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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审计是审计部门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制度,对金融机构各类信贷资产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财务核算的真实性所进行的核实、鉴证和评价活动。
一、贷款审计
贷款又称为放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按贷款的期限长短分为短期、中期以及长期贷款;按贷款的对象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贷款、消费者贷款、房地产贷款和证券业贷款等;按贷款的保障程度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贴现贷款;为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对已发放未收回贷款按贷款的风险标准分为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其中,前两类即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为信贷资产质量正常的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资产。
(一)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
1.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主要审查年度贷款余额和分项贷款余额是否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下级行的贷款总额是否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规模之内,有无通过假委托放款、或将新发放贷款隐藏在其他科目中等手段,绕过规模发放计划外贷款的问题。审查季末或月末的贷款余额是否控制在考核规定的额度之内,有无季末或月末“鼓肚”现象。审查是否按照专项规模和单项指标发放贷款,有无突破专项规模和用短期流动资金放款规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2.信贷投向的审查。审查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国家要求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给予了积极的贷款支持,对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业、企业和产品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或停止贷款,是否根据出口企业结汇情况,优先支持国外有市场、出口创汇好的企业;审查商业银行是否在遵守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信用等级发放贷款,是否把AA级及其以上企业作为贷款投放的重点,把A级及其以上企业作为基本可以贷款对象,把BBB级及其以下企业作为控制贷款对象。
3.利率的审查。审查商业银行是否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有无任意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自行制定利率或错用利率的问题,以及向企业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变相抬高利率的情况;审查基层商业银行是否在国家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在一定的贷款范围和一定比例内实行浮动利率,有无对应支持发展行业的贷款利率向下浮动或应限制发展的行业贷款利率向上浮动而没有浮动的,和有无超过浮动利率幅度浮动利率的问题;审查是否对贷款逾期、挤占挪用贷款的企业进行了加息罚息处理,有无逾期贷款不及时转入逾期账户或人为故意漏收、不加收罚息的问题;审查是否根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等,有无越权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的现象。
(二)贷款原则执行情况的审查
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是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发放、使用、收回全过程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贷款的安全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的贷款按期足额地收回,流动性原则要求按预定计划回收信贷资金,或保持在无损状态下变为现金资产的能力,效益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
1.贷款安全性和流动性审计。主要审查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时,是否认真履行“三查”制度,是否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产状况、贷款项目或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了详细、科学的调查和论证,有无因工作上的失误或因以贷谋私等违法行为而使信贷资金遭受损失的问题;审查是否遵循了有关安全性比例指标,有无超过规定的风险比例对同一借款人收放贷款(对口的专业支行除外),或过分集中发放中长期贷款,致使贷款结构不合理和风险集中的问题;审查贷款的发放是否遵循了国家一定时期的产业和信贷政策,有无因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而造成损失:不具备借款人资格或条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产品、项目的;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的等等。
2.贷款效益性的审计。审查是否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贷款效益性指标和财务分析考核制度用以反映商业银行的贷款效益情况;审查贷款利润率、贷款周转率、贷款损失率和贷款利息收回率等指标完成情况,有无指标统计不真实的情况。
(三)贷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
1.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的资格和规定的条件。有无违反规定对不具备借款人资格的企业和法人收放贷款,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且不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对不具备借款人基本条件的企业收放贷款,造成借款利息不能按期归还的问题。
2.审查贷款的用途和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和用中长期贷款支持计划外项目的情况。
