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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税收是指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对于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受益人从受托人获得的所得类型判定应依照信托机构所得的来源途径具体判定,如利息、股利、红利所得。由于我国信托业自身的局限性和我国传统文化的约束,现阶段个人与信托投资机构的关系较大程度地体现在个人对基金的购买上。我国相关个人所得税法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人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6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再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二)企业所得税
他益信托中,企业作为委托人,除了国家明文规定的对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外,其他类型的捐赠一律不准扣除。自益信托中,企业作为委托人,从信托管理机构所获得各项所得应计入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三)营业税
信托活动涉及营业税的情况较为复杂。他益信托中委托人将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实质是视为财产的赠与。当委托人为法人时应课征营业税;当委托人将不动产销售转让应纳营业税;如果受托人将不动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则不纳营业税。信托管理人从事各项代理业务、租赁和咨询业务时应缴纳营业税。
1.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取得的信托服务收入,按照现行税法,应当适用“服务业——其他服务”的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2.如信托财产中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有权或永久使用权发生转移,则涉及收入全额或增值额的5%的营业税。
3.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的,多数情况下,则同时涉及城建税(增、营税的1%或4%或7%,因地区有别)和教育费附加税(各地均为增、营税的3%)。
如果信托财产或信托管理中涉及不动产产权变更,税收问题会更加复杂,可能会发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房产税中特别规定了代管人和使用人的纳税义务。当信托财产为房屋,受托人将其投入经营活动时,若出租则以所收取的房租收入计征,若联营则以房产的原值为计税依据,对受托人课以房产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中,也由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纳税时点两税都为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五)土地增值税
当信托财产为房地产时,有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一般说来,由于委托人将房地产转移给受托人而设立信托时,并没有因此取得收入,因而在信托设立阶段,不会发生土地增值税问题。同理,在信托结束时,受托人将属于信托的房地产交还给受益人时,受托人也没有因此而取得收入,因而也不发生土地增值税问题。只有在信托管理阶段,当受托人本着信托本旨,将作为信托的房地产对外有偿转让并取得超额收入时,才发生土地增值税(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受托人为代缴义务人)。
(六)印花税
信托交易的各个阶段都会涉及印花税问题。首先,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设立信托的文件包括信托合同、遗嘱等本质上应视为一种产权转移书据,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同时缴纳印花税。其次,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就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所形成的应税凭证如受托人与相关单位订立的合同、受托人的营业账簿等,要缴纳印花税。但信托公司从事的经济咨询业务按印花税的规定不属于技术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由于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开征证券交易税,印花税实际上起着证券交易税的作用。我国信托机构的信托业务中有着大量证券业务,按印花税的规定应缴纳2%的印花税。
一、申报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申报文件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证件、资料有: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6)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申报方式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其他方式。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确定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纳税申报方式。
(1)上门申报,即由纳税人或代理人员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2)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线路、报税器、Ic卡、磁介质等形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电子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准。
(3)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借助电信电话网、银行网络和税务系统网络,通过电话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4)邮寄申报,即纳税人通过邮电通信部门将申报资料邮寄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纳税人申请使用邮寄申报方式的,应向所属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分局审核同意,报经县局批准后,将《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退一份给纳税人。
(5)银行网点申报,是建立在税务部门与金融部门进行信息交换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金融部门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实现税款申报的通存通缴的一种方便、快捷的申报纳税方式。
四、申报期限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报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延期申报的具体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