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金(Pro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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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上的一种债务。公司预期未来将会出现一些支出或损失时,加以估算,预先提列,即为准备金,比如呆坏帐准备金(provision for bad and doubtful debts)。
准备金指合约上的条款。
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和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实行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和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实行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自20世纪 30年代以后,法定准备金制度还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行控制的一种制度。中央银行控制的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的多少和准备率的高低影响着银行的信贷规模。这个制度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贷放出去,必须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银行,或以库存现金形式自己保持。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重,称为准备率。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存款准备金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例则叫做存款准备金率。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10%,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100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00万元。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20%,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800万元。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
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在现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业务库,另一部分则以存款形式存储于央行,后者即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央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将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法定准备金存款。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法定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
在实践中人们发现,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变化,进而对货币供给有重大影响。
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央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缴存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增加,可供自主运用的资金减少,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削弱,全社会货币供给随之减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向央行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减少,可供自主运用资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增强,货币供给随之扩张。
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先后经历了六次调整。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通过再贷款(即央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帐户上的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
商业银行在其经营活动中,须对其吸收的存款持有若干准备金,其数量首先受法定准备率的限制。其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其资产流动性、风险性等,因而所持有的实际准备一般会与法定准备存在一定差额,由此产生超额准备。当实际准备大于法定准备时,则超额准备为正数;反之,则超额准备为负数。负数的超额准备通常必须在下一计算期内补足。超额准备金一般包括借入准备金和非借入准备金。借入准备是商业银行由于准备不足向拥有超额准备的银行借入的货币资金。超额准备中扣除借入准备,即为非借入准备,又称自有准备。超额准备增加,往往意味银行潜在放款能力增强,若这一部分货币资金不予运用,则意味利息的损失。同时银行为了预防意外的大额提现等现象发生,又不能使超额准备为零,这就成为银行经营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也是一门艺术。
二级存款准备金是由总行集中分行、直属支行的部分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集中调控的资金,本外币二级存款准备金按各行存款余额一定比例缴纳和调整。
由专业银行要求提存的第二层次的存款准备金,它是各专业银行为集中部分存款资金调剂使用,对所属行、处按一般缴存款范围,核定一定比例提存、上缴的资金,属于人民银行规定以外的存款准备金。
中国银行的二级存款准备金制度
1.二级存款准备金首先用于保证全行支付。
2.二级存款准备金的解缴和调整按月进行。
中国银行的二级存款准备金的调度
1、为加强系统调控,总行集中的二级存款准备金,1994年继续执行原比例,即按各项存款当年增加额上缴10%(少数民族地区分行按5%)。总行根据各行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各项存款(各项存款包括:工业企业存款、物资供销企业存款、三资企业存款、商业企业存款、外贸企业存款、集体工商企业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私营及个体工商存款、其他活期存款、委托存款)比年初增减额,按月进行调整,由总行于月后10日内主动向分行划收划付。对各行上缴的二级存款准备金,总行以联行利率为标准,按季支付利息。
2、为鼓励各行将暂时多余的资金上存,以确保全行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总行继续开办定期存款业务。总的原则是分行上存资金价格高于联行利率的资金价格。目前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一年期掌握,利率分别为月息8.925‰、9.15‰、9.375‰、和9.6‰。到期后,由总行一并还本付息。今后联行利率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定期存款利率。总行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全行保支付。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也称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今后保险给付的资金准备,保险人从应收的净保险费中逐年提存的一种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长期性人寿保险业务,它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
长期寿险中,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需要,保险费往往不按自然费率而按趸缴费率一次缴清,或用均衡费率按年缴付,而保险赔偿则因人们死亡率的规律,随着年龄的增高而增大,于是产生了开头年份保费溢收而末后年份保费歉收的现象。溢收的保费虽归保险公司掌握,却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必须严格核算积存,以便补足歉收年份中应赔金额的缺损。因为死亡率和应收的各种纯费率都是科学计算的结果,互相间存在着配合,开头年份中溢收的保费加上规定的利息,正好等于末后年份中短亏之数。保险公司为了履行契约责任,对于被保险方提前缴付的保费部分有责任进行积存。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其各种给付义务和保障保单所有人的利益,各国的保险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提存责任准备金额度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