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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贷款人发放贷款。
1、计划、比例放款原则
银行应按照已批准的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所规定的建设内容、费用,准确、及时地提供贷款。借款人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应与贷款同比例支用。
2、进度放款原则
在中长期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进行付款。如果是分次发放或发放手续较复杂,银行应在计划提款日前与借款人取得联系。借款人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于计划提款日前合理时间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征得银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经银行批准擅自改变款项的用途,银行有权不予支付。
3、资本金足额原则
银行需审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到位,贷款支取的比例也应同步低于借款人资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贷款原则上不能用于借款人的资本金、股本金和企业其他需自筹资金的融资。
贷款发放的重要先决条件,应在借款合同内加以规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逐条核对是否已完全齐备或生效,以确保贷款发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准的要求,落实全部用款前提条件。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件会因贷款而异,以下列举的先决条件文件基本涵盖了所有贷款种类,银行应针对贷款的实际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是否齐备或有效。
其中,贷款类文件包括:
(1)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
公司类文件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成立批复;
(2)公司章程;
(3)全体董事的名单及全体董事的签字样本;
(4)就同意签署并履行相关协议而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包括保证人);
(5)就授权有关人士签署相关协议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人士的签字样本 (包括保证人);
(6)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实副本或复印件。
与项目有关的协议包括:
(1)已正式签署的合营合同;
(2)已正式签署的建设合同或建造合同;
(3)已正式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
(5)已正式签署的培训和实施支持合同;
(6)已正式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担保类文件包括:
(1)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
(2)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
(3)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审查担保类文件时,业务人员应特别注意抵(质)押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如向有关部门登记生效)。对于抵押协议虽正式签署但生效滞后的贷款项目,应在抵押正式生效前,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规避贷款风险。
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包括:
(1)借款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就担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该担保的文件;
(2)海关部门就同意抵押协议项下进口设备抵押出具的批复文件;
(3)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房地产抵押颁发的房地产权利及其他权利证明;
(4)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协议项下机器设备抵押颁发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5)车辆管理部门就抵押协议项下车辆抵押颁发的车辆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6)已缴纳印花税的缴付凭证;⑦贷款备案证明。
其他类文件包括:
(1)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批复;
(2)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
(3)贷款项目(概)预算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
(4)对建设项目的投保证明;
(5)股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支持函;
(7)法律意见书;
(8)财务报表;
(9)其他的批文、许可或授权、委托、费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后的每次放款无须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
(1)提款申请;
(2)借款凭证;
(3)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
(4)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5)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前,银行必须按照批复的要求,落实担保条件,完善担保合同和其他担保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具体操作因贷款的担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别。
1、对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
(1)可以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先完善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2)如抵(质)押物无明确的登记部门,则应先将抵(质)押物的有关产权文件及其办理转让所需的有关文件正本交由银行保管,并且将抵(质)押合同在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3)特别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条件。如遇特殊项目,无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抵押生效滞后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规避由此造成的贷款风险。
2、对于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的,应在收妥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正本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
3、对于有权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境外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组织或个人担保的保证,必须就保证的可行性、保证合同等有关文件征询银行指定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书面法律意见,并完善保证合同、其他保证文件及有关法律手续后,才能允许借款人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