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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报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这里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过税务登记后,如果有到外县(市)临时开辟营业地,纳税人就必须首先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证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现行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
其次,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即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验证一下纳税主体的合法性,不是重新办理另一个税务登记。
最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情况。纳税人应持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一旦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腐败;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报查验货物。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不及时。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不及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外来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不及时。二是本地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结报不及时。按照规定外出经营纳税人需在施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纳税人还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然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绝大多数的外出施工企业是到了需要发票报账时才匆忙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才持早已申请到手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一旦发票开具到手,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就不再放在心上。近年来,普遍存在着施工队挂靠建筑公司承建工程情况,一旦工程款全部到手,部分施工队甚至就对原先所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置之不理,根本不到经营地办理注销回开手续,更不用说回机构所在地办理缴销手续。同时,由于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逾期未缴销的处罚措施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部分企业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要按时缴销的意识不强,容易出现拖延甚至超期未缴的现象。
2.缺乏沟通平台真假难辨。
当前,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尚无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无法通过征管软件对纳税人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真假进行识别。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全国通用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文书,并未设置有填写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的选项,如此一来,即使税管员对纳税人所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真假有疑虑,也缺乏便捷的验证途径。
3.对外出经营证只管开出,不作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征”和“管”业务是分离的。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业务由征收大厅受理窗口操作完成。而征收大厅侧重于对材料完整度的审核而忽略了对材料内容的审核。尤其值得商榷的是,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即使没有专管员的审核签字,只要材料齐全,就可能在征收大厅开具出外经证,从而造成征收和管理在信息传递上出现“脱节”,在报验环节这种情况依然存在。
4.税收政策执行不统一
对于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的企业,各地执行的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按合同金额的2%预征所得税,有的只管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却不预征所得税,而是采取年终汇算清缴征收所得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现在大部分建安企业施工项目都是挂靠经营,对于管理员来说,无法判断纳税人的工程收入是否并入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有项目部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及时就地缴纳,也只能进行核定征收或预征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漏洞和空挡,也给纳税人左右逢源的机会。
1.强化监管,严格执法,提高税法的遵从度。
纳税人之所以不按时报验登记和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时间紧迫来不及或忘记办理了,二是出于偷逃税款目的。对于第一种情况,则需要税务机关强化监管,做好提醒服务,实行“开工前必须报验登记,否则就地缴纳所得税”和“谁开出去,谁负责要回”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保证每一份开具出去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都能按时回机构所在地办理缴销手续。对于第二种情况,则需要税务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等手续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等相关条款给予严厉处罚,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提高社会的税法遵从度。
2.开发软件,统一管理,保证沟通平台畅通。
开发出一套集管理、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国联网软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开具、报验登记、注销回开与纳税申报等涉税信息一网打尽,税务部门通过其可以轻松查询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开出到缴销过程的全部信息,从源头上杜绝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与偷逃税等情况的出现。同时,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文书样式,增设税务机关联系方式等选项,并全国统一印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编号管理,加强核发和稽核工作,堵塞税收漏洞。
3.规范外经证的开具流程。
首先由企业管理员核实纳税人以前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按期缴销,有无税务违规行为等,如有上述情况应不予开具新的外经证;其次企业管理员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特别是对价格部分的审核;最后企业管理员必须在审核意见中写明可开具的金额及有效期限,并签字确认。在以上工作完成后,方可送征收大厅受理开具。
4、统一政策,公平税负
随着建安市场的开放和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外出施工企业在全国各地都有经营活动,而仅就一个地区制定的税收政策已不能解决全部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时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应就建安企业外出经营的税收征管进一步统一规定。一是所有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出经营企业,全部在施工地先按规定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预征的税款可会机构所在地抵扣,已兼顾各地利益。二是对挂靠承包性质的项目部,在经营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无论是否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全部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帐证不全的,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解决各地争抢所得税或都不管所得税的问题,防止税负不均。
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只要在日常的管理中发现并解决问题,改善征管方法,提高征管技术,就能使《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挥出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