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放同业(Call Loan to B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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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会计上属于本行资产。
拆放同业为资产类科目,由拆出行使用。
拆出资金时,记本科目借方,收回资金时,记本科目贷方,余额在借方,表明该行拆出尚未收回的款项。
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对象为商业银行和金融性公司。由于对拆借对象的资信状况评估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资金拆出方存在损失本息的可能。
拆放同业的操作程序包括拆前调查和拆时审查两个环节。
1.根据合作银行资金供求状况,广泛收集资金拆借信息,疏通资金拆借渠道。
2.对信息来源进行认真分析,从中选择有价值的信息与拆入方进行意向洽谈。
3.对首次资金拆出,必须对拆入单位进行信用调查,调查主要内容如下:
(1)拆入方是否系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2)拆入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3)拆入方是否具有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会计报表,是否在人民银行开立了结算存款帐户(帐户全称及称号);
(4)去拆入方所在地人民银行了解拆入方的信誉;
(5)调查拆入方的主要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情况:
①资产质量状况。摸清逾期、呆滞、呆帐贷款情况;
②投资占用状况。摸清主要投资项目情况;
③资金拆借额度及逾期情况;
④同城清算情况,是否经常因头寸紧张出现压单情况,压单额度有多大;
⑤在人民银行的贷款额度及逾期情况;
⑥资产、负债的总量情况。
(6)拆入方的经济效益情况。
根据调查状况,调查人应写出简要的“现金拆借信用调查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
4.计划资金部门交审查后的“资金拆借信用凋查报告”提交合作银行审贷委员会充分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此程序适应于首次资金拆借)。
5.对经审贷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资金拆借项目,由计划资金部门填制“拆出资金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1.“拆出资金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行长,一份由计划资金部门留存。
2.经审查批准的资金拆借项目,拆借双方要签定“同业拆借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对第一次发生业务的单位,应向拆出方提交本单位近期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法律资料。
(1)经发证工商局年检合袼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经发证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拆入单位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4)拆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人“法人授权书”。
3.《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是经原发证机关年审合袼的原件或清晰的复印件。
4.《法人证明书》的法人姓名、单位名称、印章等基本要素,应与《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基本要素绝对一致。
5.法人代表前来办理业务时,应当面亲笔签字;非法人代表前来办理业务时,应提供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的《法人授权书》、《法人证明书》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拆放同业应按拆借的银行分别设立明细帐户进行核算。拆放款项到期,应及时通知拆借行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依约加收利息。拆借款项只能用于拆入行内短期资金周转,不能用于长期投资或用于扩大信贷规模。
银行在拆放款项时记入科目的借方,收回拆放款项时记入科目的贷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资产在同业中的使用情况,具体会计核算与处理如下:
(1)银行在办理拆放同业业务时,其拆放款项一般通过中央银行划转;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如拆入行为同城银行,也可通过同业往来划转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拆入行户
如拆入行为异地同系统银行,可以通过联行往来划转,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贷:联行存放款项——拆入行户
(2)银行收回到期拆放款项本息时,通过中央银行划转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通过同业或联行往来划转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或联行)款项
贷:拆放同业款项——拆入行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同业拆放--从交易行为来说,与同业拆借是一个概念,即资金市场上银行同业间短期资金的借贷交易。从会计核算来讲,是本行从同业借入资金,属于负债
同业存款--指其他金融同业在本行的存款,属于本行的负债。
同业拆借--指资金市场上银行同业间短期资金的借贷交易行为,包括拆出和拆入。
拆放同业--指向银行同业拆出资金,会计上属于本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