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bad debts;bad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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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坏帐是指经认真核实,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包括因借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经清算后仍无法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即使获保险补偿,仍无法还清的贷款;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在商业信用比较发达、信用比较有序、经济环境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坏账产生的原因通常为:
(1)逾期账款数额太小而不够用以支付收款费用;
(2)未清偿的数额源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分歧,为了保持与该客户的良好关系而将此部分记为坏账。
在判断一项款项是否应转作坏账时,应看其是否具有以下特性:
(1)债务关系已成立;
(2)债务人已知;
(3)金额确定;
(4)债务被认为不能收回。
其中,债务关系已成立,也就是说在业务发生时记账是否正确,有否将不属于债务关系的款项支出列作应收账款。如果是这样,则其发生时即注定其不能收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坏账”。
如地方兴建大型项目或其他种种原因向企业的“集资”款。对于这样一类款项的处理,我们认为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若将来建成后能拥有产权的,应作为对外投资处理;若将来不能拥有产权,则相当于赞助费支出,在支出发生时,即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不该放在应收账款中反映,否则只会成为永远收不回的陈年老账。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类似款项常年挂账的不在少数。因此,严格规范应收账款核算内容不可忽视,以免造成日后不应是坏账的“坏账”。
我国在1993年开始实施的《两则》、《两制》中对坏账的界定标准是: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收不回的款项;
(2)债务不逾期未履行偿债超过三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对于其中的第(1)点,完全符合国际公认“坏账” 定义。至于第(2)点,则是考虑到当前中国企业的现状,许多企业账面应收账款常年挂账,是事实上的“死账”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作出此项规定。就中国企业的现实状况,此项规定的意义是积极的,但以“三年”为标准显得有些武断,由此而造成的消极影响将在下面讨论。
但是,由于并未对符合坏账定义而又不转作坏账的情形作出硬性规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许多企业,不仅不对符合标准(1)的应收账款按规定程序转作坏账损失处理,更不用说符合标准(2)的应收账款了。据我们审查的30家企业(均为国有企业)中,截止去年底,有10家企业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的比重在60%以上,其中最高一家达82.87%.同时,该家企业中已有确凿证据或明显迹象表明收不回但仍未处理的应收账款占三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的 51.7%,可见“应收账款”的失实到了何种地步。
究其因,主要有:
(1)报批程序复杂、环节多、相当麻烦,而且由于是陈年老账,责任人往往难以查明或追究。
(3)国家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符合坏账界定标准的应收账款的核销同时又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在核定坏账时,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需通过董事会审批或由CPA查账认定。此后,财政部在1997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又强调: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对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不得擅自列作坏账损失,特别是债务人临时账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一律不得作为坏账损失核销。
企业对于可能发生的坏账,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即平时并不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而只是到坏账实际发生时直接冲销应收账款(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已取消这种核算方法)。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 应收账款
备抵法要求平时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都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并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 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也可以按照赊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提。该方法与应收账款余额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只是计算应计提金额时存在不同。该方法下,计提金额是使得计提后的坏账准备账户余额达到本会计期间赊销收入的一定比例。
该方法下期末坏账准备不是按照固定的一个比例来计提,而是将应收账款按照欠款的时间划分出不同的区间,每个时间段的欠款额合计按照一个比例来计提坏账。一般,欠账时间越长的应收账款,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计提坏账的比例就应该越高。会计期末应提的坏账金额就是按上述分层比例计算出来是数额与原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之间的差额。
1、直接转销法。即坏帐发生时,将其实际损失,直接从应收帐款中转销。在中国国营企业中发生坏帐损失时,按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2、备抵法。即按期估计坏帐损失,转作费用,记入备抵帐户,作坏帐准备。待实际发生时,以坏帐准备充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