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劳动者(Self-employed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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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劳动者是指以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人员: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招用的雇工;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个体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不需要办理证、照的其他个体业者。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英译名China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简称CPBA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体劳动者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个体经济的助手。1986年12月5日,在我国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北京宣告成立,城乡个体劳动者从此有了自己的全国性组织。
20年来,在党和国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引下,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从“拾遗补缺”到“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86年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时,全国个体工商户有 1162万户、1766万人,个体劳动者的合作经营组织中有320万人;注册资金共有164亿元。到2006年9月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已达2557.15 万户,从业人员有5045.12万人,分别是1986年的2.2倍和2.9倍;注册资金达6345.10亿元,是1986年的38.7倍。私营企业从无到有,已发展到485.91万户,从业人员6395.50万人,注册资本达72930.87亿元。个体私营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活跃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个体劳动者家庭保障现状和特点
个体劳动者的特点是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劳动成果归个人所有。他们不象全民或集体企业职工那样,归属于某一个国家企业,在保障方面,国家和企业有义务资助。由于他们几乎没有别的社会组织可供依赖,因此家庭保障成为并一直占主导地位。这从个体劳动者对将来年老后生活来源的估计上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来。个体劳动者对自己老年保障情况的估计。(见表)
从以上调查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家庭是个体劳动者老年生活的主要支柱。与人们的想象不同,家庭是大多数个体劳动者最可能依靠的,而不是储蓄或人身保险。这种选择既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最现实的选择,同时也是一种在现实条件下别无选择的选择。
在传统社会中,家庭这一社会的细胞,载负着众多的功能,保障即为其一。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家庭的功能逐渐分化。在西方国家,家庭保障已被保障所取代。在我国则呈现一种不平衡状态。就城镇而言,所有制不同,保障模式也随之不同,个体劳动者除了转换角色,成为民政部门的管理对象(如:“三无人员”),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这是很不合理的现象。而这种不合理没有得到改变之前,他们最现实的选择只是指向家庭。
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家庭保障模式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了较稳定的家庭保障期待,文化的保持与传递使这一期待成为天经地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大变动,对个体劳动者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来说,原先天经地义的家庭保障观念已经发生动摇。
二.个体劳动者家庭保障观念的动摇
个体劳动者是当代中国最彻底地被抛到市场上的群体。他们对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体会最深,生活中的不稳定感最强。一胎化的生育制度带来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结构的变革,强烈地冲击着家庭保障赖以维持的经济基础和代理基础,并已弱化家庭保障功能。这一切都不可能不影响到个体劳动者的保障需求和意愿,使他们逐渐对家庭保障感到“靠不住”,在他们中间,从现实条件看,可依靠子女和配偶养老的分别占56.8%和43.2%,然而从意愿上看,认为依靠配靠配偶和子女养老最理想的分别只有20.9%和26.4%。个体劳动者对自身保障问题的深深忧虑还折射在他们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青睐上。
在个体劳动者中,较多数人最愿意选择的所有制类型是全民。最主要原因是有“劳保福利”,有些个体劳动者为此宁愿放弃较高的收入或者打算年轻时赚钱,积累了一定的数额后挤破脑袋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可见,个体劳动者期望稳定可靠的保障,他们中有39%和11%的人认为自己生活不太稳定和很不稳定。个体劳动者保障问题不解决,将影响个体经济的发展,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综合上述,个体劳动者对他们现有保障表现出矛盾的心态。一方面,他们不得不依赖于家庭保障,另一方面又觉得这种保障靠不住,子女“指望不上”;他们一方面对稳定的保障需求强烈,希望有象“全民”那样的“绝对安全”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又感到不现实,表现出对新模式的需求和在社会转轨时期一种无所适从的心态。
三.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障模式趋势比较与选择
个体劳动者保障模式发展趋势有三:储蓄、人身保险、社会保障。这三种模式趋势并不是对立的,应该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而无论就社会的稳定而言还是个体劳动者的利益而言,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我们认为是最必要和最可取的模式。
目前,个体劳动者特别是一部分收入较高的个体劳动者依靠财产或储蓄保险的观点呈上升势头。然而储蓄保险的“保险性”值得怀疑。首先,储蓄存取自由原则对保险不利,它使储蓄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能性。其次,个人储蓄的相对有限性也对保险不利。第三,储蓄的私人性对保险不利。这可能造成有些人虽有存款但也想依赖政府救济,给政府带来无法缓解的社会保障压力。还有就是个体劳动者中持这种愿望的人较多,而有这种能力的人却很少。调查结构显示:认为完全能够和可能能够依靠储蓄养老的人分别只有1.8%和10.6%。
因此,我们认为个人储蓄并不是一种有效、可靠的保险方式。不过它所反映的自我保障意识,政府应加以正确的引导。
现在对个体劳动者提供的是参加公司举办的人身保险。比之于储蓄,人身保险的可靠性要大一些,但它也存在由其本身属性所决定的各种问题。一是商业保险的原则是自愿投保,在我国个人保险意识很差的情况下,难以保证有很大的投保面。二是商业保险是盈利性经济实体,象养老、医疗这样的险种很难引起他们的兴趣,即使开办,也面临严峻的管理难题。据抽样调查统计,个体劳动者参加人身保险的仅占2.6%,未参加的占97.4%,为绝大多数。总之,无论从管理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人身保险都不能作为政府解决个体劳动者保障的根本性措施,而只能作为一种过渡,一种补充。
