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Completion of set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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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是指已完工程经有关部门点交验收后承发包双方就最后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包括施工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三种
竣工结算时由承建单位编制,结算范围是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局部)。结算成本是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预算成本。
在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基础上,根据所收集的各种设计变更资料和修改图纸,以及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索赔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调整计算,最后汇总为竣工结算造价。
1.核对合同条款
2.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3.按图核实工程数量
4.严格按合同约定计价
5.注意各项费用计取
6.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相关规定实施。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的计算。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合同中规定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规定采用“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3)其他项目费的计算。办理竣工结算时,其他项目费的计算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
2)当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当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进行了调整,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4)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
(4)规费和税金的计算。办理竣工结算时,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取标准计算。
(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对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的权、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发、承包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的核对时间,并应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
2)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1369号)的有关规定,按表1规定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3)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合同约定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
另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还规定:“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这有效地解决了工程竣工结算中存在的一审再审、以审代拖、久审不结的现象。
(3)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按核对意见中的竣工结算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5)竣工结算书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6)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7)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指出:“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法释[2002116号)中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El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竣工结算是反映项目实际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是开发商进行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每项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在向开发商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的同时,都要编制工程结算,办理财务结算。
工程结算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开发项目的竣工决算是以竣工结算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它是在整个开发项目竣工结算的基础上,加上从筹建开始到工程全部竣工发生的其他工程费用支出。竣工结算是由承包商编制的,而竣工决算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编制。通过竣工决算,
一方面能够正确反映开发项目的实际造价和投资成果;
另一方面通过竣工决算和概算、预算、合同价的对比,考核投资管理的工作成效,总结经验教训,积累技术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提高未来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
1.目前工程竣工结算存在的常见问题
1.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前没有进行预算审查,造成工程价款超拨。出现此种现象的工程一般是未正式实施招投标法之前仓促上马的一些工程。这些工程的建设单位不经招标就私拉施工队伍,施工单位则在申报预算时有意地虚报高估工程价款,而建设单位在本身缺乏专业审价人员的情况下,没有对施工单位申报的预算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就拨付工程价款,结果工程竣工结算时,发觉经专业的工程咨询机构核算后的工程造价要比工程拨付款低,使超拨的价款难以追回,致使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也给国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1.2建设单位没有严格把好价格关,造成结算时甲乙双方争执。如配电柜、卫生器具、灯具等材料及没备,建设方往往只注重其质量是否合格,却忽略了其价格是否合理。有些建设方为了图省事甚至对材料设备的质量、价格不闻不问。结果结算时,有些施工方高估冒算、虚报价格;有些施工方现场安装的材料和设备的厂家、型号与图纸上的大相径庭。建设方由于对工程的材料设备价格不了解,不知如何进行审核或干脆抱着“死不认账”的态度,造成结算时产生纠纷,妨碍了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
1.3由于建设单位没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缺乏工程监督力度,偷工减料的现象难免发生。这样不仅隐患较多,而且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1.4签证出现的问题较多。由于一些建设方对定额、政策、法规不熟悉,不知哪些该签、哪些不该签,有的甚至连签的是什么也没弄清楚,反正你提送单据给我,我就画个押,还有就是签证单表现的一个个具体的问题,建设方缺乏对签证的总体认识和把握,因而容易忽视,只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在没参加验证的情况下也签了。当然也不排除某些签证是利益的诱惑、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结果。另一方面,一些施工单位法治观念淡薄,具体表现为:“服从甲方,不办签证”;“只有履约,不求索赔”。在与建设方交往的过程中,缺乏书面信函、签字确认等意识,只顾埋头干活,不注意信息资料的收集、归档。如果是隐蔽工程,甚至连物证都难以取到,造成索赔困难。
