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会计(Accounting for Capital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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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会计是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为会计主体,以项目资金运动为会计核算对象,反映和监督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以及所形成的资产情况的一种专业会计。
基建会计以建设项目为会计核算主体,其会计核算内容主要是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的运用。
(一)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基建拨款,包括社会公益性投资项目的各级财政拨款和经营性投资项目业主筹集的资本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拨款。二是接受社会捐赠等形成项目公积金。三是项目负债,主要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社会发行债券以及商业信用。社会公益性投资项目借款,一般通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再拨付给建设项目使用;经营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向金融机构借款;项目资金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必须按照国家债券发行的规定程序办理。四是其他资金来源,如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的净收入、场地和闲置资产出租收入等。
(二)项目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运用是指项目资金用到哪个具体的方面,主要包括构成项目成本的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待摊投资、固定资产和不构成项目成本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另外,建设期间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结余资金以及基建收入等也是基建会计的核算内容。
基建会计与企业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等一般的专业会计相比有其特殊性。
会计主体特殊性企业会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一般为法人单位,而基建会计的会计主体则是一个独立会计核算的建设项目,反映和监督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运用和形成项目资产情况。
1.有些单位的主管财务人员对基建的业务核算比较陌生虽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规定的文件已转发到各基层部门。并组织了相关的培训学习,但由于基建业务对于大部分单位而言不是经常性发生,因而没有引起财务人员的重视,单位一旦发生基建业务,财务人员对会计核算工作便无从着手,更谈不上对基建业务的财务管理。
2.个别单位基础建设账没有依照有关规定按每个建设项目单独开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有些单位是几个项目建设混在一个账目里核算,等到工程竣工时,无法确定其中某一个项目的真实成本数额、资金来源数额与来往数额,会计核算及其混乱,无法提供给单位领导者真实的数据,给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3.是基建工作与财务的衔接不紧密,财务人员对工程的情况知之甚少,直接影响了基建会计核算的质量有一些工程已开工并支付了首期工程款,财务人员对该项目的工程批复、设计批复、施工合同等还未曾谋面,工程的财务监督形同虚设;按基建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支出的归类核算是以项目核算内容为依据,而财务人员对项目核算内容一无所知,所作的核算也只能凭经验进行,等到竣工决算做“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表”时,才发现平常的核算分类与概算的项目划分完全不能配比,严重影响了报表的准确上报。
4.按照制度和办法的规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在企业账内通过“在建工程”或是“基建工程支出” “更改工程支出” “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一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同时也规定企业应设置“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簿”,专门登记基建项目发生的、构成项目概算内容但不通过“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
如:不需要安装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这也就是说,企业的会计账簿或是会计报表不能反映出工程建设的全貌,要了解项目的整体情况、要编制竣工决算,必须将“在建工程”等一级科目和“备查簿”进行整理和汇总。这对于核算内容庞杂的大中型基建项目或是引进国外生产线,不需安装设备但价值量较大的技改项目来说尤其不便。
5.制度和办法都规定应在“在建工程”或“基建工程支出”等一级科目下直接设置“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在安装设备”等二级明细科目来核算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
这种科目级次的设置方式并不适合多个在建项目的核算。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在安装设备”等科目余额很可能同时是几个建设项目发生数的汇总,既不能反映一个建设项目的总支出情况,也不便于完工后建设成本的结转,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出的数据不具备运用的现实意义。
6.是结算手续不齐全单位的基建工程进度款支付仅凭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就支付;支付工程款里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一致时,也未有相关的证明予以证实,而采取直接支付,以致在工程中出现往来账纠纷。
