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 (Offset)
目录
|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作为民商法上债消灭的一种原因和重要制度,为各国立法所肯认。如法国民法典第1290条规定:“债务人双方虽均无所知,根据法律的效力仍可发生抵销,两个债务自其共同存在起,在同等的数额的范围内互相抵销。”日本民法典第506条规定:“抵销,依当事人一方对其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进行。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中,就定金、破产企业债权、合同之债的抵销作了相应的规定,形成了我国抵销制度立法的基本架构。
我国《合同法》第99条中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抵销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省交易成本。此外,抵销还有担保作用。
1、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
2、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
1、抵销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抵销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省交易成本。因为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给付的债务时,若各方均须履行自己的债务,双方就要相互交换给付,势必增加给付的费用。
2、抵销还有担保作用。
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类债务时,若其中一方的资力恶化,另一方向其履行,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应的履行。实行抵销,即使另一方不能履行债务,他方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
抵销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
3、须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抵销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1、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当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消灭。当双方所负债务额不等时,债务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债务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部分消灭,债务人对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负清偿义务。在合意抵销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销的效力作出约定。
2、抵销具有溯及效力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抵销的溯及力。通常认为,抵销具有溯及力,抵销的溯及力表现为:其一,自得为抵销时就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利息债务;其二,自得为抵销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其三,得抵销的情形发生后,就一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责任,因抵销的溯及力而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