1.5随着新技术、新机械、新材料、新结构、新的施工工艺的不断涌现,如何更快、更准地获取价格信息,也是工程造价管理和施工单位必须重视的一个环节。现行的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已远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必须加快价格信息网络的建设和材料信息价格的收集 询价。
综上所述,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影响工程造价的正确性和合理陛,因此要严格加强管理。
2.问题的解决办法
2.1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建设单位要抓好项目决策、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实行集中控制。如请具有相关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的工程造价人员把关。
2.1.1全面实行招投标制度,是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迫切需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公开招投标、公平竞争,优胜者中标、签订合同,各承包方按承包合同完成任务。有利于实现工程造价管理,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优化工程设计、缩短建设工期、提高经济效益。
2.1.2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是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设单位缺乏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应委托工程监理公司来管理建设项目,由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和现场管理,使工程严格按合同条款规定进行。业主、承包单位、监理三方互相约束、各司其职。同时赋予监理工程师应有的权利,使之有效地行使施工过程造价管理的职能,从而达到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目的。
2.1.3建设方在严格把好材料设备质量关的同时,也应严格把好价格关。建筑安装工程中材料设备的造价往往占整个工程造价的60% 以上,所以选购质优价廉的材料、设备十分重要。有些建设方在材料设备采购时没有严把价格关,而是事后结算时才去调查或委托咨询机构审查。笔者认为价格把关应从源头开始,因为建筑市场已经形成一个多元化的价格体系,材料来源渠道不同,价格也不一样,材料采购数量的多少,也会影响采购价格。目前市场上同样产品的价格相差悬殊,虽然事后可以由建设方或咨询专业人员去调查,但其价格的准确度不够高(尤其是设备),由于供货渠道和环节繁多,只能做一般的咨询调查。厂家一般开价偏高,只有真正要购买时才会认真地跟你谈价格。笔者认为那些价格变化不大,并且经常用到的普通材料,可以由造价管理主管机构统一发布价格,供甲乙双方参考,而对于价格较高,品种特殊的一些材料设备,则必须在市场竞争中确定其价格。建设单位的做法值得借鉴,如:对一些大型的设备采用招标投标制,既获得了质量好且价格合理的设备,也起到了控制造价的作用;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则在施工单位选购材料设备时,委派一名建没方代表及一名监理人员一起随同施工单位选购材料设备,他们采取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方法,反复比价格、比质量、比运距,最后确定满意的厂家、型号、价格,并三方签字认可。这种事前把好价格关的做法不但可以有效地控制造价,还可以减少结算时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保证结算的顺利进行。
2.1.4工程签证贯穿施工全过程,涉及的范围很广,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工作责任心很强且又繁杂、琐碎的工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签证时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办理签证,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的签证和施工意外处理所需的工程签证,如不及时办理,现场各种情况发生改变,时间长了容易遗忘,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2)平时注意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只有具体而详尽的记录,签证项目的价值才能准确地计算出来。
(3)熟悉定额及各种有关规定。如有些项目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及信息价格,而甲乙双方在签证时不执行定额子目,而按议价来签证;有些定额附材子目中已含的材料又另列签证。如在《给排水工程》安装淋浴器的定额子目(8-369)中,每组淋浴器己考虑了一段1.8m、DN15的镀锌管及一个截止阕,而如果不了解定额含量,则经常是将1.8m的镀锌管和截止阀另列项办理签证。
(4)建立工程档案,有利于结算。对工程资料缺乏妥善的管理也是施工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时现场记录人员随便拿一张纸就记,记完就随手乱放,由于没有建档,造成资料的丢失损坏,工程结算时,容易产生纠纷,各执一词,争执不休。
(5)签证手续一定要健全。一是签证的工程内容要记录清楚,数据要有依据;二是签证必须附上原始记录、资料;三是对于需现场计量的签证必须由甲乙方及监理人员三方现场一起丈量、核实。
(6)各方代表在签证单上签字后应加盖单位的公章,不能把签证变成个人行为。
2.2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
施工企业在抓好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施工预算、结算的管理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2.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中及时收集和保管好各种资料,除了工程技术资料、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外,各种设计修改补充联系单、签证单,各种自然灾害及凭证等,更要及时整理。在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结算,保证不漏算、不缺项,正确计取材料和设备的单价。既要杜绝弄虚作假和高估冒大陆桥视野BAI UOIAOSHIYE Q Q:呈 兰旦型算,又要采取积极的态度据理力争。
2.2.2索赔是竣工结算的内容之一,施工单位应重视索赔的理论和方法。当施工中出现了合同内容之外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业主因素等,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和整理依据,仔细分析,提出索赔报告,追回损失,避免出现只顾埋头干活,不注意收集资料,造成索赔困难的现象。
2.3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工作
2.3.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原来的定额制度已经很难反映具体工程的真实价值,一些新的施工工艺缺乏相应的定额子目,有的只能估算,其准确性较差。一方面,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尽快补充定额缺项子目,在工程招投标中使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量价分离,即“控制量,放开价,企业自主报价,最终由市场形成价格”;另一方面,造价管理部门应针对这种变化,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工作,及时公布人工、材料、机械的参考价格,依据市场状况发布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指数,为施工企业填报综合单价提供有效依据;施工企业也要收集资料编制企业内部消耗量定额,为企业今后发展及招投标工作提供依据。
2.3.2必须加快建材价格信息网络的建设,建立各部门各地区各层次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系统,注意掌握信息的新鲜度和稳定性,及时反映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并利用现代科学的技术手段,如网路技术,快捷地获取真实的信息,从而降低材料价格的虚假度,扩大工程造价的可信度。
2.4加强工程咨询人员和工程造价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
工程咨询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审查质量和准确程度。工程咨询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观,站在科学、公正的立场上,通过提供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总之,搞好工程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工作,不是一个部门、一个人就能解决好的,而是要由多个部门全方位实行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协调管理才能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