2月16日为止的期后事项全部进行审计,并以2月16日作为外勤审计工作结束日,即审计报告日。

  上述确定审计报告日期的两种方式,对审计报告中审计人员责任范围的影响有所不同。签署双重报告日期的方式,仅在反映有关的特定项目方面扩大了审计人员的责任范围。而更改审计报告日期的方式,则在会计报表审计范围内全面到扩大了审计人员的责任范围。基于上述考虑,江芳采取了第一种做法即签署双重报告日期。

  (二)本案例需要关注的问题

  1.在观念上要重视期后事项的审计。

  企业的经营活动是持续进行的,连续不断的,但会计报表的编制却是建立在“会计分期假设”的基础上的。进一步讲,作为审计对象的会计报表,其编制基础是对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的一种人为划分。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某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时,就必须瞻前顾后,除了对所审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外,还必须对在会计期末之后发生的但又对所审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进行审计。这样,才能使得会计报表审计具有完整性。但是在现实中,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观念上对期后事项的审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考虑期后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因为专业能力的问题,对期后事项视而不见。实际上,因期后事项的问题而被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存在的。

  2.区分期后事项的种类,并正确地进行相应的处理。

  根据期后事项发生的时间及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程度,可以将期后事项划分为对会计报表有直接影响并需要调整的事项和对会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但应予以反映的事项。本案例中,AA公司对期后事项的不当处理涉及到了这两类。具体地讲,AA公司的一笔销售退回业务,是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2001年度的收入、成本等。但AA公司却没对其进行日后调整。因此,审计人员江芳要求AA公司调整2001年度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有关内容,如调减应收账款16380千元;调减坏账准备819千元等;调整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的有关内容,如调减主营业务收入14000千元;调减主营业务成本10000千元等。另外,AA公司应收天力玻璃有限公司结算款342万元,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将该债权按3.42元每股折合100万股,增加本公司对天力玻璃有限公司的投资。有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该事项属于对一个企业的重大投资,虽然与AA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但应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以使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了解对一个企业的重大投资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又如,AA公司持有的短期股票投资在2001年12月31日的市价为每股9元,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为每股9.3元,在2001年12月31日该公司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已计提的跌价准备。2002年2月9日,该股票的市价跌到每股7元。由于股票市场的波动出现在2002年2月份,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因此,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2001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3.审慎确定审计报告的日期。

  审计人员应注意区分上述两类不同的期后事项,以保证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上的公允性表示适当的审计意见。正确区分两类不同的期后事项,关键在于正确确定期后事项重要情况出现的时间,这需要审计人员作出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研究。根据期后事项类型和出现时间,审计人员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是凡主要情况出现在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的事项,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会计人员调整会计报表;二是凡主要情况出现在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之后的事项,只需要提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人员在审计年度会计报表的附注中加以披露。审计人员如果在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之间获知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期后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讨论。必要时,还应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如果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的处理,审计人员可选用以下方式确定审计报告的日期:一是签署双重报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本案例中选择了这种做法。二是更改审计报告日期,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延长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在现实中,在审计报告的签署日期上,很少考虑日期对审计责任的影响,忽略对自身的应有保护。审计报告中很少是双重日期的,大部分是单一日期的,即仅靠有限的复核来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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