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目录

  • 1 什么是借款人
  • 2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3 借款人应符合的要求
  • 4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 4.1 借款人的权利
    • 4.2 借款人的义务
  • 5 对借款人的限制

什么是借款人

  借款人是指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财产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依法设立;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符合的要求

  (1)“诚信申贷”的基本要求

  贷款申请应遵循“诚信申贷”的基本要求:一是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贷款人要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提供贷款申请材料,并且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二是借款人应证明其设立合法、经营管理合规合法、信用记录良好、贷款用途以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

  (2)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要求包括:企业法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相关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3)借款人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符合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新建项目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资本金制度小适用于公益性投资项目)。

  (4)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

  借款人必须资信状况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通过贷款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未发现有贷款逾期、欠息、五级分类为不良贷款、被起诉查封等情况,长期遵守贷款合同,诚实守信。

  (5)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借款人必须以真实有效的商务基础合同、购买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为依据,说明贷款的确切用途和实际使用量,不得挪用信贷资金,不使用虚假信息来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对固定资产贷款而言,应有明确对应的、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不得对多个项目打捆处理。还款资金来源应在贷款申请时明确,一般情况下通过正常经营所获取的现金流量是贷款的首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借款人的权利如下: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如在合同以外附加条件,借款人有权拒绝。

  (4)有权向银行的上级监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借款人的义务如下:

  (1)应当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银行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此项义务要求借款人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不得误导银行;借款人必须如实向银行提供其多头开户、账户余额等情况,使银行可以真实掌握借款人资金运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资信作出评价;银行的调查、审查、检查,贯穿于贷款审批、发放、执行的各环节中,银行可以借此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保贷款的安全。对此,借款人应积极配合。

  (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

  (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企业借款用途与贷款能否按期归还有密切关系。许多情况下,贷款的用途会影响到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银行预期的贷款风险收益就会变得不确定。因此,借款人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使用贷款。

  (4)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银行提供贷款,是基于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如借款人将债务转移至第三方,必须事先获得银行的同意。银行只有全面了解新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等信息之后,才能作出决定。

  (6)有危及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银行,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对借款人的限制

  ①借款人不得同时向同一辖区的贷款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别借款。

  ②告知义务。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生产经营的情况,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资料得与自己的偿还能力不相称的借款,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③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的投资,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之外,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企业法和企业登记制度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包括作为公司企业的股东),必须要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在登记时,这些资金须附上有关银行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

  ④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业务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作为中间商在原贷款价格(利率)上再加价转让,抬高融资市场利率,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⑦借款人不得违反国家外管理的规定,使用外汇贷款,在我国的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可自由兑换前,国家仍然要对外汇资金实行监管及对从业(外汇)机构进行资格限制,用来保证国家外汇资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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