7.是项目成本核算不完整大多数项目在筹建期时,资金来源尚未落实,但从自筹资金又发生了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勘察设计、管理费等费用。项目正式开工成立账户时,该类项目资金支出未列入项目的投资支出中,结果造成概算中已安排的勘察设计等支出在单位的会计决算资料中却没有。
1.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手续不齐全
有的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合法、不合规。目前部分建设单位对国家仍然控制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认识不够或是没有认识,有的只知道“领导指示就是计划” “领导指示就要开支” ,搞一个基建项目以单位领导说了算,按领导意志办事。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没有执行必要的基本建设程序,致使造成“边设计、边勘探、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2.施工程序、施工队伍不合规范
有的施工队伍无合格的资质证书也承担项目;没有工程项目开工证,施工队伍进场开工;工程层层转包现象严重,有的签合同的施工单位并不承担施工,而将项目承包给项目经理,单位只收取管理费;施工队伍包工头自行进行工程结算、收款,而不是由施工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收支,统一核算。
3.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不能定时与施工队伍核对往来账目,客观上为施工单位掩盖。单位工程项目已全部完工且已交付使用,施工队伍迟迟不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影响基建会计正确反映。基础建设单位会计人员对基建管理方面知识、制度了解太少,无法进行认真的监督,也只能对发生的混乱现象听之任之。
1.基建会计核算首先要关注项目的合法性,对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要促使其办理合规合法手续,方可开支基建前期准备工作要做好,基建审批程序要到位。不能超前筹资和用款。按现行制度,基建项目的批准程序应该是:首先应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然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呈报给有权批准的政府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再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初扩设计任务书,再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由设计部门编制施工设计图,申请开工报告,由上级批准后,基建前期程序完成,才能进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基建会计部门必须掌握这一程序中各个批准文件及明细附表,特别是要将最后批准确认的基建投资计划作为基建财务筹资、使用资金、会计核算的依据,如没有合规、合法的计划,基建会计要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争取计划下达,如确没有正式计划,则应停止支用基建款项,绝不能搞先斩后奏行动。
2.所有基建经济活动要有文件及合同凡是需要在基建会计上入账的款项应该有文件及合同资料提供给会计人员。一切基建用款的工程预付款、设备采购预付款、土地征购、勘测设计、监理等活动均应有合同。所订合同条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凡订合同均应向会计部门提供一份,以便付款时予以监督。
3.严格控制付款关口,杜绝基建支出违规现象审查所需付的款项是否已列入批准的计划项目中,其付款事项是否是所签订经济合同中的事项。付款时,需要验昵收款单位所开的收据是否是合同签约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出具的。
4.往来账控制所有列往来账的单位必须是签约单位名称定时向往来单位会计部门进行往来账对账并相互签字确认,以保证所有预付款项均由签约单位进行管理。
5 对于工程建设量不大、工期短、财务核算相对简单的建设项目,建议按照原办法和制度的规定在企业账内“在建工程”或“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进行核算,但先应按在建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然后再根据每个项目的概算批复类别加结转科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这种科目级次的设置方式可使企业通过二级明细科目数量和二级明细科目余额对在建项目的个数和每个项目的支出情况一目了然,既便于日常管理又便于完工后决算的编制和建设成本的结转。此外由于三级明细科目是按照概算类别设置的。可及时比较概算批复与实际支出的差异,做到工程成本的事中控制,发挥基建财务核算的重要职能。
6.对于工程建设内容多、涉及面广、工期长、财务核算复杂的大中型基建项目,建议采取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立账簿期末合并会计报表的方式进行核算。
即,企业账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总括核算拨付基建项目的投资数,基建账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明细核算建设项目的成本支出,会计期末将基建账的科目余额整理、分类后并入企业报表,同时抵销有关数据。
7.工程竣工时的控制工程竣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结算,进行结算的单位和所盖单位公章均应为合同签约的施工单位,而不是“项目经理部”的章。
本地施工单位结算发票上应加盖与合同签约施工单位名称相符的财务会计章。异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结算发票也应加盖施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章。
8.其他事项控制
一般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队伍便以“项目经理部”名义行事,对此建设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签约单位对所成立的“项目经理部”予以授权,明确其职权范围,我们看到有的施工单位明确“项目经理部”公章只作加盖工地技术图纸用。所以不能乱接受“项目经理部” 的文函、收据之类,以免造成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