3.审查贷款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即是否体现了贷款审批环节之间的制约关系和审贷分离的原则,有无越级审批或未经信贷调查的审批。
4.审查贷款“三查”制度的控制情况。审查贷款发放前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贷款时是否根据贷前了解的情况,对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措施等进行详细审查和计算;贷款后是否及时检查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有无变相套取和挪用银行贷款的现象;审查贷款“三查”记录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有无填写贷款跟踪调查表。
5.审查贷款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审查贷款发放以后,信贷员是否经常走访借款人,随时掌握企业情况,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
6.审查对关系人发放的贷款。审查贷款发放的条件、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客观有效;对关系人贷款规模是否进行了严格限制,并与银行的资本金挂钩;关系人贷款的注销是否经过中央银行的批准等,以确保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四)贷款担保有效性的审查
1.审查保证贷款的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条件。即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足够的代偿借款的能力,是否自愿出具有效的《贷款保证合同书》,有无将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机关、单位,如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列为保证人的情况;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的归属是否真实可靠;对于存在连带责任保证的,审查在放款到期时,商业银行是否及时从保证人账户收回贷款本息。
2.审查抵押贷款合同的有效性。重点审查抵押物所有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处置力度,审查抵押物的选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抵押物是否按动产、不动产分别处理,审查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信贷部门是否按照《担保法》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有无存在抵、质押物无效,或有效而未办理合法手续等抵押贷款不真实的情况。
二、以资抵债资产审计
以资抵债指在贷款清收过程中借款人或担保人因货币资金不足等原因而以各种非货币资产抵顶贷款本息的还贷方式,是商业银行近年从实际业务中总结出的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办法,其特点是通过协商或诉讼,将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产作价划转银行。以资抵债资产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1.主要审查借款人或担保人是否确实不具备货币还款能力。
2.审查是否经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审查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会计账簿、台账及抵债资产档案,相关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资产是否有专人管理。
4.审查抵债资产变现是否经拍卖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处理,变现资产是否人账,有无自用现象。
三、拆出资金审计
拆出资金是金融机构在缴足法定准备金的前提下,用自己的闲置资金,应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周转需要而对其融出的资金头寸。拆出资金应坚持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拆出资金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1.主要审查拆出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有无占用联行资金和利用中央银行放款进行拆借的情况。
2.审查拆出资金的真实性,有无以拆出资金的名义变相放贷,或以“证券回购”、“暂付款”为名变相拆借。
3.审查拆出资金的质量状况,有无通过拆新还旧、存放同业等方式虚假回收,有无隐藏回收款、违反人民银行有关拆借业务规定的现象。
4.审查拆出资金对象,有无拆给自办经济实体及自留使用或用作炒股、炒房地产等,有无向非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情况。
5.审查拆出资金期限,有无超期和以多次展期的形式超期拆出资金的问题。
6.审查拆借利息收入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提高或压低利率行为。
7.审查拆出资金授权管理是否有效,有无违反授权规定,形成资产风险的违规经营事项。
四、票据贴现审计
贴现是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从形式上看,它是银行买进票据,从本质上看,则是银行以票据为信用保证对票据持有人的一种放款。贴现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1.审查持票人办理贴现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有无为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相应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的企业办理贴现的情况。
2.审查贴现金额、期限是否合规,单笔贴现金额最高限额是否控制在上级行规定的限额内,贴现最长期限是否控制在6个月内。
3.审查贴现审批是否合规,有无因银行审查不严,造成申请人套取、诈骗、冒领银行贴现资金。
4.审计贴现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审核保证金制度的完整有效性。
五、其他信贷资产审计
商业银行其他信贷资产一般还有:信用卡透支、小额储蓄质押贷款、外汇业务中的进出口押汇和打包放贷。其他信贷资产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1.审查信用卡透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风险性,有无恶意透支行为。
2.审查小额储蓄质押贷款是否以真实储蓄存折作抵押,有无贷款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现象。