与储蓄保险和人身保险比较,社会保险可以避免这两种模式难免的缺点。社会保险是国家政权机构组织实施的一项政策性极强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个人储蓄和人身保险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行为。社会保险建立在大数原则基础上由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推行。其所固有的强制性、非盈利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克服了储蓄保险和人身保险诸种对保证生活不利的因素,据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建立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使个体劳动者生活安定感加强,而且对我国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都将具有深远的影响。
四.建立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不过,我们却面临着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对社会保险的认识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对社会保险宣传得不够,在实施上,改革前的保障制度个人不缴费,国家全包,这样应对社会保险认识问题上产生许多空白和偏差。在个体劳动者中,80%的人根本不了解社会保险原理和常识。许多个体户认为有钱就有保障,认为参加投保很悬,持不信任态度,甚至认为是形式主义的花点子,如何改变观点,统一认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
(二)经济负担能力
经济负担能力是建立以个人投保为主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基础。尽管相当一部分个体劳动者被认为收入较高,但他们自己对投保的经济负担能力并不乐观,其中1/3强的人认为愿意参加,但负担不起,怎样充分考虑到个体劳动者中经济收入不平衡的现象,照顾到大多数个体劳动者的现状,在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时,因人制宜,量力而行,是我们面临的又一难题。
(三)自我保障意识
虽然不能排除相当一部分个体劳动者有一定自我保障意识,但就整体来说,个体劳动者自我保障意识很差。在萌芽的自我保障期望中,人们更多地倾向于储蓄而不是投保,如何唤起他们的社会保险意识,结合其实际调动他们参与投保的积极性,是我们面临的第三大难题。
五.构成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所谓社会保险体系是指社会保险方面的项目、方法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形成多层次内容和谐、结构严谨的有机统一体。在理论上社会保险应该达到覆盖面完整并达到范围划分科学化,范围划分科学化就是通过不同的制度划分办法使劳动者进入相应的保险范围。我们主张按公务员、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农民分设制度。这样做,既考虑了彼此之间的经济差异,又体现了社会保险体系的完整性。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是其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的项目可主要设最需要的养老金、医疗两项,本文着重讨论的是其养老制度。
(二)建立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是适应我国生产力水平和个体劳动者的特点
我国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经济不很发达,这就意味着国家不可能在财政上把所有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全包下来。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全包”政策也正在改革,实行了个人缴费制度,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不应该重返过去的弯路。另外,个体劳动者的特点是收入较高,收入不均等不稳定,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自我保障意识较差。这些就要求我们在建立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时不能照抄照搬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费用上,主要由个人负担。个体工商业组织可视经济能力予以资助,国家充当的是最后出场人的角色。主要在政策和税收上予以支持。鉴于社会保障互济性的特点,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也应该体现互助互济精神,但是收入再分配的原则不过分强调,不要过多损害个体劳动者交纳保险费的经济利益。
(三)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模式
社会保险制度一般可分为统筹型、个人投保资助型和强制储蓄型三种类型。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个体劳动者应当实行由政府实施的强制储蓄型老年社会保险制度。其特点是由国家、集体、个人分别承担养老费用,其中主要承担者是个人。由国家统一管理基金,保证合理利率。在具体操作上,在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设立“个人储蓄帐户”;制定社会保险法;强制按期交纳老年保险费;利率按国家政策以从优制定;待遇按投保金额而定,以机动灵活有低有高,下限是维持劳动者晚年最基本生活需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物价上涨时,投保费率和比例可适当调整。个体劳动者转入企事业单位,允许退还本息。这样做,一方面符合该模式建立的理论先决条件;必须是新建的社会保险制度;另一方面,也符合个体劳动者的心理期望、经济负担能力并充分考虑了国家的经济实力,是切实可行的。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行的“储备积累制”实际上也就是这种模式,名称不同而已,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可作为新制度可行性的借鉴。这个模式难点是投保费率和投保比例的确定,缺点是互助互济精神体现得不够。这些问题有待于作更进一步的研究。
建立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崭新的事业,一片几乎是空白的领域,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1)强制性原则。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建立和有效运行,政府必须运用法律、经济或行政命令等手段在个体劳动者中强制推行。
(2)渐进性原则。社会保险的实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在实施上,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时间上先后有别,范围上从小到大,待遇上机动灵活地逐步建立。条件成熟时,纳入全国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3)系统化原则。一是要有序,要有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其它相关部门有机配合。二是要稳定。要长期运行。养老保险周期长,见效慢,要有一整套具体措施保证这套制度有效运行。
(4)个人投保为主的原则。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人都是主体,个人投保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政府在政策和税收上予以支持,以体现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国家实施的社会安全政策的特性。
(5)和家庭保障以及其它民间保障形式相结合原则
在建立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时,继续发扬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肯定其它民间保障形式的作用,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建立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为主,家庭保障和其它民间保障为辅的养老保险形式。