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Distrib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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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概念主要包括:
①按一定的标准或规定分(东西),如:分配劳动果实。
②安排;分派,如:合理分配劳动力。
③在经济学上,分配是指把生产资料分给生产单位或把消费资料分给消费者。
分配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分配和生产的关系是,生产决定分配,即决定分配的对象和方式。没有产品的生产,就没有可供分配的对象(产品);可供分配的产品的数量,也取决于生产出来的该种产品的数量。社会成员以什么样的社会形式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取决于他们以什么样的社会形式参与生产。马克思说:“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
在另一方面,分配对生产也起反作用,适应特定生产形式的分配形式,能够促进生产的发展;反之,不适应生产形式的分配形式,则会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阻碍生产的发展。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对抗社会中,分配关系也具有对抗的性质。剥削阶级依靠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把它用作剥削劳动者的手段,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产品的绝大部分。他们不劳而获,而广大劳动者却是多劳少获,这样的产品的分配关系,加深了再生产过程中的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人民成了生产过程的主人,他们为了社会的和自己的利益进行劳动,在分配关系中不存在阶级利益的对抗关系,这种分配关系使劳动者从物质利益上关心社会生产的发展,对社会生产的发展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分配和生产就没有任何矛盾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产品的分配上,有时会出现平均主义的干扰。平均主义的分配实际上是承认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劳动可以无偿占有,这是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相违背的;另外,个人消费品分配上的差别,如果脱离了人们为社会所提供的劳动的差别,也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些都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分配关系中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它可以通过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措施加以解决。
分配作为社会再生产中连接生产和消费的中介环节,它不是为分配而分配的。分配的目的包括在整个社会再生产的目的之中,是为了实现社会生产的目的而分配的。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最终环节,是社会生产的目的和最终归宿。因此,分配的目的在于消费。
所谓分配方式就是分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方式。分配方式也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在产品生产方式下,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共有的,因此,按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进行分配;在商品生产方式下,生产资料归独立商品生产者所有,产品自然归他所有。生活资料则是留足自己的剩余的拿到市场上进性交换分配;在资本生产方式下,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工人则一无所有。生活资料则全部由市场进行分配。
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之一。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在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后,按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是对剥削制度和平均主义的否定。工资、奖金等都是按劳分配的形式。
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要素所有权,从生产要素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的经济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
(1)参与分配的主体是要素所有者,依据是要素所有权;
(2)分配的客体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创造出来的价值;
(3)分配的衡量标准,这涉及到按生产要素的质量、数量还是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其直接表现和标准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劳动、技术、资本、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