3.审查有无假押真贷、超比例打包放贷以及押汇和打包放贷逾期的现象。
4.审查其他信贷资产利息收人核算的合规性。
一、审查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重点揭露银行违规经营和企业骗贷造成信贷资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1.审查信贷资产质量的总体状况。审查银行会计报表、各项贷款总账、明细账、信贷统计表、贷款台账及信贷部门对信贷资产的清分数据。在此基础上,查阅相关贷款档案、清分档案,选择重点贷款企业进行延伸审计凋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还贷能力,按照贷款的风险标准核实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数量,重点查清后三类贷款(不良贷款)的数量、结构、比重及增减变化情况。
2.查明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揭露违规经营造成损失的问题。在审核贷款发放、调查的基础上,区分体制、企业以及银行管理方面等不同情况,分析近两年新增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原因,结合对自办实体的审计,重点审查分析商业银行向自办实体贷款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结合业务资金运用对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审查有无账外经营、信用卡协议透支、信用证垫款、违规开具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担保等违规经营形成的不良资产;结合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的审计,重点审查有无以贷谋私、不按程序办事等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结合延伸调查企业,重点审查有无内外勾结,企业多头抵押,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涉嫌骗取银行贷款而形成的不良资产。对规违经营,涉嫌骗取贷款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规予以追究责任。
3.结合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分析不良资产的结构及分布状况,找出银行在经营管理信贷资产过程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加强规范信贷管理、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建议。
二、审查以资抵债资产的管理及核算,有无未经批准和账务处理将以资抵债资产自用等情况。
1.调阅以资抵债资产的会计明细账和管理台账,结合以资抵债档案材料,审查企业是否确因无法归还货币资金而用其他资产抵债;抵债资产的价格是否经过评估、协议、裁定等程序确定,并按规定的授权予以审批;资产的处置变现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资产价值和处置变现资金是否按规定人账,有无不按规定抵债和变现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情况。
2.盘查以资抵债资产的库存情况,各项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并有规范的管理制度,重点审计房屋、土地使用权、汽车及其他银行可能自用的资产,有无未经批准和账务处理自用以资抵债资产的问题,有无为解决自身固定资产不足而和企业约定,通过企业贷款购置固定资产交给银行白用而变相占用信贷资金的情况。
三、审查贷款的真实性,有无变相为本部门发放贷款和为增加存款而在年末突击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情况。
结合贷款清分表、贷款档案及贷款分户账等有关会计业务资料,按清分表的类别逐户抽出一定比例的贷款档案,审核确定延伸审计的贷款单位。
1.审核中主要采用调阅法和抽查法,注意审查发现贷款单位名称为本行的、贷款单位不在所辖区之内的和贷款手续不健全的。比如,审计人员在调阅档案时发现,有一个贷款单位是一外埠的建筑工程公司,不在所辖区内,却在银行取得一部分贷款,而且贷款手续也不健全,带着这个疑问,审计人员延伸了该贷款单位,发现该笔贷款并未贷给这一单位,而是该行以此单位名义为自己搞的假贷款,该贷款已全部用于自身的基建工程。
2.注重期末新发放贷款,并对其贷款的发放程序和企业使用贷款情况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查,看其有无期末突击发放,期初迅速收回的现象,从而造成贷款不实,报表不真的情况。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审计目标有:
1,信贷政策和程序的总体合理性:确认银行信贷政策的合理性;信贷管理委员会职责是否明确;信贷授权及审批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贷款程序和操作控制的有效性;贷款调查和贷后检查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准确、及时;信贷信息是否充分;责任约束机制是否合理有效。
2.贷款真实性:确认资产负债表所列各项贷款在特定日期的存在性;所有人账贷款的真实性;所有贷款均及时人账;确认贷款和利息金额的准确性。
3.贷款完整性:确认应该列示的所有信贷交易是否都已经进行会计记录。
4.贷款所有权:确认被审计商业银行对所有贷款拥有所有权;抵押物合法有效;借款人真实且具有;民事资格;贷款文件合法。
5.贷款分类:确认贷款风险分类客观、准确、恰当;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状况;恰当表达贷款分类和贷款质量。
6.机械准确性:各项贷款合计金额与总账一致;各科目贷款余额与贷款分户清单一致;账簿的登记和数宇合计工作正确;准备金的提取计算正确。
7.贷款安全性:确认贷后检查的有效性;是否在法律时效内及时进行定期催收;信用支持是否足以保障贷款的安全;抵押和担保有效性、合法性;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和担保人的偿还能力。
8.贷款及相关的准备金估价:确认账面信贷资产估价正确;各项信贷资产均已按适当的方法进行计价,列入财务报表的金额正确;呆账准备金足以备抵贷款可能的损失;坏账准备金能备抵可能的利息损失。
9.信贷资产信息披露:确认是否充分披露信贷资产存在的问题、风险及潜在风险。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审计的范围包括商业银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及与贷款有直接联系的项目。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与信贷资产相关的项目主要有: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委托贷款、短期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非应计贷款、贷款损失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